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基本配套法规已经就位,被投资界寄望多时“的有限合伙制”就此出炉。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政策环境已经具备,有限合伙制将成为国内房企项目开发的重要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其他理财制度,有限合伙具有不少优点。将有限合伙运用到房地产领域,除了可以进行房地产融资外,在合作建房中也大有可为。可以预见,今后以有限合伙形态存在的私募型的房地产基金将非常普遍。有限合伙制的出台,解决了有限责任制和信托产品难以解决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有限合伙制(RELP)非常适合房地产的运作特点。依照REIP的操作模式,通过有限合伙制进行项目开发可以一解那些“有地缺钱”的房地产公司的燃眉之急。新《合伙企业法》或将解决北京4000公顷闲置住宅土地,让这些土地形成实物。对于持有这些土地的中小房地产企业,此法的实施无疑是一次有可能起死回生的机会。但也有不少业内人提出了忧虑。这就是:新《合伙企业法》将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机会,此法实施是否为外资进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机会?  相似文献   

2.
一、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概念及形式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2010年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施行。《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首次提及“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3.
<正>现行《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新《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特色之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制  相似文献   

4.
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被视为中国私募股权(PE)的一件制度性变革,这项法律正式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为PE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正是在这项法律出台之后,一些私募股权机构开始尝试在国内设立有限合伙制的PE。PE目前主要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由于监管部门未放行信托PE企业IPO项目,信托公  相似文献   

5.
合伙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在我国,合伙企业是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列的三种主要企业组织形态之一。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该法规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完善。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最终于8月27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法案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法案相比,新《合伙企业法))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以及法人合伙等内容,此次修订将给我国的风险投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行业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  相似文献   

6.
新合伙企业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本文从含义、产生原因、优势分析和案例分析四个方面阐述了这两种新增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以期对企业正确采取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及新合伙企业法的贯彻实施起到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7.
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制度具有对风险投资的合理性,但在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有限合伙。在1997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立法者已明确地把有限合伙这种合伙形式排除在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据本法在小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相似文献   

8.
前不久,全国人大修订并发布了新的《合伙企业法》,这给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法提出了新的问题。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然后具体分析了现行合伙企业税法与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可能存在的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正>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态推向社会。有限  相似文献   

10.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态推向社会。有限合伙作为一种灵活的企业形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等经济运作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同时,其灵活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管理机制,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风险投资中得到了大家的青睐。  相似文献   

11.
创业投资是创新技术产业化的催化剂,目前,我国境内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面临着企业法、金融法、税法、市场交易法等法律和政策环境因素的制约。为此,应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包括制定《创业投资法》、《有限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顺应了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使我国的市场主体变得丰富和多元化,很多创新举措特别是有限合伙制度,给我国原本形式单一的合伙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对促进风险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力,做大做强合伙企业起到了重大作用。本文就《合伙企业法》的部分创新之处进行简要分析,再着重从实务角度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3.
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有如同公司一样比较易于筹集经营所需的资金的优点。我国在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4.
为纪念《合伙企业法》实施五周年,适应合伙企业新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规范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联合开展"纪念《合伙企业法》实施五周年"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合伙作为一种在世界各国被长期广泛应用的投资形式,在中国市场中被应用的并不广泛。虽然中。国在1997年颁布并开始实施了《合伙企业法》。由于该适用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且2000年前合伙企业亦被要求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合伙企业在经济领域的活跃程度。2006年8月27日颁布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则拓宽了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人的范围,并且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预留了空间。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性规定表明已允许外国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实际上就创设了一种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我国境内若还没有商业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  相似文献   

17.
《房地产评估》2007,(1):1-7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1月29日,为纪念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五周年,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与中国工商学会联合组织召开了"有限合伙制度与促进科技创新、经济转型"座谈会。个体司司长马夫、副司长张霞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工商学会副秘书长王磊主持会议。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负责同志以及"纪念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五周年"征文活动的部分获奖作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参加。此次座谈会既是对2012年征文活动的总结表彰,也是对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完善我国合伙制度的研究讨论。现将座谈会发言整理成辑录,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19.
一、选择事务所性质为"合伙制""难"。《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设立"合伙制"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组建事务所的首选形式,是事务所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长远目标。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事务所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亨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这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要以全部家产为事务所的债务担保,从而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杜绝出"人情报告"、"长官报告",真正起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的作用。然而,"合伙制"事务所对于大多数注册会  相似文献   

20.
2012年5月-9月,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联合开展了"纪念《合伙企业法》实施五周年"有奖征文活动。旨在通过征文活动调动工商机关和相关领域人士的积极性,参与《合伙企业法》的贯彻实施,特别是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发展的研究,通过发展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和企业创新。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全国各级工商机关以及大专院校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截至2012年9月30日,共收到征文100余篇,内容涉及《合伙企业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工商机关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实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