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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农转非",在城市定居。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城农民的承包地要不要收回、该不该收回,各方意见纷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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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熟的;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或者全部迁走并落户外地的;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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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10年前,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家庭成员人数,与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由我家承包耕地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随后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承包地块名称、亩数、期限作了进一步确认,并注明我为承包方代表,属家庭承包。前不久,因我与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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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读者来信说:我全家于2002年1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2004年8月,我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居住在原地。前几天,村委会以我全家是非农业户口为由,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将我们承包的土地转由他人承包。请问:村委会是否侵犯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口,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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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农转非",在城市定居.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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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生死合同”呢?目前对“生死合同”大体有两种解释:一是“死亡事故自行负责”的合同即为“生死合同”(详见《劳动保护知识问答—1200题》);二是合同中有“发生一切事故由承包方自理……”内容的就是“生死合同”(详见《劳动保护》杂志1990年第2期)。上述两种关于“生死合同”的解释(即“自行负责”、“承包方自理”)从表面看,似乎差不多,但严格讲,特别是具体实施合同过程中。二者是有原则区别的。所谓“自行负责”,通常的解释是指劳动者个人在合同期间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发包方可以不分情况,不问原因,一律由本人负责;所谓“承包方自理”,即是要求承包工程的承包方(法人代表)对所属合同期内职工的因工伤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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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5月,村妇葛某同丈夫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原户主)名下的两块承包地转由葛某和随其生活的儿子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在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他们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两块承包地转到了葛某的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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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所有合同都是基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前提下订立的,这些合同理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但在实际项目中发现,存在一些承包方为了赢取中标,承诺了具有较高水平、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投标中派驻现场的人员,并最终以合同条款约定在双方的合同里,而在项目开工后,又以各种理由,把这些高水平经验丰富的人员换成经验水平一般、投标承诺之外的人员,可能给发包方带来风险和损失.文章对工程项目进行中发包方如何应对承包方更换合同约定的人员谈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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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洛东乡王格村王格第十一村民小组于1984年将面积2.6亩土地发包给何某承包,因排水纠纷何某一直没有耕种,弃耕抛荒。2000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调整时,村民小组将该土地作为机动地未发包,该土地一直荒芜。2004年8月,村民小组将该地发包给周某、韦某承包经营。两人将承包地进行平整追肥,并于当年10月撒下高产油菜种子。2005年1月3日,何某以该地是其承包为由,将该承包地种植的油菜犁翻毁坏。周某、韦某发现后即请求乡司法所调解,经司法调解未果,两人对承包地的油菜进行扶正护理,大部分油菜又得以成活。2005年3月的一天,何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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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晨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4-4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实施。规定如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