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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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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旭 《辽宁经济》2002,(11):47-47
一、商标淡化的含义、性质及立法理论基础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商标淡化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商标淡化最基本的性质。传统理论将商标权局限在注册商品或服务,即商标权人只能在注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商标权,商标淡化理论突破了这种限制,它要求对驰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扩大化保护,而扩大化保护的基础就是扩充这类商标的权利范围到所有的商品或服务。一些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TRIPS等都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也是基于商标权的扩充。  相似文献   

2.
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相关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都对驰名商标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自从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以后,经过不懈努力,在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果,然而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尤其是有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条例依旧略有缺陷。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的历程中还需要长远规划,就当前形式来看,需要结合国际做法,充分熟知和把握国际公约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为研究视角,深入探究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商标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世所共知商标”,其英文称为“well-knownmark”,最早见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该公约没有对其下定义。在我国,专家学者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也不一致,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只是提及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的考虑因素,虽然从法律上第一次提出了“驰名商标”,但却没有给驰名商标一个确切的定义。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4.
肖然 《发展》2008,(9):144-144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蓝色经典”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蓝色经典”商标将在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法律的保护。这是继“洋河”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又一中国驰名商标,成为惟一拥有两个“中国驰名商标”的白酒企业。在今年上半年上千件申请认定的商标中,只有136件最终获得了认定。  相似文献   

5.
陈向军 《特区经济》2007,(8):248-249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都有反商标淡化的规定,一些国际条约和立法也采纳了商标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采取反淡化保护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文章分析了传统混淆理论和现代联想理论的不足,商标淡化理论比联想理论更加科学,更具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周科 《魅力中国》2010,(23):163-163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高信誉商标”,英文写作“Well-known Trademark”,关于其具体含义,各国立法尚无统一的界定。关于驰名商标的淡化,各国立法规定的较少,国内理论界进行深入探讨的亦不多见,但在实务中,淡化事件却层出不穷。因此,很有探讨一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中国招标》2010,(13):32-33
近日,辽宁省政府颁发《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出台了诸多推进商标战略的政策措施,比如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并对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冠“辽宁”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行业、组织形式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已经有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贾江涛 《老区建设》2014,(22):34-3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商事活动对于商标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而传统的商标资源已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于非传统商标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动态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商标资源,及其与电子商务的紧密联系,对动态商标进行立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动态商标的定义、特征、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以及我国动态商标立法保护的建议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10.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尽管至今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实践中却已经产生相对固定的内涵.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  相似文献   

11.
一、何谓驰名商标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正式法律文本是1958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第6条之二。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以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驰名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一例外规定经过成员国多次讨论,最终才达成妥协并写进巴黎公约,成为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但既然是例外,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经过一定的程序。从法律条文看,至少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方面的条件才能称为驰名商标: 1.在要求保护的国家驰名。这是商标驰名的地域要求,因而非常重要,在原属国非常驰名的商标如果在当地无人知晓或知之甚少是缺乏理由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先后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中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我国《规定》和《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有关对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围绕着“地域”、“公众”、“知晓”三要素及有关“声誉”因素的相关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驰名商标因为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成为了商标侵权的首要目标和主要对象,知名企业因商标侵权受到巨额经济损失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随着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面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文章拟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规定和现状、结合国际条约,就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陈向军 《特区经济》2008,(3):244-245
驰名商标的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方式。商标淡化行为会损害驰名商标持有者的利益,这种行为与商标功能扩张的趋势背道而驰,同时商标淡化行为也不利于贯彻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对此种行为应该加强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5.
南辉明  常玉翠 《魅力中国》2010,(34):167-168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对于未注册商标,仅针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的保护,而对于其他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据此,本文阐释了对普通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完善我国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李婷婷 《魅力中国》2011,(14):163-163
近年来,我国开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建成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法律的完善对保障知识产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与《著作权法》、《专利法》相比,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却并不够完善。本文以《专利法》中的“专利申请权”为切入点,拟对《商标法》中的“商标申请权”做一分析说明,详细阐述“商标申请权”的含义、性质及其保护,进而提出对完善商标法律的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全方位、多层次地塑造企业产品的名牌形象,是保护和发展我国民族工业,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有效策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在逐步转换经营机制,面向市场组织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认识到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重要性,并开始利用商标开拓市场,树立企业形象,涌现了大批驰名商标,如“太阳神”、“娃哈哈”、“杉杉”、“雅戈尔”等。商场如战场,而驰名商标是商战的利器。实施名牌战略,争  相似文献   

18.
2001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的决定》(商标撤字[01]第73号)。该决定指出: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海尔滋”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商品注册人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海尔滋”商标的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家商标局遂根据《商标法》第30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决定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9.
江南 《河南经济》2001,(2):41-41
2000年7月份,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为“西喜”,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后认定:“西溪”与“西喜”读音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字形、含义完全不同,食品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其使用的“西喜、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禁止仪器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远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注册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内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前者称为便条以,后者称为禁止权。《商标法》第37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可见,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擅自进行改变,则了原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商标法》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存在原商标注册人含义不明、漠视了消费者用户权益、不能排除当事人规避法律规定等三个方面的不足。文章认为,在此问题上,《商标法》应就商标权主体和商标客体作出更加明确和详尽规定,以堵塞法律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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