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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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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下称新法)。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一年前,即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必需品后,可予执行。”对比之下,旧法对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执行措施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按照这种附条件法律行为下处置抵贷标的,债权银行受偿几乎无望。甚至还会额外增加繁杂的处置费用。新法出台后,法院又可以依法对那些恶意还贷的“老赖”的房屋包括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的房屋实施比较充分的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强制措施。此番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得到了银行业的一致欢迎。  相似文献   

2.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并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法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其抵押房屋以帮助银行回收贷款,从而一改过去银行处理抵押房屋而受到制约的现状。因此,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个规定,对于规避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3.
新司法解释对个人房贷业务的影响200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查封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八类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按揭贷款购买的住屋,只要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原则上不能采取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避免因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极度贫困,流离失所。  相似文献   

4.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第六条规定,对业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让还不起月供的、买了烂尾楼或迟迟无法入住的业主们找到了拒绝还贷的保护伞。一时间,银行房贷遭遇切肤之痛。  相似文献   

5.
高院司法解释迫使银行抬高房贷门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娟 《金融博览》2005,(3):46-46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向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在无力偿还贷款时,如果该套房屋是其生活必需品,那么银行无权对这套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屋进行处置。  相似文献   

6.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6条、第7条款项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生存权高于债权”,国家更加尊重人的权利的同时,对当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7.
陷阱一:产权状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所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又不会主动提及。如此一来,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给业主后,  相似文献   

8.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15号”。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有人认为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障国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居住权,不会因为法院民事判决后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行为而丧失,给任何人都保留一个基本生活的条件,这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意义。但是,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法的“法释15号”实施后,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9.
陷阱一:产权状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所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又不会主动提及  相似文献   

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的抵押房产三次拍卖流拍且经法院公告变卖未果时,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房产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将该房产退还被执行人。”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在该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因此而消灭?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一起抵押房产拍卖流拍案例的分析,对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多处条款对房地产物业的抵债和查封作了新规定,包括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  相似文献   

12.
笔者手上有一份裁定书,是习水县人民法院(1996)习经破裁字第39—2号,主要内容是:“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厂将其全部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抵押给习水县农业银行,使债务人习水县永恒酒厂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厂于1994年8月30日签订的贷款抵押协议无效。”这份裁定,短短数语,将农业银行的有效抵押推翻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宪击权利和人格权利出发.对房屋等财产的强制执行进行了一些规定.其中关于居住房屋的执行、第三人占有的房屋的执行,转让中房屋的执行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将产生巨大影响,拟就《新规定》中有关条款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利弊影响进行深八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住房抵押贷款的现状分析与政策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作抵押物担保,向抵押权人申请贷款,抵押权人经审核合格后,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且当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优先收回贷款本息的资金借贷关系。住房抵押是获得贷款的前提,该抵押以偿还为目的,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在我国,住房抵押的产权设定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5.
当市场主体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他方存在金钱给付义务时,或市场主体作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精神,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扣划等手段,剥夺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2号)第二条规定,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  相似文献   

17.
李南平  沈兵 《中国保险》2005,(10):39-4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或家属常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为原告,把为肇事车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当成被告推上被告席,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在承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部分人民法院也常常将保险人当作适格的被告,  相似文献   

18.
<正>企业破产清算通常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后,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  相似文献   

19.
一、引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相似文献   

20.
基层行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可能会遇到一个相同的问题: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如果抵押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设定抵押,那是否必须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登记?假设可以在一个部门办理登记,那只就其中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登记还是两都要登记?本作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的本意,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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