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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外商投资企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实践中,由于经验不足,难免出现某些问题。本文将着重谈谈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外国合营者的资信调查问题外国合营者即合营对象是一个将要长期合作的伙伴。因此,在与外商进行合资项目洽谈时,首先要做好外商的资信调查。曾有位外商以投设备为出资方式,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搞立体印刷项目的合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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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诚心实意办企业,这是无锡健胜手套有限公司中外双方的深切体会。健胜的中方是从事手套生产20多年的乡镇企业;外方是日本销售手套数十年的行家。双方各有所长,并抱有真诚合作的态度。中方以厂房、场地、现金出资,作价合情合理;外方以现金投资,购买先进设备,共同到国外选购。企业要发展新的品种,外方悉心收集国际市场的手套信息,预测市场趋势,提供的品种款式从五个增加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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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扣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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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合资法实施条例》而建立的企业。按上述法律规定,此类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更不同于控股公司。 近一时期,在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的谈判中,经常遇到,外方提出要对合资企业控股;中方投资者往往提出不同意外方控股,从而有的又提出中方要控股。这些提法都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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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营企业的出资构成即合营各方用什么进行投资,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它财产进行投资。根据目前的实践,我们把各种投资方式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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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中外合营企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引进外资到了今天,能否在数量上再上一个台阶,并在质量上取得实质性的飞跃?随着近期我国利用外资增长势头趋缓甚至有所倒退,这个问题已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人们也开始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进行反思:以合营企业为主体而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制度,在跨国兼并烽烟四起、企业并购渐成国际投资主流的当今世界,是否需要予以变革或调整?利用外资的形式是否应该更多样化一些?解答这些问题的起点就在于对中外合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重新认识。合营企业:不规范的企业形态“合营”(JointVenture)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这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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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合作经营是中外合作各方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一种合作关系。它通常是由合作中方以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和可以利用的厂房、机器设备和公共设施等作为合作条件,合作外方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作为合作条件,各自对自己的出资承担风险和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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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已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88年4月13日发布施行了。至此,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三个法律均已制定完毕,在我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有法可依了。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产生发展和法律的起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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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开发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是规范我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开发活动的重要法律规定,它的实施对完善我国对外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据。但从实施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法律问题.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资金投人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项目的投资额与开发规模的比例、出资比例、到资期限在法律上尚未作出规定。目前只能套用外商投资单个生产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显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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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诸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出现了由中方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员承包合营企业的模式,笔者认为,此种模式弊多利少,并不可取。第一,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主体已经变换或转移。中外双方投资的合营企业,由一个中方企业或自然人以一定的现金或物品作抵押进行承包,虽然这时的中外合营企业的原合同名义上不变,实质上已将原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这时的法律关系主体已由原来的中外双方变为一方对承包方。这从法律上说是极为不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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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全面阐述《公司法》对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补充完善的同时,提出应增加“其他财产权利”为一种出资方式,允许合营者借款出资并规定现金在各种出资方式中的认缴比例,允许投资者以租赁来的设备出资,改“场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并取消禁止合资企业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作法;在出资缴付问题上,应要求企业设立时须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到位,规定合营双方应同步出资,进一步完善有关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仍需彻底转变观念,同时就有关行政规章提出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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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正在崛起。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企业合同章程明确的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在要求外方合营者认缴出资的同时,如期缴付中方股本金,是办好合资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积极筹措和如期缴付中方股本金关系到合同条款的严肃性,涉及国际信誉,也是投资环境好坏的一个标志。中方认真缴付股本金,使企业顺利建办和运行,这对外商来说是一种良好合作的开端,使他们看到希望,增强信心,创造“一花引来百花开”的局面。反之,如中方股本金迟迟不能配套,该办的事办不了,该添的设备添不了,不仅影响本企业的进程和效益,而且会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产生不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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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1.从股权结构分析。以目前的情况看,汽车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外经贸政策(确指为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和《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关于合资企业股比的规定应该说是适配的,但是执行却走了样。至1998年底,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汽车工业企业中,中方控股企业219家,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汽车企业总数的55%,外方控股企业121家,约占30%,中外各占50%的企业61家,约占15%。若按产品分类的企业控股情况看,在整车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中方控股的占66.7%,外方控股的仅占13.7%,中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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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接型企业是指中方利用现有厂房、设备等实物作价出资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其好处是:减少中方资金占用,缩短建设周期,加快了企业的技术改造,具有花钱少、见效快的特点。但在举办嫁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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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外国来华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外国投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使外国来华投资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取得了较快发展.到1986年底,累计签订外商投资合同7775项,协议外商投资额162.6亿美元,已经实际投入的资金为45.8亿美元,有3100多个企业已经投入生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