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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阶段通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是2008年7月1日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的,它是在200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对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协议内容、操作程序,维护双方的权利都起到了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2.
钟毅  曲健 《中国土地》2001,(3):32-3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据此规定,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以及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 (简称“空地” ),是不能转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地”转让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社会上争议已久,认识不一,以致影响到地方的司法和行政实践。本文依据不同层级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政策规定,分析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属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4.
正基于对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地区土地出让情况以及相关办法的分析,同时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笔者从明确出让主体、完善出让程序、优化出让方式、规范出让用途、设定出让期限、健全出让监督6个方面,提出了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的一些思考。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启示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出让作为创设土地用益物权的重要方式,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基础,对于规范出让行为、保护各方合  相似文献   

5.
林依标 《中国土地》2007,(11):15-17
如果说《物权法》将工业用地归类为经营性用地,规定应当采用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使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尘埃落定,那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出台,则为工业用地招拍挂作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上期本刊刊载了对39号令的权威解读,林依标先生则从实际工作出发,分析了工业用地出让和房地产用地出让的区别,以及工业用地招拍挂的现实问题和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6.
研究目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争议进行分析认定。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社会实证和法律规范分析。研究结果:从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本质特征和发展方向、民事和行政法的基本法理4个方面分析,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民事合同。研究结论:基于出让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应当完善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则和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土地善治,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正>问题2015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与A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015年6月,该市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此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用地手续。此后,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以上合同中涉及的A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出  相似文献   

8.
<正>北京市大兴区开展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来,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建立了"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2016年1月15日,大兴区西红门镇40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号地小B地块成功出让,成为当年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拍地块。北京市大兴区试点的一个重要特色是镇级统筹,即多个村组建镇级  相似文献   

9.
<正>旅游用地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指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40年。在《土地管理法》中,建设用地也涵盖了旅游用地。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又特别明确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规定中都  相似文献   

10.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都很重视招拍挂出让前的工作(在这里我们把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土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作为招拍挂出让前的截止环节),而相对忽视招拍挂出让完成后的管理工作,由此造成推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逾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延缓土地建设期限造成新的土地闲置、超规划指标建设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严重影响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阻碍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健康发展。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是一项系统工程。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只是招拍挂出让的一个阶段性…  相似文献   

11.
研究目的:释明和增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明确法律后果,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为人民法院裁判纠纷提供确定性指引。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和理论分析。研究结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兼具社会资源、集体所有、财产三重属性,释明和设置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保障农民集体和成员利益、比例原则三项准则。研究结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因违反特定规划、未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而全部或部分无效。农民集体决议规则、地方政府同意规则、产业准入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相似文献   

12.
<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我国土地供应制度的核心内容,依法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是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对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合理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厦门市土地出让底价开始采用市场评估价的方法,本文将分析现阶段土地出让底价的估价程序以及存在的实践操作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土地出让估价程序  相似文献   

13.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仍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单独抵押.法律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财产范围作出明显不一致的规定,给登记机构界定抵押财产范围带来...  相似文献   

14.
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全民所有.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较多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性质上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确定,是探索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一项基础性内容.  相似文献   

15.
本刊讯从国土资源部独家获悉,正在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有望就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在配套改革方面,行动方案提出的第一项工作即为“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6.
<正>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享有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应当持有  相似文献   

17.
新闻事件:10月1日,广东省发布实施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五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编按]  相似文献   

18.
受让人在取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办理后续建设手续的前提。然而,传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下简称"招拍挂"土地)首次登记办理的程序,由于流程时效、节点设置等原因,存在一定局限。如何优化程序使其更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需要改革创新。本文通过对南京市首次登记权籍调查优化措施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措施。  相似文献   

19.
<正>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法律上,最早的相关规定是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后,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和续期作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和文化等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20.
<正>某县级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一宗商业用地,落槌成交后,与竞得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在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前,因规划调整,须解除《成交确认书》,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对此,笔者就《成交确认书》的性质及解除程序作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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