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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坚持因地施策、分类指导,为生态移民区、城市规划区、山区窑洞、走耕农业建房等特殊的宅基地制定了"山川有别"的确权登记政策,尤其是对"一户多宅""超面积""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户多宅"宅基地确权处理宅基地"一户多宅"在宁夏普遍存在,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一是农户新建住宅未拆旧宅。这是宁夏"一  相似文献   

2.
<正>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对新时期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了具体部署。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通知》明确指出,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  相似文献   

3.
析一户多宅     
析一户多宅师承瑞所谓一户多宅,是指一个户主占有2处以上住宅,多占的宅基地绝大多数属于超标准占用,或违法占用,少则2处,多则4—5处,闲置了许多土地。这已成为土地管理中的一个问题。一户多宅主要发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城内、乡镇驻地、主要交通要道两侧的...  相似文献   

4.
正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对新时期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了具体部署。《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同时又牵涉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自发流转、私下联合建房、违法占地等问题,给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依法调查、规范发证,牢牢把握相关法规政策是做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的如何登记 严格把握"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对于继承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相似文献   

6.
"一户一宅"是中国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宅基地分配和享有规则,包括3个逻辑层次,即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享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不可以再申请其他宅基地,超出一处或一定标准的宅基地不为法律所承认。"一户一宅"规范建构以生活保障为基础,但是,它不单包含了"户"的因素,也包含了"人"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适应实际一户多宅、住宅更新、拆迁安置等情况的需要,在保障生活的制度指向下,一户一宅正在从土地保障到居住保障,再到权益保障转变。此外,一户一宅兼具民事规范与行政规范功能,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一户一宅在转变中要回归平等的基本逻辑。  相似文献   

7.
紧密结合广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现实需求,分析了广州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户多宅"与新增分户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建房秩序较为混乱,建房违法成本低,部门监管力度不足,现有政策环境下宅基地报批难,旧村宅基地空置率较高;针对这些问题,在充分考虑村庄长远发展,尊重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着眼于政策需求和政策创新角度,提出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对策建议:明确"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创新,强化审批服务,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发挥村集体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相似文献   

8.
阜阳,宅基地革命本刊记者汪冬莲文/图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事业永恒的主题。如何突出这一主题?安徽省阜阳地区通过划定村界、改造旧村庄,走出了一条辉煌的节地之路:截止1995年底,这个有着千万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区,已退宅还田40万亩;到2010年,可望退宅还田...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现了一户多宅、非法占用等土地资源浪费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分析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形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严重、宅基地超占比例过高、新村建不好、老庄拆不掉、宅基地使用对象和功能变化等问题。宅基地用益物权作为农民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没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益,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约了宅基地流通的功能。文章以江苏省为例,从宅基地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入手,从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角度,在"户"的概念、农民身份确定,建立宅基地的法定面积标准、超占用地如何处理、如何引导农民跨村组用地等方面提出了具可操作性的对策与措施。  相似文献   

11.
<正>近两年来,贵州湄潭县在收回、分置、腾退、转让使用方面积极探索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的路径和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收回闲置宅基地,解决一户多宅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是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的重要方式,湄潭县出台多个文件,明确"一户多宅"的农户只能认定一处合法宅基地准予登记,多出的宅基地按规定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龙凤村已收回宅基地15宗3.6亩。针对已在集镇购房、只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退出宅基地,  相似文献   

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复垦与整治成为宅基地退出后的主要方向。制定农村宅基地复垦与整治管理法律法规,要对宅基地复垦与整治的管理机构,宅基地复垦与整治项目的实施,宅基地复垦与整治项目的监管,宅基地复垦与整治项目的验收,宅基地复垦指标的使用,宅基地复垦交易后的溢价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3.
户的视角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混乱,一户多宅等现象比较突出。现行立法对户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突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后,有时并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脱钩。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原则的贯彻,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宅基地管理方式亟待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问题:有缺憾也有失误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利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农村宅基地存在的大量问题说明,现行管理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正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的是在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行为。该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逐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各界对"一户一宅"制度的广泛讨论。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城乡之间的人口、物质流动加剧,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性质逐渐疏解,财产属性日益凸显。为加快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贯彻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农民的私人财产,允许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但由于现行立法对《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原则”中户的内涵界定以及此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模糊,导致实务中常以“一户多宅”为由剥夺限制继承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继承,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一户一宅”仅对宅基地的初始取得做出限制,并不当然适用于继受取得的情况,且因继承所造成的“一户多宅”、非本集体成员占有宅基地则可以通过有偿退出、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等机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7.
集体建设用地推动入市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理论革新与实践推动成为农村土地新一轮改革的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12省30个村庄宅基地数量、取得方式、使用权证发放、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普遍存在的一户多宅、闲置率高、取得方式与实际发展不符、登记发证工作落后等问题。结合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政策与调研中反映的农民诉求,可从适当突破一户一宅原则、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健全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以及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机制等方面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的应然进路。  相似文献   

18.
<正>2020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稳慎推进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从33个增加到104个,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盱眙县、泗阳县、沛县入选,通过强“专”、创“新”、放“活”“宅改”路径,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19.
《农家之友》2004,(12):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此立法规定,就是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状,在保证每户村民拥有生活、生活所需的宅基地时,又禁止村民一户多宅,以防止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2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作抵押,以从立法上杜绝村民失去安身立命的宅基地之现象发生。既然宅基地不得作抵押,宅  相似文献   

20.
<正>2017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将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到全部33个试点县(市、区),贵州省湄潭县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试点单位。近两年来,湄潭县在收回、分置、腾退、转让使用方面探索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的路径和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收回闲置宅基地,解决一户多宅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是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的重要方式,湄潭县研究出台了多个文件,明确"一户多宅"的农户只能认定一处合法宅基地准予登记,多出的宅基地按规定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龙凤村已收回宅基地15宗3.6亩。针对已在集镇购房、只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农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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