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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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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实施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十大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一)混淆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视听混淆,误导购物者;(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二)误导主要包括使用引人误解的标志和进行虚假宣传。表现为:(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标…  相似文献   

2.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3.
企业名称是指经营者用文字形式区别于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特定化标志,也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一个重要商业标志。因此,企业名称依法登记后就具备了排他效力,取得和享有企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日趋突出,但在执法中,执法人员看法不一,有必要加以深究。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  相似文献   

5.
《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仿冒"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还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装潢相似,都是侵权。认定的侵权依据就是引人误认。于是,下面文章介绍的事,就让人奇怪——明明是侵权,却说无法认定或者说不是侵权。  相似文献   

6.
新《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条规定与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相比,  相似文献   

7.
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8.
根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提供的案情,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生产许可证标志不是质量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可见,质量标志应当是能够表明  相似文献   

9.
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和厂址显然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10.
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相似文献   

11.
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1)仿冒行为所仿冒的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及装潢;(2)仿冒行为所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及装潢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3)此种仿冒行为可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在审理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原先的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既是对“经营者”的定义,也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性质的揭示和范围的确定.不正当竞争主体除了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参加具体的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活动.非经营者是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的.但是,如果他们的行为与市场竞争有一定联系或妨碍了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时,也可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主体的认定,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但实践要求法律进行新的诠释。一、有关商业贿赂行贿主体的法律规定《反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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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真 《质量跟踪》2002,13(7):41-41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为此,作为质量监督部门,除了建立质量责任制和打假责任制,加大监督力度和严格执法以外,企业充分运用防伪技术,从措施上把住关卡不可缺少.这已为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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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监局开展五类食品市场准入执法检查.从今年1月1日起,质监部门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五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执法检查工作,共出动检查人员2066人次,检查企业1070家,立案查处32起,查获伪造和冒用QS标志的产品货值21.55万元.执法中发现:一些企业伪造和冒用他人QS标志及许可证号;部分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已取得的QS标志及证号,擅自扩大或在五类食品以外的食品上串用QS标志;个别已取证的企业没有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一些五类食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的问题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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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提供的案情,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生产许可证标志不是质量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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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是准确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8.
最近,我们经常接到诸如此类的查询:电话终端设备(含移动电话)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是否可以按《产品质量法》以“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查处?工业产品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按“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定性论罚?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相似文献   

20.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工商业信誉的法律保护在以下四个方面可以有更大的作为:①将未注册商标纳入保护范围.②对商业外观实施反不正当竞争保护.③加强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力度,突破企业名称权保护方面的地域及行业限制.可先从驰名商号的保护开始.④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应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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