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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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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它与有关政策文件中使用的行政性壁垒同属一个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性垄断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以发布规定、通告、通知等形式,或者以设置重复质检、前置审批、特许专营、滥收费用等不正当或歧视方式,或者以拒绝实施行政行为等方式,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流向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性垄断的特点包括: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性…  相似文献   

2.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  相似文献   

3.
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讲座第十五讲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编辑部国家工商局条法司合办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相似文献   

4.
一、调查起因及基本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法律虽已明确禁止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但在实施中由于政府领导干预、查处力度不够等诸多因素影响,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少有突破。从黑龙江省的情况看,在经济欠发达、财源紧张的窘境中,个别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为确保财源,使这方面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黑龙江省工商局结合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署,从四月中旬开始,…  相似文献   

5.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竞合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交易;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招投标行为。上述限制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使得两者问呈现为一种典型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6.
为推动反行政性壁垒专项整治和继续做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整治工作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日前以公字[2000]第14号发出《关于开展反行政性壁垒专项整治和继续做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检查范围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烟、酒、农产品、化肥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等实施强制交易或者地区封锁。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行为 :1 以发文的形式实行市场封锁 ,如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得销售某种外地商品 ,或者对外地商品的销售范围或数量进行限定 ;2 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  相似文献   

7.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执法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授权公用企业所在行政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涉嫌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由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  相似文献   

8.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发布规定、通告、通知等形式,向外地商品收取各种名目的不合理费用;滥用质量检验手段,或不正当地设置许可证、准销证、前置审批等行政障碍来封锁市场,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采用越权手段或根据行政法获得的行政权力直接分豁、封锁市场,或授予本地企业一些业务垄断权,排挤竞争等;它是当前最为严重的市场障碍之一。高效率的市场一定是全国统一的竞争性市场。近年来,我国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断拓展,市场体系逐步健全。与此同时,随着地方利益的不断强化和市场供求格局的历史性转变即买方市场的形成,以地区封锁、市场分割为特点的行政垄断在一些部门和地区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9.
工商公字[2000]第245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分别属于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行为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140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滥用其审核出境旅游手续的行政权力 ,限定其他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接受其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提供的代办手续服务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底,江苏省工商系统共查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219件,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26件,引起了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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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犤2002犦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公用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向用户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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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犤2001犦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犤2001犦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公司借助学校的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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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全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激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备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反限制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呼声日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五年来,在规范限制竞争行为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当然也无法回避一些横亘的现实问题,比如体制问题,执法手段问题等等。本专题介绍了国际上竞争政策和执法走向,我国竞争立法的发展动态,规范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思考和执法实践,对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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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行为的主体是具有一定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这种市场优势地位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主要指经济优势和技术优势。2.经营者实施行为利用的是其市场优势地位,而不是其他手段。这种优势地位主要表现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具有某种特殊性质,使购买者对其有着特殊需求,或者经营者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具有独占地位,购买者若不与其交易会带来极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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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松 《市场周刊》2004,(15):17-17
地方保护又称行政性垄断,主要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职权对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就充分表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要给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不能实施采购市场的地区分割或地方保护。  相似文献   

17.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行法》第二章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共11类 ,分别为仿冒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抵毁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民事侵权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 ,该行为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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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属于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存在垄断的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法定垄断企业”。对于法定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十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围绕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个行政规章,三十多个行政解释,但是新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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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1999]第279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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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来的反行政垄断案例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已经发挥了一定的效力。但是由于该法第51条可操作性不强,其效力还比较薄弱。近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细化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分别由上级机关、反垄断机构、行政复议诉讼等三个渠道查处行政性限制竞争和有关的经营者垄断行为。中长期内,应研究修改《反垄断法》,明确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建立反垄断分权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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