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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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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的。它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前,防伪税控系统在增值税—般纳税人中进行了全面推广应用,在加强了增值税管理的同时,对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也起到了积圾的促进作用。企业应充分发挥防伪税控系统的功能,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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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该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后,在促进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减少纳税人资金占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认为,该尚存在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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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4)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2月1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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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表比对”即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数据,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数据,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所填列的进项税领数据之间进行的比对。过去由于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个系统的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故这种比对只能在征期过后进行。如今推行“一窗式”管理,则需即时比对。这就要求申报资料评估人员在进行票表比对时,既要及时快速,又要准确无误。由于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有高有低,业务往来复杂多样,纳税申报资料上什么样的情况都可能出现,在“一窗式”管理推行初期,分析梳理“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对于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尽快适应“一窗式”管理需要,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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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无需购买读卡器(173元)。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无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2003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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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确保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金税工程的“四率”(认证率、报税率、存根联采集率、协查回复率)全部达到100%,相对而言,“四率”中的存根联采集率最难达标,原因是我们对防伪税控企业生产的滞留数据即缺联票和滞留票的数据采集,很难保证全面、完整,这直接影响数据采集的质量。为此.笔建议以三个“加强”来从根本上提高金税工程的数据采集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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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作为国家经济建设“金”字系列重点工程之一,是关系到增值税用至新税制前途和命运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金税工程”的全称是全国增值税专用发标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它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监管体系。“金税工程”包括“一个网络、四个系统”:“一个网络”是指建立人国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四个系统是指建立起覆盖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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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纳税企业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15号)等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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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