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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是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分置试点的阶段,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获得流通权需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已公布的试点公司支付对价方案可谓“五花八门”,支付的对价涉及股票、现金、权证等多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下发了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告》,在通告中明确提出: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②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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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导致股市先天不足,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提出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我们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所以出现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问题进行探讨。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价”可以理解为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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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合同法上对价的一般法理出发,论证了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法律依据,指出了关于对价的若干认识误区;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形式,认为对价包括基础对价、从属对价(特别承诺)两部分,并对股权分置改革中确定对价及相关事宜的法律程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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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热点,改革的目的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从而实现全流通。那么对价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具有哪些形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更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呢?《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及其会计处理》一文,介绍了“对价”的含义和形式以及“对价”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说明了选择不同的对价形式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经济后果,也会对大股东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从而影响到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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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会计与财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与财务问题方面,仍存在许多规划亟待明确,若干现象需要引起重视。本文对股权分置和会计规则导致的股票市场溢价、控股股东执行送股等对价安排的会计处理,国有股权会计考核体系改革、后股权分置时期的股票估值,送股等对价安排是否影响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权益法核算、改革费用承担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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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上市公司估值的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方案都是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确定支付对价就需要对上市公司估值.但在采用市盈率法与市值加总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时,市盈率、盈利能力与非流通股价值的确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本文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估值应当采用市值加总法,但公司每股非流通股的价值不应规定为必须是其净资产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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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股份转让权和流通权的界别,提出流通权并非产生于股权分置改革协商机制,而是由证券交易所赋予。股权分置改革协商机制的本质是对价安排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而非赋权机制。在对协商机制是解决股东之间利益平衡的分析基础上,明确其协商形式应为相关股东会议而非股东大会,但在协商涉及公司事务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通过相关股东会议和股东大会“两会合一”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