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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步成熟,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上不断涌现,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其权利归属问题,是当前学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本文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认定,应当采用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将符合作品形式外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与此同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拟制说“”投资者说“”使用者说“”邻接权保护说”和“设计者说”等观点,结合劳动财产理论,认为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划归于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设计者,以实现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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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的无差别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独创性来说,加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力度,需要理清人工智能产品及其创作物的本质属性。文章结合当前一些国家对人工智能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等问题做出的回应,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范围从不同方面进行合理的界定,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真正意义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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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兴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由人工智能所创造出的作品日益增多,并且人工智能创作物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独创性,那么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获得著作权保障,以及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于谁?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本文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内在基础理论为着手点,寻求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并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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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信息》2020,(2):4-6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迅速发展起来,不仅使文化、艺术等领域发生了变化,甚至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仍处在辅助工具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的性质怎样确定、著作权是否存在依旧是不确定的。人工智能只能被视为人们使用的对象和工具,不能被指定为与人有同等地位的法律主体。基于这一前提,人工智能产品应该被用作人类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根据当前著作权对作品的构成要素判断其原创性。在人工智能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所有权应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处理。即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使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作者(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其他情况下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文章对此展开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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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及作品中诸如角色、场景道具和章节情节等元素的名称因不符合独创性要求而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一些知名作品元素名称因其具有的"促销力"能使消费者"移情"于相关衍生商品或服务而具有很大经济价值.如何对作品元素名称的商业化利益进行在先权益保护一直是商标确权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构建"商品化权(益)"赋权模式因正当性基础缺失而不宜采用,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为基础认定在先权益的保护模式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更圆融地解决问题.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别从类型化保护路径建构和具体要件认定标准完善两方面就在先作品元素名称的商标确权保护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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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品的构成满足了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特征,但由于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期限较长,而广告又具有它的特殊性,因此侵权就屡见不鲜了.在广告活动中尤需注意对广告创造进行前期预防,广告创作中的著作权归属及依法使用他人的材料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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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智能化为特征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人工智能这一新生事物尚未完全融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其生成的有关内容存在作品属性不明朗、权利主体不明确、保护路径不明晰的法理困境和制度障碍。而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和输出结果两个维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其已经具备了作品的构成要件;对于其权利的归属,可以依据“创作原则”和“投资属性”建立以归属开发者为原则、以归属所有者为补充,以合同约定为例外的归属模式;对于其保护路径,可在区分人类作品和人工智能作品的基础上,建立人工智能作品登记制度,以鼓励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推进我国社会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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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著作权法,是作者、作品相关权利人及作品使用者自由的圣经.相比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历史最悠久,世界首部著作权法是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颁布的法案<安娜女王法>.著作权法从其诞生起就承担了调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和作品使用者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冲突的历史使命.一部著作权法的发展演变史,就是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法中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博弈和妥协的历史,是著作权法权利限制与反限制的历史,是著作权人的私权利益和作品接近者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衍生出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由不平衡到平衡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又使公众有权接近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呢?这个哈姆雷特式的难题的解决必须要求立法者始终坚持正义与自由的价值取向,因为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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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是以模仿、颠覆等为一体的艺术手法所创作的,以批评及讽刺所使用原作内容为目的,并且具有高度创作性的新作品。该作品是对原作的合理使用,还是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曾一度引发了人们的争论。本文运用了比较的方法,以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为基础,结合法、德、英、美等为代表的欧美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滑稽模仿的立法和判例,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进行剖析,肯定了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并将其与“恶搞文化”加以区分,以期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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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规定作者依照法律对自己的作品拥有的专用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促进社会的进步。而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则是对作者著作权的限制,目的是保护公众受教育、取得知识、进行学术研究的权利,同时便于信息传播等。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法律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尚存在一些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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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体育赛事转播权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及困境,探讨了中国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新路径。认为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可以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所以,拟用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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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上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上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网上作品著作权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传统著作权法对其的保护是不完全的。因而,文章提出了通过扩大网上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并重新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以实现对网络时代著作权人的有效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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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大量的人工智能作品不断涌现,冲击着人类的固有认知,各国(国际组织)也付诸了一定的法律举措应对这一现状.如英国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对该作品的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欧盟议会的立法草案中提出可以把目前水平最先进的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上的主体,并赋予这些人工智能著作权、劳动权等特定的权利;日本的立法讨论倾向于将人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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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著作权法第17条的理解,法学界可谓各有千秋,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法律适用方面没有科学的标准可以参照,不利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从民法和著作权法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对所谓的委托创作制度进行必要的阐述,同时对所谓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加以探讨,笔者认为,所谓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如需要由受托人享有,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转让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必由法律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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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了表演者的义务。通过对该法条规定的解读。研究当今社会卖艺乞讨行为是否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根据调研结果,从法律视角了解公众对卖艺乞讨行为的认知度。对于这种普遍被漠视的处在著作权保护边缘的行为,应当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来规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实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