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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业务实质上对公司分立进行定义: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通知》对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方面对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重组予以支持,同时对以分立方式利用亏损、税收优惠等避税行为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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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企业分立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分立重新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笔者认为,上述定义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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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基本类型 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其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业失去的是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接受者是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本身不会获得转让资产标的的对价,标的资产对价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被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不再继续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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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企业分立指的是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资产.企业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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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分立应进行所得税处理的纳税人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所谓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无论哪种形式的分立,都需要从被分立企业分割财产到分立企业,被分割的财产不仅会引起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净资产的变化,也会引起被分立企业股东权益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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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变化.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业务的情形不断增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当企业发生上述重组业务时.可按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事项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来说,无论在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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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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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将自身的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转让注册新成立的企业,分立企业的股东换取该分立企业的股权或者非股权支付,从而实现企业的合法分立。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必然会牵扯到税务的缴纳问题。本文主要详细论述了在企业分离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对企业分立时的涉税风险提供有效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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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于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现结合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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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产权重级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适应企业产权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先后制订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也为企业产权重组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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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现结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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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改组(包括合并、兼并和股份重组)以及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对有关固定资产的价值重新评估价格后应如何计提折旧,涉及国家、企业和股权所有的利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改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据以计提折旧,仍应按改组前企业资产账面的历史成本计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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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将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区别对待.一方面对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重组予以支持.同时对以合并方式利用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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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务(辽宁)》2000,(9):29-30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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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企业的重组业务日益频繁,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重组业务发生的频率和规模呈逐步扩大趋势。为了规范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本刊特推出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专题,探讨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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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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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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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是企业重组的方式之一,它可以单独使用,也经常与出售、合并等其他方式组合使用,但至今为止,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专门涉及企业分立方面的内容。在我们可以收集查阅到的各类政府发文上对分立的定义不详实,且各自侧重点不一样,有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甚至矛盾。文章就企业分立在实操中相关的财税应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