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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4):116-116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这一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已由市政府宣布废止,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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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房,您一定要瞧仔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范围”了,因为从7月1日起,北京市建委重新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据记者了解,这是由于按照市建委的有关规定,7月1日后,市建委房管部门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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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2):103-104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现就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销售无论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应当注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以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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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4,(3):118-119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开发区房地局、有关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现决定自2003 年12月1日起,对主要内容已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2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不再执行。一、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23件规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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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4,(7):118-11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为开发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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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2):106-107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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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12):5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认定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无偿收回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十四个单位占用的下列闲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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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弊共存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这种方式对搞活经营、广筹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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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又称期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建造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的行为。预售合同尽管有融资的性质,但其本质仍是买卖合同,笔者拟对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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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4,(2):107-108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各用地单位: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期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变更日益增多,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用地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受让方与我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事项法律关系清楚,要件齐备、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二、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可不签订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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