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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5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一块房地产用地.甲公司竞得该地块,并与市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是由于某些原因,甲无法参与该地块的开发,私下与乙公司协商交予乙公司开发.甲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表明甲将土地交给乙开发,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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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5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一块房地产用地.甲公司竞得该地块,并与市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是由于某些原因,甲无法参与该地块的开发,私下与乙公司协商交予乙公司开发.甲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表明甲将土地交给乙开发,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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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土地登记,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6月,甲公司将仍未开发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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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5月,甲、乙公司欠款纠纷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欠款3500万元。因甲公司拒付欠款,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公司一宗面积8000亩的土地,准备依法拍卖土地。2009年8月,县国土资源局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具了拟拍卖2000亩土地的红线图,同时要求乙公司自行委托机构评估土地。后该地因估价过高而流拍。2010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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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以150万元将其所有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按照约定,乙公司及时将价款打入甲公司账户。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过程中,该宗地市场价已涨至200多万元,甲公司遂迟迟不予申请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乙公司催告未果,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申请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公司仍拒不履行该判决。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将该宗国有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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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某一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今年6月,置业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块系2009年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而确定的委托储备用地,储备协议中明确委托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其地上建筑物一栋。该地上建筑物登记为某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所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上建筑物出具了一份"该房屋已依法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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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1月,甲公司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土地登记。国土资源局对其土地登记等资料审核并经该局网站公告无异议后,在该土地使用证书上加盖了该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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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甲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甲区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生产日期标注为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2日和2008年1月3日的牛奶共2500箱。乙公司涉嫌伪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就地封存,并进行了抽样。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其内在产品质量合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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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初,A市高新区建设局甲在征地过程中,超出其被批准的征地范围,占用了农民乙的宅基地。后A市国土资源局就甲非法占地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甲做出罚款的同时,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罚款部分的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这一处罚两年多来一直未予执行。农民乙多次催促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导致其宅基地至今仍处于被非法占用状态。目前,乙拟就A市国土资源局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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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对甲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在其生产的丙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合法拥有的“B省名牌产品”标志,甲、乙公司虽是不相互持股的独立法人,但由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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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同年5月15日由出让人将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土地交付于甲公司使用,同时约定出让年限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起算。在按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5月,甲公司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乙公司认为,应该从2004年8月1日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起算70年,因此剩余期限为66年;而甲公司则认为,应该从2003年5月15日土地交付之日起起算70年,剩余期限为6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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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个地产开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先由乙建筑公司完成土地的“三通一平”,然后由甲房地产公司注入资金5000万元,支付乙公司的土地平整费用,并对工程后期建设投资,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即进场开始施工,但开工不久,乙公司领导无意中得知甲公司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已亏损了1000余万元,经调查了解该情况属实,乙公司便停止了施工,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先投入土地平整费,否则,将撤出工地,并要求赔偿有关损失,甲公司获翻后,以双方合同已明规定乙公司应完成“三通一平”,甲公司才注入资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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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7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局出让给甲公司位于开发区士地一块。在出让合同中,除其他有关事项外还规定了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期限和条件,并约定:甲公司付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根据本合同和仕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可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报国土局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土地使用条件中的建设要求里规定:1、本宗地建设年限为二年,2、甲公司必须在2004年6月26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工程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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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一审法院。7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103.25万元。乙公司不服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公司与甲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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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营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8):46-46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河北省承接了一项综合住宅楼建设工程。承接该项工程后,甲公司与山东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塔吊机等大型建筑设备,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该操作人员应服从甲公司施工进度安排,其工资全部由乙公司支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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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秭归县审计局在对某局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该局下属公司反映(下称甲公司):由于该局行政担保,将甲公司资金借给其该局下属的另一公司60多万元(下称乙公司),至今尚未收回。 经查证:1997年4月28日,甲、乙企业签定其借款合同一份,由甲企业借给乙企业资金65万元,用于乙企业支付征地费用,借款期2年,定于1999年4月底还本付息。其担保单位为甲乙双方的主管局主要负责人。此款于1997年6月由乙公司出具借据,甲公司借给乙公司656849.20元,用于支付征地费用。随着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用此土地抵偿其开发过程中的费用,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甲企业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