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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2014~2018年31个代表性出口国的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考察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研究表明:(1)贸易双方实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阻碍出口国的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扩张,且出口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所带来的抑制作用更强。(2)深入分析发现,出口国通过改善和提升其网络安全建设能力、数据安全技术使用强度、互联网普及率、ICT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可降低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该国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抑制作用。(3)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因出口国或进口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及贸易部门结构而异。文章的研究结论为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制度完善及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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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双重差分模型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研究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的影响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达成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机制分析显示,共同的第三方贸易规则关联对双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存在促进效应,但该影响随着与第三方经济体构建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数量的增长逐渐减弱;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关系的结构权力会推动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增长,而网络节点的结构权力会稀释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异质性分析揭示,规则条款和规则模板的不同对增加值贸易所产生的影响效应存在差异,并且随着规则广度的扩张和深度的强化,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的推动作用逐步增强。基于以上结论,中国在构建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时,不仅需要关注规则的深度,还要注重伙伴关系的选择,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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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设定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成为全球各个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的主要方式。基于TAPED数字贸易规则量化数据和UNCTAD服务贸易出口数据,利用多期DID模型和生存分析方法探究数字贸易规则签署对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首先,FT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签署有效促进数字交付服务的出口;其次,细分条款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不存在明显差异,但类似于“欧式模板”规则签署的贸易促进作用更为明显;第三,数字贸易规则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的渠道促进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第四,贸易双边基础环境差异会抑制数字贸易规则的正向贸易效应;最后,数字贸易规则能有效延长出口持续期,且类似于“美式模板”规则的签署更有益于贸易关系持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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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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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中的焦点。本文系统考察了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结果表明: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有显著的促进效应,其中争端解决与合作条款、数据管理条款、贸易促进条款带来的贸易促进作用最为显著。除金融服务业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业外,7项典型的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养老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业5个部门的数字服务贸易都表现为显著的促进效应;在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经济体之间,深化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可以获得更强的贸易促进效应,且南南型经济体缔约的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比北北型表现出更强的贸易促进效应;美式模板比其他类型的数字贸易规则表现出更强的贸易促进作用;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可以通过减少贸易成本等路径提升数字服务贸易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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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区别于传统模式的新兴业态,成了新一轮国际竞争的关键领域,并带动了数字贸易的出现和发展。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为此,建立和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议题。当前,处于数字全球产业链不同地位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数字贸易诉求,构建融入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并且包容性更强的多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需要提升数字治理水平,积极寻找各国贸易利益融合点,提高规则包容性和议题多元性,营造自由便利的贸易环境,减小数字鸿沟,不断向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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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知识产权规则是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基于扩展的引力模型,运用2014~2018年的双边数字贸易面板数据,实证分析签订涵盖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RTAs的数字贸易效应。文章首先使用LSDV法估计静态面板模型,结果显示签订含有数字知识产权条款的RTAs能有效促进缔约方的数字贸易出口;若进口方模仿威胁较强,则签订涵盖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RTAs能够促进对其数字贸易出口。为了解决内生性问题,使用系统GMM方法估计动态面板模型,进一步验证了签订涵盖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RTAs能够促进缔约方数字贸易出口。文章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分别针对出口经济体、行业和细分规则进行了异质性分析。文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数字知识产权规则谈判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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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呈现强监管、碎片化等特征,各国都在有效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优化本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鉴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还存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与发展数字贸易统筹不足、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式单一、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朋友圈”有待拓展、特殊区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创新不足等问题,本文提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机制、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特殊区域监管政策等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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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现状 近年来由于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甚至一度中止,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风潮再度兴起,截至2008年2月10日已通知GATT/WTO且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安排数量达199项(见表1).目前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下文简称RTAs)逐渐将服务贸易纳入其管辖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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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国内外始终存在质疑,认为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不符合CPTPP规则。近年来,中国通过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机制逐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并非如外界一般认为的普遍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或禁止数据出境,制度总体符合CPTPP规则,或可以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与美欧相比,中国的重要数据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是对现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创新和必要补充。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外国部分网站的整体屏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宜单独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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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2005—2019年全球各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第三国贸易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整体上对第三国存在贸易转移效应,但歧视性和非歧视性条款对成员方与第三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存在异质性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等歧视性条款存在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非歧视性条款则带来负向贸易转移效应(即正向贸易溢出效应),该结论经过一系列检验后仍然稳健;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的实施,会通过改善成员方的数字贸易监管环境这一中介机制促进其从第三国的数字服务进口。以上结论证实了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条款产生的多边溢出效应,这为正在进行的WTO电子商务谈判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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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  任财君 《国际贸易》2023,(1):74-80+96
以负面清单管理跨境服务贸易成为区域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开放的主流。文章通过比较美国、日本FTA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和上海、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发现,国内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无论是框架结构还是清单内容,都与国际通行负面清单存在较大差异。要满足RCEP由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和加入CPTPP的要求,在制定首份全国版负面清单时,要全面梳理目前负面清单中兜底条款的内容,在坚持开放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负面清单框架结构和不符措施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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