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讲座第十五讲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编辑部国家工商局条法司合办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相似文献
4.
一、调查起因及基本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法律虽已明确禁止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但在实施中由于政府领导干预、查处力度不够等诸多因素影响,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少有突破。从黑龙江省的情况看,在经济欠发达、财源紧张的窘境中,个别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为确保财源,使这方面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黑龙江省工商局结合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署,从四月中旬开始,… 相似文献
5.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竞合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交易;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招投标行为。上述限制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使得两者问呈现为一种典型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6.
7.
8.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发布规定、通告、通知等形式,向外地商品收取各种名目的不合理费用;滥用质量检验手段,或不正当地设置许可证、准销证、前置审批等行政障碍来封锁市场,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采用越权手段或根据行政法获得的行政权力直接分豁、封锁市场,或授予本地企业一些业务垄断权,排挤竞争等;它是当前最为严重的市场障碍之一。高效率的市场一定是全国统一的竞争性市场。近年来,我国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断拓展,市场体系逐步健全。与此同时,随着地方利益的不断强化和市场供求格局的历史性转变即买方市场的形成,以地区封锁、市场分割为特点的行政垄断在一些部门和地区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9.
10.
《工商行政管理》2009,(12):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公用全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激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备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反限制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呼声日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五年来,在规范限制竞争行为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当然也无法回避一些横亘的现实问题,比如体制问题,执法手段问题等等。本专题介绍了国际上竞争政策和执法走向,我国竞争立法的发展动态,规范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思考和执法实践,对开… 相似文献
15.
16.
地方保护又称行政性垄断,主要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职权对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就充分表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要给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不能实施采购市场的地区分割或地方保护。 相似文献
17.
18.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属于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存在垄断的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法定垄断企业”。对于法定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十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围绕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个行政规章,三十多个行政解释,但是新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 相似文献
19.
20.
5年来的反行政垄断案例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已经发挥了一定的效力。但是由于该法第51条可操作性不强,其效力还比较薄弱。近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细化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分别由上级机关、反垄断机构、行政复议诉讼等三个渠道查处行政性限制竞争和有关的经营者垄断行为。中长期内,应研究修改《反垄断法》,明确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建立反垄断分权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