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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覆盖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这一特殊而又“空白”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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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与全国人大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使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走上了规范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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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无疑为产权市场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但是,同时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由此,全国200余家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合法地位将会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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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宏观经济分析》2009,(6):11-11
最近,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一、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行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为主要渠道和方式。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时,各集团总部必须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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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文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以及重大资产转让应当通过产权市场进行,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再上新台阶,产权交易行业发展迈入新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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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开始施行。54号令规定金融国有资产应当在省级产权交易进行,这是产权市场制度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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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3月17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不但为近40万亿的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而且为产权市场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又打下了一块坚实的基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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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同年8月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进场转让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长治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秩序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大量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和处置却一直游离于产权市场之外。争取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是产权市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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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没有对“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做出明确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从条文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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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的实施,从法律上确立了产权交易市场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的地位和职能,从制度上为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市场有序流转提供了保障。但是,国有企业产权通过市场交易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环节程序多的复杂工作,在国有企业从制订产权转让方案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移交的整个过程中,任何主观因素或客观原因都有可能在某一个交易环节或某个工作层面上出现问题,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在转让中发生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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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最早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进一步从立法角度明确为:“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上市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平台地位更加明确,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也成为国资监管的重点,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的16字指导方针后,各级地方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更是提高了对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及国资监管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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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目的是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资产处置的管理,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资产处置的管理,并首次明确中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知》的发布,是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