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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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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介绍了国际结算中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基本流程与操作,分析了远期付款交单的理论与实务操作中的巨大差异以及利用远期付款交单进行托收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从法理的角度阐述了托收过程中代收行的责任。从商业交易方面来看,远期付款交单是一种特例,国际商会对此持否定态度,世界各国银行也有不同看法。熟悉进口国对托收的习惯做法是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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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拒付是有条件的.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具体分析银行退单处理及拒付的有效性问题,即银行除了必须在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发出要素齐全的拒付通知外,如果涉及退单,还须在合理期限内把单据按原样归还给交单人,否则拒付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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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贸易大国的我国,长期以来把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而议付信用证是实务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信用证。由于当事人对议付信用证把握不到位,较易引发争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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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但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一旦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会拒付,信用证业务就由银行信用转换成了商业信用,从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动。本文基于出口商视角,对信用证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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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基础上,于2002年推出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国际商会eUCP1.0版,后UCP600的出台又升级为eUCP1.1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适时做出了专门规定.伴随着近年来电子信用证的广泛使用,如何在UCP600与eUCP1.1版规则的双重要求下有效避免电子信用证拒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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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与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内容,但是许多人都将它们独立地进行学习和理解,没有深入地挖掘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及相互的影响,因此在操作实务中常常会出现不合理地使用贸易术语与结算方式,进而会给贸易带来巨大的风险。本文将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当DES术语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时造成风险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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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看议付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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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贸实务中,中间商通常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方式以避免实际买主和供货商相互得到对方的信息.但是,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复杂性,较易引发争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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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企业所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使用非常广泛。正常情况下,受益人(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正是信用证的这种独立抽象性原则,给了不良出口商可乘之机去实施欺诈。因此,如何防范信用证项下的欺诈是一个值得探索有意义的问题。本文基于进口商视角,对2014年结案的一起典型的信用证欺诈案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分析,并对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如何规避风险给出了相应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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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四项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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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作为目前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信用的担保作用使贸易双方更加安心,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信用证结算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结合一则上海某贸易公司服装纺织品出口案例,分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信用证结算风险的规避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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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参与方: 融资银行:A银行,北京某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 融资客户:B公司,位于香港,是从事铁矿砂及钢材贸易的中间商.A银行向B公司提供了总额500万美元的背对背信用证开证额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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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则信用证欺诈案例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1996年9至10月,中国成都的欧亚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与韩国大田广域市的新湖商社(以下简称新湖商社)以传真方式在中国成都签定了四份购销合同,其价格条件为:CIF中国汕头;支付方式:远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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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发票(Profoma Invoice),在实务中被称作PI,仅从字面来理解就是纯为形式的、无实际意义的发票。形式发票是卖方在推销货物时,为了供买方估计进口成本,假定交易已经成立要开给买方的商业发票大致的形式及内容的一种非正式发票,实际上并没有发出货物的事实,是一种试算性质的货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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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看国际贸易术语的国内应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4年3月,我国广东省的A公司(卖方)与上海的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铁样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INCOTERM S2000》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12,000,000M T,在12到24个月内分四批均匀交货,装运港为土耳其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买方银行开立无条件保兑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可议付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支付。该合同的买卖双方是两家国内的公司,从公司名称表面来看,应该属于国内贸易的性质;但是,合同中采用了只有在国际贸易中才使用的CIF术语,而且装运港也并非国内的港口,而是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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