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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于军 《中华商标》2012,(11):36-38
一、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法律依据商标作为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只有通过实际的使用,才能彰显商标的价值,体现权利的存在,商标注册制度就是希望藉由注册的行政手续强化商标的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之后,长期不加以使用,不但浪费国家资源,更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自由,形成另一种不公平竞争。因此,在大多数采用注册主义的国家,尽管在商标提出申请注册时不以有使用为前提条件,但是为了使  相似文献   

2.
正最近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被申请撤销的案件不断增加,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根据我们对多起案子的探讨分析,特整理如下:一、为什么会出现商标被他人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呢?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  相似文献   

3.
正一、概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的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商标法》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用的认定、撤销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较少且存在不合理因素,实践操作中争议较多,笔者就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4.
田龙 《中华商标》2013,(9):48-50
正近几年来,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卡斯特公司)与李道之关于"卡斯特"商标的系列纠纷案,引起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如:申请再审人法国卡斯特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1]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度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诉法国卡斯特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涉案赔偿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法  相似文献   

5.
赵明 《中华商标》2013,(8):68-73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比例目前不到注册总量的1/5[1]。大量的"垃圾商标"充斥注册簿,商标囤积、抢注现象严重,这不得不引发了我们关于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思考。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应获得法律保护(一)两种商标权取得模式之比较商标保护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假冒诉讼",该诉讼提供保护的前提是商标享有了商誉,而一个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可能形成商誉。自此,商标权  相似文献   

6.
王磊 《中华商标》2013,(8):43-46
商标使用系贯穿商标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商标法未予明确界定。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围绕着商标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制度设计也展开了诸多讨论。以正面视角阐述商标使用所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考虑到商标使用的概念是在初始笼统概念基础上,通过对商标象征性使用情形的剔除  相似文献   

7.
汪正 《中华商标》2013,(2):23-26
正近年来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针对部分特殊情形(比如,经异议程序后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日期(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时间)与商标注册状态  相似文献   

8.
以“实际使用”为核心构建商标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近年来较引人注目的是商标使用原则理论,对商标注册原则制度影响加深。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原则的同时,也吸收了使用原则的合理成分,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  相似文献   

9.
正近年来,"商标争夺大战"打得格外火热,先有苹果iPad和深圳唯冠的商标权之争,后又轮到乔丹商标权之争。最近,红酒品牌"卡斯特"也加入商标大战中,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再次敲响警钟。最高法院在收录"卡斯特"商标案为十大案件时描  相似文献   

10.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11.
梁勇 《中华商标》2013,(1):46-47
正《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的功能需要借助于商标的实际商  相似文献   

12.
朱凡  刘书琼  张今 《中华商标》2010,(12):37-41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注册主义和使用主义两种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制度,仅有少数国家采取使用制度,如美国以商标在商业上使用为取得商标权的要件。为了防止商标与商业活动相脱节,各国都规定了商标使用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规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下面的案件自2004年8月20日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至2010年7月16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诉终审判决,历时6年。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的复审以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4.
袁博 《中华商标》2012,(5):46-49
正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简介2003年3月19日,刘建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索爱"商标申请(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  相似文献   

15.
"使用"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定义,但实践要远复杂于此,在不同的程序、语境下,商标使用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事实上,除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外,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并未就商标使用作进一步的区分和界定,"使用"的概念是通过实践逐步发展和清晰起来。  相似文献   

16.
汪泽 《中华商标》2004,(4):18-20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在商标制度的几百年发展中,对商标是否会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或者商标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虽然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商标司法判例和商标理论倾向于认为商标已经从依附于产品的一种标志而转化为一种资产,其价值是厂商不能剥夺的。与此相适应,在商标财产化的基础之上商标权人具有“准作者化”的趋向。这两种趋向奠定了现代商标权扩张理论的基础,它们对以防止混淆为基础的传统商标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也不能不深刻地影响到商标立法与司法。因此,从商标的财产化和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角度探讨商标权的扩张理论是有益的。本文愿以此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8.
王芳 《中华商标》2013,(6):39-42
正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指商标标识本身的相似,还包括标识之间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混淆可能性,是一种混淆性近似。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未能发挥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影响到注册商标本身的  相似文献   

19.
正近期,美国苹果公司与台湾唯冠集团(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就核定使用于"计算机"等商品上的"IPAD"商标的权属争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双方已经就相关争议分别在香港、深圳、上海等地提起了多起诉讼。  相似文献   

20.
王磊 《中华商标》2006,(7):30-31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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