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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平 《中华商标》2011,(6):43-46
商标的反向假冒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许可,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出售的行为;隐性的反向假冒是指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将该商品再次出售的行为。对于显性反向假冒,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对于隐性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一、"反向假冒"中存在产品责任问题反向假冒是商标法上的概念,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看,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反向假冒的产品如果存在产品缺陷,是  相似文献   

3.
建议刑法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继伟  陈丽 《中华商标》2007,(10):32-32
自1994年我国首例反向假冒商标案——"枫叶"诉"鳄鱼"案以来,这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就层出不穷,如"灯塔油漆案"等,且呈逐步增加趋势,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品牌战略"的实施,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商标法》已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列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受  相似文献   

4.
正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原《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改为两项,将其作为第57条的第1、2项,并且在第2项中,针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限定,明确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要件。"混淆可能性"理论在新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体现,也引  相似文献   

5.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将他人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的行为.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特征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假冒商标行为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征:  相似文献   

6.
王磊 《中华商标》2013,(8):43-46
商标使用系贯穿商标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商标法未予明确界定。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围绕着商标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制度设计也展开了诸多讨论。以正面视角阐述商标使用所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考虑到商标使用的概念是在初始笼统概念基础上,通过对商标象征性使用情形的剔除  相似文献   

7.
一般认为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此观点可谓是主流观点,对反向假冒法律规制也是放在商标法中.在其他法律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外,这种观点也是主流,反向假冒就是指商标的反向假冒,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采取此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巴西及我国香港等。  相似文献   

8.
再论商标反向假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华 《中华商标》2002,(7):21-24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条文的问世终于在立法上结束了知识产权法学界争论多年的商标反向假冒是否违法的问题。赞同者认为商标反向假冒是在现代商业竞争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是对商标权人的故意侵害,  相似文献   

9.
汪正 《中华商标》2014,(8):75-79
正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以下统称"恶意抢注条款")。从上述条款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此外,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的前提和重要考量因素,对该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李长宝 《中华商标》2005,(11):40-42
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11.
完善商标反向假冒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峰  陈丽 《中华商标》2007,(9):47-49
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国1946年的兰哈姆法。字面意思是"相反的骗买"或"颠倒的骗卖"。据此,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  相似文献   

12.
黄璞琳 《中华商标》2014,(11):54-58
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相似文献   

13.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调整,第57条第2项在原本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类似"标准的基础上引入了独立的"混淆可能性"。因此,我国传统商标实践中采用的包含混淆可能性的主观的商标近似概念必须重新界定,即需将混淆可能性从商标近似的概念中剥离出来,使传统的主观的商标近似转变为客观的商标近似,与此相适应,传统商标实践中的判断商标近似的规则和方法也需要重新确定。  相似文献   

14.
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  相似文献   

15.
商标法作为我国商标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在商标工作中贯彻法治工作的总依据,它规定了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续展转让、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管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新商标法在总体延续现行商标法上述制度的同时,也对部分制度作了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16.
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18.
袁博 《中华商标》2015,(1):53-56
在原商标法中,侵权判定标准主要考虑商标标识本身,即应考察标识本身的属性,如外观、呼叫、含义等是否构成近似,换言之,应以标识本身为准,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不是应该考虑的主要方面。由于这种思维过于注重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的保护,而漠视了对商标所代表的商誉的保护,被有的学者称为"符号保护"。[1]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新商标法特别将国际通行的"混淆可能性"融入到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之中。为了贯彻这一转变,除了第57条的条文变化外,新商标法还有两个条文也进行了配合性的修正:第48条给商标使用增加了"用于识  相似文献   

19.
郭伟 《中华商标》2012,(9):41-44
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较第十条第一款的其他禁用性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更加抽象,对其理解及适用亦容易出现分歧和偏差。对此,笔者认为在认定涉案商标的注册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只需考虑是否存在"影响公共秩序并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无需考虑涉案商标或类似涉案商标已经获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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