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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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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益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合法的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遗产继承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遗产继承人合法享有的遗产继承的权利. <保险法>明确提出受益权及遗产继承权之间的转换关系.但在保险实务中,由于没有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因而按继承权分配导致较多的争议及纠纷,这主要是对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理解及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恨险受益权是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指定有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被保险人。一般所称的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指受益人因为法定原因而丧失保险受益权。 一、保险受益权丧失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我们认为其  相似文献   

3.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规定较少,相关的理论探讨也不多,致使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中产生许多争议,诸如应如何对保险受益权定位定性,如何界定其与继承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未澄清,有时甚至混为一谈,以致于造成一些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目前,在保险理赔时经常涉及受益权与继承权的法律分歧,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着手分析受益权与继承权在法律上的联系与区别,提出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对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一、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的“受益人”中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法》中及保险…  相似文献   

5.
李毅文 《上海保险》2012,(12):36-38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时,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相对。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  相似文献   

6.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一种保险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属于财产权、请求权和期待权。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中中道德风险的发生,法律对受益权的产生及行政受益权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规范从整体上说是合理的,但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立法时没能注意的问题,均急需法律修订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陈书高 《上海金融》2001,(10):51-53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一种保险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基属于财产权、请求权和期待权的范畴。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发生,法律对受益权的产生及行使受益权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又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财产请求权。应该说,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规范从整体上说是合理的,但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立法时没能注意的问题,这些都急需法律在修订时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一种保险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属于财产权、请求权和期待权.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发生,法律对受益权的产生及行使受益权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规范从整体上说是合理的,但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立法时没能注意的问题,均急需法律修订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樊启荣  赵昕昕 《保险研究》2017,(10):118-127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台之后,保险金遗产化还是非遗产化的立法选择争议再一次被推上热潮。所谓遗产化选择是指,在受益人缺失时,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将保险金当作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而非遗产化则是依然按照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方式处理。我国一直以来所确立的都是遗产化的立法路径,但是此立法选择下的实施成效却往往与被保险人真意相违,保险的功能效用也难以实现。本文以保险制度为根基,在探求被保险人内心真意的基础上,权衡受益人与债权人之利益保护,论证“去遗产化”处理为死亡保险金立法路径之最佳选择,并对《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提出修改意见,以期推进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之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涛  代瑞 《上海保险》2006,(2):39-41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所谓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无受益人这一概念。但在保险实践中,受益人有时也出现在某些财  相似文献   

11.
梁鹏 《保险研究》2017,(4):118-127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相似文献   

12.
保险受益人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关键人,其利害关系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生前意愿及保险人履行责任的有效性。虽然《保险法》中对受益人做了诸多规定,但是在实际保险业务中,因其复杂性和突发性,导致很多案例需要法官亲自裁决,无章可循。本文主要对新《保险法》第42条与原《保险法》第64条进行了比较和阐述,通过对《保险法》的较为整体的研究,主要针对部分受益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时的保险金给付做了详细讨论。  相似文献   

13.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受益人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了探讨遗嘱人利用遗嘱来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法律效力,本文先从一个案例谈起,案情如下:居民陆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下称陆子)为受益人。数年后,陆某因病身故,陆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  相似文献   

14.
保险受益人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关键人,其利害关系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生前意愿及保险人履行责任的有效性.虽然《保险法》中对受益人做了诸多规定,但是在实际保险业务中,因其复杂性和突发性,导致很多案例需要法官亲自裁决,无章可循.本文主要对新《保险法》第42条与原《保险法》第64条进行了比较和阐述,通过对《保险法》的较为整体的研究,主要针对部分受益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时的保险金给付做了详细讨论.  相似文献   

15.
保险金遗产化或非遗产化之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之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保险金之遗产化立法例;二是保险金性质不变而仍为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之继承人以保险受益人之身分受领,此即保险金之非遗产化立法例。本文认为,因继承法与保险法各自追求之价值目标不同,故应该以保险金之非遗产化立法例为当,如此才能有利于实现保险法的立法意图和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并更能体现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相似文献   

16.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17.
张维  毕莉 《上海保险》2004,(12):38-39
三、受益权的变更: 1. 遗嘱变更受益人: 案例: 夏×为自己投保《两全保险》,指定妻子曲×为身故受益人。保险期间内,夏×身故。正当保险公司欲向曲×赔付保险金时,夏×之母薛×拿着被保险人的遗嘱,到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了遗嘱有效  相似文献   

18.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能够解决实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但是,由于所持理论的瑕疵,部分观点也待商榷。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上,变更生效之时点应为遗嘱作成之时,而非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上,若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仍然生存,至少在受益人拒绝接受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享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部分受益人丧权后,其受益份额处理的问题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形,而且应当有例外规定;作为保单持有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应为保险金保管人,而非遗产保管人。  相似文献   

20.
李建亭 《上海保险》2007,(10):16-18,13
目前,在保险实务中对受益人的指定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能够正确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少之又少。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有些人身保险合同通过标明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来确定受益人,通常填写为“妻子”、“配偶”等等;少数人身保险合同则根本没有指定受益人。凡此种种,导致了大量有关受益权的纠纷。为澄清人们对受益人指定中的一些错误认识,减少受益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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