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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给予了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容易混淆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条文中没有对二者的适用顺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二者的适用混乱.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经过二者之间的比较研究,案外第三人若首先运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没有被法院以实体性理由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提起撤销之诉之间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排除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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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旨在维护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事后救济程序.本文主要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出发点,阐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法理基础、必要性、适用要件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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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确立以来,诸多学者对其性质、功能、设置的必要性等进行了相应的质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诉解决第三人利益保障的问题,没有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必要性.笔者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和另行起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二者存在相同(相似)之处和相互区别的独立特征,并对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竞合是否存在竞合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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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是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其价值目标在于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司法公正。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对于解决申诉难、再审申请难的问题有所突破,但仍然遗留了一些问题:如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过多、再审程序的发动没有次数限制、规范的"再审之诉"尚未建立等。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进行探讨: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废除法院的再审启动权、限制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和限制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和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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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它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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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民事诉讼法》 颁布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新增的制度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该制度的增设之初将规制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 恶意诉讼等司法途径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其首要目的,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次要目的,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并没能起到规制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事实上将该制度架空.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 新增虚假诉讼罪,使得规制虚假诉讼有了更好的手段.因此笔者结合当前背景,在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本源及适用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将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回归至保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本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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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 《政诉讼法》 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规定了原告、 被告、 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对于行政诉讼的立法完善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通过行政诉当事人制度的内涵以及当事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对其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针对以上分析出现的问题,论述了行政诉讼原告制度、 被告制度和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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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重要修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案件数量一直比较稳定,而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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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创设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各地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笔者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初步的分析,便于执行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有效结合,更大限度的维护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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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天涛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2):13-19
本文分析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撤销公司登记规定的缺陷,认为该规定的本旨并非在于解决瑕疵设立公司问题,其所提供的法律规则也不足以救济瑕疵设立公司。本文认为,对于瑕疵设立公司应推定有效,并尽量采取补正措施修复其瑕疵,以维持公司的继续存在。但在有些设立瑕疵无法补正的情况下,则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否认公司的法人格。撤销公司之判决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公司被撤销之前发生的交易关系应维持其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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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因此,很多情况下登记行为只能被确认违法不能被撤销,即无法逆转、无法恢复原状,使得国家利益和有关物权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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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一个既颇有争议又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实务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关于行政诉讼法第三人制度我国立法的规定不多,在行政诉讼法没有出台之前,一直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因此在第三人制度上,仍有很多准用民事诉讼的地方,但两大纠纷解决机制是相互独立的,行政诉讼法不同于其他的法规体系。笔者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做对比,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在参诉的目的、时间、参诉方式、权利义务和提高诉讼效率上的共同点与两者之间范围、类型和诉讼地位上的不同,以期能更好的把握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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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理解和适用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常有分歧。本文从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概念、异同分析、适用等方面人手.探讨如何理解适用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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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栋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1):39-4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依服饰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诺丁汉NOTTING HILL”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一案中认为,“‘诺丁汉’虽然常用于对英国‘NOTTINGHAM’地名的中翻译”,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诺丁汉’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未尽审查之职”,因而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在此,笔就本案提出的地名等地含义审查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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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引入信托法,需要使信托法的基本问题在本法系民法框架中得以清晰阐释。信托设立制度是信托规范得以适用的基础制度,但我国相关信托设立制度还是存在理论阐释力不足、立法表达逻辑混乱等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具体阐述我国信托设立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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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敦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9):7-10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重视商事登记效力体系的构建,唯有科学合理的商事登记效力制度,才能确保商事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并发挥商事登记制度的功能。经正确登记的事项,除法律规定自登记时发生生效效力者外,自商事登记机关发布公告之日起,登记义务人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除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者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错误事项,登记义务人不得以之对抗真正权利人以及善意第三人,但善意第三人得援引该错误登记事项对抗登记义务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错误登记事项之信赖而取得权利者,其权利保护应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错误登记应属无效登记,但仅在裁判宣告后方可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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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登记案件中,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和当事人(登记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往往胶着在一起,处理中很难分清。以一典型案件为例说明之。原告赵甲因房屋产权登记问题诉N市房地产管理局,称N市某巷37号301室系其承租之公有住房,于1997年与妻离婚时约定由原告继续承租。1998年房改时,原告赵甲以2万元通过其女婿交由本案之第三人赵某乙(系赵甲之子)代为到N市A区房地产局登记,领取房产证。2006年初,在外居住的赵甲拟搬回该房居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