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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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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4)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2月1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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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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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国税局稽查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账外经营,经查账外经营销售额14万元,偷逃增值税1.1万元.此外,企业为保持税负,隐匿账外经营,账外经营部分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涉及税款0.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以下简称"763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规定的"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稽查机关认定:该企业偷税数额为1.1万元,但企业对此认定提出了异议,认为偷税数额应为0.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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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财会》2006,(2)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还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有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摘自《财会信报》)一般纳税人售免税货物不得开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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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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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作为国家经济建设“金”字系列重点工程之一,是关系到增值税用至新税制前途和命运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金税工程”的全称是全国增值税专用发标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它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监管体系。“金税工程”包括“一个网络、四个系统”:“一个网络”是指建立人国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四个系统是指建立起覆盖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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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意义上的金税工程由五大子系统组成。以购货方企业申报发票认证的方式,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以税控企业定期申报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方式,通过报税子系统采集对应的存根联数据。尔后,由认证子系统、报税子系统通过各自的软件接口分别将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传递到稽核子系统,以抵扣联载明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七项主要数据同对应存根联的数据进行比较核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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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该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后,在促进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减少纳税人资金占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认为,该尚存在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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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