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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这样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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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远俊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6):63-64,66
新公司法第27条改变了我国旧公司法列举方式的出资制度,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这是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本文比较分析了新旧公司法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解构了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上建立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需进一步完善与出资制度相配套的其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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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期《中国房地产》刊登了饶剑刚同志的文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下简称“饶文”)。“饶文”通过一起划拨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但对于文中的一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故撰写此文提出自己的观点,与饶剑刚同志共同商讨。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以何种方式办理抵押“饶文”通过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抵押,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所规定的“设定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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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入股。但近几年爆发的验资诉讼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资资格、评估作价、变更登记等方面的问题较多。笔者在此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土地使用权出资在验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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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在当前法律中,按其设定方式及权利内容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目前,租赁土地使用权正在从试点走向全面推广的过程之中,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凭地方规定或部门文件在租赁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权在当前是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的,因此,在实践中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不多,最主要的还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我们下面主要分析一下这两类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问题及风险。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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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出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振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6):16-17
新《公司法》出台后,除明确列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可以出资的财产外,还规定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从各国商法和公司法律制度来看,非货币出资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即确定性、现存的价值物、评价的可能性、独立转让性。尽管部分学者认为债权符合以上特点,且为国外立法所证实,但债权在以上四个方面确实与其他非货币财产存在差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诚信环境下,完全允许以债权出资具有较大的风险。胡振华的《浅析债权出资的几个问题》一文,提出了制定我国债权出资登记办法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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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拍卖业的迅速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日益成为拍卖企业开展拍卖业务的“重头戏”,土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使用权的转让倍受社会关注.已成为事关拍卖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大问题。在防止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实施拍卖过程中.尚有许多的问题和矛盾一直在影响、制约着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规范运作和有序拓展。所以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深入研究和积极协调,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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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用土地与他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问题,由于我国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所以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实践中,由于当事人难以掌握的法律问题以及合同内容订立的问题,导致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出现很多纠纷。尽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但实用性差,究其原因有三点:1.文本合同的主体一方大多为土地管理部门,而另一方为普通的法人,从这一角度上讲,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和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2.文本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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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一、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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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土地出让年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曦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5)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无期使用到有偿有期使用的过程,并在不断完善中。正由于该制度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所以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土地出让年限这方面来讨论,通过介绍现行法律对土地出让年限的规定,探讨制定土地出让年限的依据,指出现行法规定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物权法(草案)》来探讨如何完善现行法对土地出让年限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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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尧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15)
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公司实务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表述,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旧<公司法>相比较而言已经做出了重大的修改.但是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仍然持否定态度.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分析以及对比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提出人力资本可以成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而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以及如何确定适格的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以满足经济、技术与社会高速发展下的公司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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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为国有企业改革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作了大量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对企业原来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置,有力地配合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和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作出成绩。本文试就国有企业改革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出资或入股形式处置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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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39-40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股东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公司运营所需的财产。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可以称之为现物出资。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有必要对现物出资进行特殊的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本文拟对现物出资物的资格、范围、履行和风险负担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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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使用权出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考虑房屋使用权的主体要素.本文分析了房屋使用权能否出资的情况,并探讨了合伙企业房屋使用权出资业务的税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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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会计政策研究团队 《财务与会计》2022,(20):68-69
<正>国有企业拥有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授权经营土地、出让土地、国家作价出资或国家租赁土地等,其中划拨土地和授权经营土地占大多数。根据有关规定,划拨土地和授权经营土地由于其特殊性,一般不能通过商业行为直接进入市场。当政府作为交易对象时,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国有企业土地处置关注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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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作为一种新兴流转方式,可在激活农村土地要素和提高农民经济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良好条件。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开展了土地经营权信托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然存在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明确、登记制度不完备、监管制度不完备等法律问题。对此,应通过明晰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完善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和土地经营权信托监管制度等途径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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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2):39-39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