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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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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检验检疫》杂志2003年第7期刊登了一篇案例分析,基本内容如下:N市D厂以N市C公司进口货物的名义与M市A公司(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板材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代理费1500元(扣除费用后,实际收入666.65元),具体报关报检手续委托N市F报关公司办理(代理费100元)。F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向N市某港检验检疫局申报了该批货  相似文献   

2.
代理进口业务的几种风险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进口业务实践中,代理进口业务的常见形式是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代理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签订进口采购合同,对外付款,并办理货物进口报关、运输、仓储等有关手续,作为对价,代理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同时代理公司要承担进口合同履行的风险。一方面,代理进口业务有利于代理公司增加收益,扩大业务量,另一方面,代理业务模式决定了操作中有较多的不可控和不规范的成分,比如信息不对称,市场不熟悉,客户不了解,委托方指  相似文献   

3.
一、案例介绍 2009年7月,国内某家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委托其向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代理进口一台多线切割机,用于切割硅片.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7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以下简称A)与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B(以下简称B)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代理协议》约定,A 委托 B 作为 A 的货运代理人,按照A的指令,将一批沥青混合搅拌设备,通过国际铁路联运从南阳始发,经阿拉山口/多斯特克,运至乌兹别克斯坦的安格连、吉扎克、古扎尔、撒马尔罕、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等6个目的站,并提供出口报关报检、出境口岸转关等代理服务.A向B支付代理费及运输相关费用.4月上旬,B依约为A的货物办理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包装种类为裸装,货物名称为机械设备或金属架构,件数为 170 件,总金额737.5万元.4月中下旬,B委托捷安报关行在阿拉山口口岸进行了转关申报.报关单上载明出口日期为6月16日.截至7月9日,6台沥青混合搅拌设备已全部到达上述6个目的火车站,且被收货人完好无损签收.  相似文献   

5.
案例:2002年3月北京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北京某外贸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委托外贸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设备,设备出口商美国公司由机电公司指定。外贸公司根据以上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美方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并开出了  相似文献   

6.
蒋琪  赵晶 《中国海关》2014,(1):38-39
代理合同履行时间长,可能导致代理方在控制货权方面发生风险。案情简介案例1:A贸易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聚乙烯,并根据B公司的推荐选取了C公司为其进口货物进行报关及仓储服务。基于对B公司的信任,A公司未对C公司实地考察即与其签订了《委托报关及仓储协议》。2007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C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价值2000万美元聚乙烯入库单,并由B公司邮寄给A公司。  相似文献   

7.
杨涛 《电子外贸》2004,(6):25-26
案例:2002年3月,北京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北京某外贸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委托外贸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设备,设备出口商美方公司由机电公司指定。外贸公司根据以上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美方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并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2002年7月,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2004年1月,惠州市科马卫生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马公司)委托广东A地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骏公司)进口46台按摩浴缸,并签定了代理进口协议。随后,新骏公司根据科马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的东昌科马(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成交合同,合同列明卖方是东昌科马(中国  相似文献   

9.
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甲、乙两公司使用的成套设备均为委托同一家外贸公司(下称丙公司)进口.其中甲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由甲、丙公司与境外A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甲公司为"买方",境外A公司为"卖方",丙公司为"进口代理商";而乙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则由乙、丙公司与境外B公司三方签订,丙公司为"买方",境外B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最终用户".除上述进口合同外,甲、乙两公司还作为"委托方"分别与"受托方"丙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均约定"如为法定商检货物,委托方按规定办理商检和检疫".  相似文献   

10.
曹田广 《中国海关》2001,(10):32-33
安例概况 电子申报低报价格报关公司请求免于处罚 2001年3月20日,某集团进出口公司与日本富士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决定从日方购进富士通电子内窥镜及附件,合同总价为到岸价1378.2万日元.同年4月5日,该公司委托-货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公司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办理海关申报手续,申报价格为635.35万日元.海关审单中心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货物申报价格与相关参考价格相比严重偏低,经调阅报关单随附单证,证实低报价格742.85万日元,由此偷逃关税和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28736.66元.  相似文献   

11.
蒋琪  赵晶 《中国海关》2014,(4):54-55
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各种担保方式的担保效果不完全相同。 案情简介案例12008年9月,中国A外贸公司代理B公司从比利时C公司进口废塑料。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A公司申请银行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货到目的港后仓储在A公司租赁的仓库中,B公司在信用证到期前向A公司支付货款后,  相似文献   

