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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劳动就业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有时很难认定,为此,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仍然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内容。笔者就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劳动者应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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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洋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16-20
在司法过程中,基层法院主审法官扮演着法律问题解决者的角色,其在各个审判组织之间陈述观点和意见,谋求法律问题的解决。解决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裁判,其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不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也取决于法律适用的程序正当性。合议、汇报、讨论、请示作为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通常程序,其不仅消解了基层法官对于法律的独断理解与解释,司法过程中正当程序的遵循,也构造了基层法官通过议论解决法律问题的整合解释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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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朝秀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2):19-22
司法认知和推定都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据职权对事实进行认定的审判职权行为。在二者的比较视野中,它们虽然在使用主体、所发挥的功能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但在事实认定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二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也是这两类职权行为在今后司法审判的准确适用中需要注意区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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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遇到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已有的法律不完满或者是应当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出现了法律的缺位。区分法律漏洞的种类,运用和完善法律漏洞填补技术,以达到立法意旨与司法实务的统一,对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挑战,也是法官司法经验总结的集中体现,是为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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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规范是什么?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直都是诸多法学家与法律工作者所关注的,也是司法实践与社会道德之间需要讨论的问题.由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并非完美无缺,一些语义本身具有模糊性和多异性,滞后于社会实际生活与司法实践,因而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之间所存的一定的矛盾,需要法官在审判时,运用自由裁量权加以权衡.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亟需明确的.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限制和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对矛盾的解决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同时也会对社会道德、法律文化带来更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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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较难认定。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普遍突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的区别也难以认定。笔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思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形成该罪的成因以及如何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防范、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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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文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78-82
法律解释在法律发展和司法适用中的地位已不容置疑,但是就法官的刑法解释权而言,到目前仍未在法律层面得到承认。理论上。我国的法律传统、刑法解释的思想、司法机关的职能要求及现行刑法解释体系的缺陷,无不体现出法官享有刑法解释权的合理性;实践中,此种解释已然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故而赋予法官刑法解释权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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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莉雅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0):140-140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源自法文l、intimeconviction,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种证据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的指示,自由地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分析、综合、判断在内心形成信念,就叫做“自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叫做“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种心理状态,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1808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342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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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丹 《商业经济(哈尔滨)》2022,(12):145-147
合同中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时,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当前学界、司法实务界对此尚未达成共识。司法实务中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混乱与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并损及违约金制度的功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包括现行法的缺陷和裁判者的误识,如司法实践对具体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概念混淆,也包括对违约金过高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误读,以及对这一问题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的不同见解。应当在厘清证明责任和具体证明责任关系,定性违约金过高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的基础上,正确分配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避免法官分配证明责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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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对在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处理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并作出稳妥的处理,是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法官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无足为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严格遵循立法精神,以遏制刑讯逼供等严重非法取证行为为首要目标.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属于非公权性质的行为,对其不当取证行为的制裁及对被侵权人的法律救助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设置该规则应当采用最低且必要原则,以减少其可能对实体正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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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考察该完全法条中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否可以得以实现,必须根据该法条规定为假设条件所涉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来决定。这就牵涉到对完全法条中假设条件所涉的事实情况是否存在加以证明的问题。众多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伪分明地得以确认。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作为争讼基础的事件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上均能得到澄清,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既不能被查明已经发生,也不能被查明没有发生。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因对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怀疑,所生之不利后果裁决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此为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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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16)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目前,由于法律本身的瑕疵,以及受法官自身、社会公众与大众传媒等因素的影响,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还比较大,而社会公众主要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中感受公平、正义,这显然不能让人更加信服司法。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正处在不断上升发展的阶段,未来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办事效率;强化民众法律意识,实现法律与社会的和谐;做好媒体宣传,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努力让社会公众信服每一个司法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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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依据,由于鉴定结论不是最后的审判结论,司法人员必须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这是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前提和依据。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应当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效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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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没有法律解释理论,仍可能形成新的专制。法律解释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它有三个基本特征:法律解释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对法律的意义所作出的有效力的解释,具有合法性特征: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的部分与整体的互动、法律与事实的互动的循环性特征;法律解释因把一般的法律个别化而具有创造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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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属于自由心证制度的范畴,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主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在判断的过程中,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