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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从税务机关内部来看;明确内部各环节的职能;提高稽查人员的素质;加强稽查审理工作,保证处理决定的顺利执行。从治理社会环境来看;加大惩处力度;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排除地方政府的行政干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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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包括对稽查系统外部的管理和对稽查系统内部的管理。外部管理表现在:一是加强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建设,明确稽查机构的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二是把公、检、法以及工商、海关、金融等单位和部门的司法协助和行政协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规定每一协助事项的适用条件、执行主体、有关手续和违法责任;三是提高税务稽查规程的法律地位。稽查系统的内部管理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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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分税制管理体制的确立,并不是税务战线的实质性割裂,而应理解为社会化大分工在税务系统行政管理领域中的现实体现。管理体制的改革,表现为税务机关责权利明确、职能健全、分工明细和优质服务,这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对行政管理体制提出更高要求的必然反映。这些年来,国、地税务机关各自建立相对独立、机制完善的行政网络,各自在系统内行使征、管、查行政职能。运行过程中,国、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全国统一税法与两者各自运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表露出一些弊漏。如两者存在相互矛盾的纳税评价行为;各自为政的检查活动对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于税法尚未规定国、地税务机关间的信息共享,这使双方信息共享处于较低层级,从而影响到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国、地税稽查系统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因监督不力诱发腐败行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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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各级国税局均设立了稽查局。据调查统计,全省有46%的稽查局的人员配置在4人以下(4个州级稽查局和22个县级稽查局),28%的稽查局人员在5-10人(3个州、地级稽查局和13个县级稽查局),由于稽查机构多重设置,稽查力量分散,稽查人员少,许多基层稽查局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的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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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属于一个法律范畴,本应该由法律来作出科学的解释。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税务稽查在我国的法律上从来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实践中也缺乏较为规范的提法。由于对税务稽查概念的认识模糊,人们在税务稽查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如:是应该实行一级稽查还是应该实行双层(两级)稽查;如何设立税务稽查进行分类等等。因此,研究税务稽查工作,首先应该准确地、全面地理解税务稽查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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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组织财政收入,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税务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正确行使权力,能帮助其顺利完善税收任务;滥用权力,不仅不能完成任务,而且会导致腐败。只有通过深化征管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制约机制,实现对税收权力运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如:税务稽查环节)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执法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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