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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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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股权代持,也称隐名出资,顾名思义,是指名义股东代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并见诸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当中,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不愿意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而甘愿隐身其后。  相似文献   

2.
在公司设立和运转过程中,因规避法律、不愿公开自身信息等原因,公司股东隐名出资的情形可谓大量存在。公司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出资设立公司,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等公司文件上以他人的名义记载股东资格等做法,在实践中极易引发隐名出资纠纷。本文拟就台商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台商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途径、判决生效后如何办理相关后续手续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覃宇菲 《现代企业》2020,(2):114-115
在股权代持情形中,隐名出资人虽完成实际出资,但却并不享有股东资格、股东身份,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2014版)(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只粗略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名义股东消极履行股东权利,而公司其他股东又拒绝其显名请求时,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正隐名出资在历史上的存在与发展。隐名出资最早可追溯到商事合伙领域的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特殊形态,1起源于十世纪左右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盛行的康孟达契约。在康孟达契约下,出资者不参与经营而仅在出资限度内负有限责任,盈亏也在限度内按比例分配。这种商业形式后来逐步发展为隐名合伙。隐名出资,顾名思义,是指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相似文献   

5.
卞云 《企业研究》2012,(18):215+218
隐名出资人又叫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却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中实际记载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此对应的,实际未出资,而对外显示为股东的则被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隐名出资虽然间接承认其法律地位,但并非持鼓励态度,原因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隐名出资来逃避诉讼、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在此理清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由于隐名出资人的不显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责任承担问题,谁具有股东资格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承认了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和地位,依据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隐名出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就为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隐名出资人基本概念界定的阐述,分析了隐名出资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叙述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必要性以及所依据的原则,并对处理公司内外部关系时的确认条件分别进行分析,认为确认隐名出资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隐名出资人具有显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个人全部或部分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变更或房地产的产权名称改变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归为房地产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8.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进行市场经济改革,越来越多的人以各种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尤其是通过多样的投资活动来提高自己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问题,隐名出资方式就是其一。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资产投资方式在实践运用中产生了与名义股东、第三人等复杂的关系,在这个信任缺失的社会大环境下,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不明确,使得其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公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解释(四)》虽然出台了相关解释从正面肯定了隐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但条文规定过于模糊,并未明确隐名出资人在公司的具体权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常常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文章试图从分析隐名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身份认定困难及权利保护不足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索出一条我国有限公司隐名出资人权利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9.
在公司的正常运转过程中,作为公司血液的股权在公司的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血液的流动即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屡见不鲜,如果公司的股权出现了瑕疵会直接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有损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免除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大量的涌现,在司法实践中由股东出资瑕疵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也呈逐步增多态势,而公司由于出资瑕疵而产生的股权转让现象亦有很多法律及实务问题.这种瑕疵股权转让行为也引发了理论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0.
股权转让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是时常发生的资产资源流动的形式.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拟结合本人多年来公司股权转让的探索和实践,剖析股权转让过程中各种疑难问题,期望能对公司股权转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所启迪.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相似文献   

11.
2014年,我国对股东出资方式做了重要修订,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在公司无财产偿还债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又未届清偿期时,面临着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否限于破产或解散两种情形,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的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不断。  相似文献   

12.
一、股权出资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股权出资时会涉及到四方关系人:持有股权的投资人(甲)、原股权公司(乙)、被投资公司(丙)和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丁)。其中,被投资公司原股东通常只参与接受股权出资谈判,在接  相似文献   

13.
在认缴制下,投资方在出资尚未完全到位甚至还未出资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被投资方的股东,并拥有或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投资方是否应该对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投资进行确认,这一问题在现行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故在实务中有关该问题的会计处理分歧较多.本文结合实例探讨后认为,投资方对其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能进行确认,但如果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纳入了合并范围,投资方在其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则仍然需要考虑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出资瑕疵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复杂的问题,出资瑕疵股东可以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可以行使所有的股东权利,相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合理的限制。从程序与内容上来说,公司立法应该对与出资瑕疵股东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比例股权的行使予以强制性的直接限制,同时给予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排除立法限制适用的权利,以充分体现股东权利为私权的本质特征,但对非比例股权的行使不应受到不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5.
股权是股东权的简称,是指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具有综合性质,属于财产权范畴,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一系列特征,体现了股东对其财产所有权由静态占有向动态利用的转化.针对股权占有和使用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确认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同时,又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对象等诸多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6.
石玮 《财会月刊》2014,(1):71-72
承债式股权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此种股权收购衍生出的税收争议问题主要是原股东替企业偿还债务行为的定性及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的确定,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刘卫国 《企业研究》2012,(23):58-59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公司、非上市公司重组为股份公司筹备上市,通常会采用这样一种方式,主要股东以其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他股东以现金出资,共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这时需对主要股东用于出资的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但评估确定的是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在评估基准日至新公司设立日期间,净资产仍进行经营活动,产生损益,称为期间损益。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股东之间经常对期间损益的归属、金额确定方法产生分歧。本文将站在中立的角度,以公平、准确、可操作为出发点,探讨期间损益的归属、金额确定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8.
鞠雪芹 《活力》2011,(11):84-84
公司实践中,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注册资本不足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的纠纷。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出资人兴起通过股权众筹、私募股权等投资方式完成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可是,多数投资人并不真正明白自己的投资方式。新型的投资方式既有高回报也有高风险,投资人对此还有很多困惑。文章通过分析股权投资的法律模式,探讨了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股权投资风险。  相似文献   

20.
游文丽 《财会通讯》2007,(4):99-101
一、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责任。其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人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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