12.
程斌 《中国海关》2005,(5):72-73
2002年11月.杭州萧山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司”)一位业务员于某.在与另一位外贸从业人员李某聊天时得知.美国客商扬林公司急需一批工艺地毯和挂毯.货物标的为236万美元。该业务员便与扬林公司进行洽谈。在洽谈过程中.扬林公司表示可先预付30万美元定金.余款在货到美国后以付款交单D/P方式支付。双方就此签订了外销合同。  相似文献   

13.
一、案例 一九九三年二月六日,T地某经济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甲方)与D地某厂(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居间合同一份。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白坯布物品袋加工信息一份,由乙方在认知该项业务的详细情况后,确认有履约能力、决定承接该加工业务时,与甲方签订居间合同,并在该居间合同签订后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一万五千元给甲方。合同订立后,乙方如数交付该项款项。二月十三日,乙方在甲方的指引与协助下,与自称上海某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业务员的张×签订白坯布物品袋加工合同一份,金额五十四万元,规定由乙方按乙丙双方所立工艺图先行生产样品十二只,并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前送至丙方封样,作为批量生产和验收的质量标准。后乙方如期如数送样品至丙方要求共同封样时,丙方法定代表人以其从未发生该项业  相似文献   

14.
案情回顾:2006年4月,广东A地的乙公司从台湾购买了一批货值18600美元的塑胶粒(法检商品),并委托深圳甲代理报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办理进口报检手续,该批塑胶粒的目的地是A地。货物到达深圳口岸时,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报检,深圳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后,给甲  相似文献   

15.
蒋祺  赵品 《中国海关》2013,(12):46-47
在国际贸易外贸代理业务中,由于选择的代理类型不同,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也截然不同案情简介案例12()07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中国A外贸公司(代理人)代理北京B公司(委托人)先后三次从加拿大C公司进口废纸.前两次代理进口废纸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L/C),合同均顺利履行,第三次代理进口时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函称该第三批废纸系c公司对其前两批货物质量问题的补偿,不需对外付款,要求A外贸公司只需协助B公司办妥提货手续即可,A公司在未向C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即签署了C公司传真发来的买卖合同并用于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并未发回加拿大C公司。  相似文献   

16.
进出口活动中的收发货人、国内用户、报关公司,都有可能为"申报不实"负责。案情回放通达化工公司代理中正石化公司进口一批燃料油,通达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委托书和报检委托书等报关单证;中正公司负责货物抵港后的接货和验收等事宜,支付进口税费。2009年8月,通达公司委托报关公司代理报关进口燃料油3259636千克,3308530升。  相似文献   

17.
中国 A企业与美国 B公司签订了一笔以 FOB条件进口美国水果的贸易合同.该企业委托美国 B公司租用美国某船公司的船舶,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将该批水果运往中国天津港口.  相似文献   

18.
经营单位、收货单位与境内目的地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境内企业或单位.报关时,应填报其全称及海关注册十位数编码.对于异地企业,还要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在报关地海关办理了异地备案,是否存有更改企业名称或海关十位数编码的情况.经营单位在主管地海关已经更改了名称或十位编码,而报关员未加核实就盲目报关,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即使通了关,也会影响以后的付汇、核销等工作.2002年,连云港某货代公司代理贵州某进出口企业从口岸进口一批货物.该企业此前已在连云港办理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后来因改制在主管地海关办理了更名手续.由于代理与货主双方的疏忽,没有办理在备案地海关的更名手续,导致企业付汇不能及时办理.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香港某银行(以下简称C行)于2003年7月30日开出一份金额为239,5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以江苏省某行(以下简称D行)为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10月5日和10月15日,有效地点为中国,提示单据的期限为"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C bank not later than 10days after date of B/L,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单据必须在不晚于提单日后10天提示给开证行,且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限).  相似文献   

20.
邵蓓 《中国海关》2008,(5):32-33
2007年6月,金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尔康公司”)与香港恒升贸易有限公司(德国塞尔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尔公司”]的一家境外登记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向A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精密设备,包括氯离子切割机6台、焊线机11台,货物报价为2895000美元。2007年7月,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抵港口后,一直滞留在海关监管区。经了解,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金尔康公司无法提供正本海运提单,导致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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