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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32)
人格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格权中有哪些内容或者说人格权的内涵范围可以延伸多长也是我们值得研究的课题。我们从一种特殊形态的人身权形态——"商誉权"进行研究,"商誉权"在传统民法理论中部分学者认为商誉权只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只是一种非物质表现状态的财产,因此由商誉权产生的权利就是财产权,也有部分民法学者认为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因为商誉权所能产生的财产性权利的性质更加类似于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财产性权利,也有些学者认为商誉权兼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商誉权只是一种相对比较特殊的人格权,也就是说商誉权的人格属性是最强烈的,至于财产性权利等只是由于人格权属性所产生的,本质上应当是具有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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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此,主流观点持肯定态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应以通知作为履行行为,需经通知始发生债权转移。然而,这种主张恐怕是对债权及债权让与之本质的误解。债权系以达致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为宗旨的权利母体,请求权能并非其核心权能;债权让与,乃是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关于给付利益归属的安排。在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结构中,并无通知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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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权与商业秘密是权利与权利客体的关系,它与以专利为代表的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在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方面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应秉承维护商业道德、促进技术进步的宗旨,构建起一个"投入——回报——激励"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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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统称,指的是社会对经营者的全部经济活动的综合性评价.商誉是经营者在其生产、交换、销售和与此相关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能力、经营水平、商品和服务质量及信用状况等等因素紧密相连的,对主体商业方面的伦理、道德评价.商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尊严,据此形成对交易对方的吸引力,从而影响甚至决定了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财产利益并对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产生重大影响.而商誉权是指商誉主体对其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商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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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保单质押的公示规则,学界为此穷尽了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然而保单质押既不属于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也不属于有价证劵质押,因此无法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与存单质押的规则。在功能主义冲击和影响我国形式主义的立法背景之下,《民法典》担保物权编选择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路径。由此产生将抵押权客体目的性扩张至权利,进而将权利质权整体纳入抵押权范畴的说法,却并未认识到《民法典》担保物权编关于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与抵押权的客体范围的规范,采取截然相反的立法政策。也有学者试图回归普通债权质押的一般规则,并结合债权让与规则进行创制性补充。然而我国欠缺普通债权质押的一般规则,债权质权与债权让与也一直处于割裂状态,让与通知也并非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有基于此,保单质押无法安置于《民法典》之中,只能交由《保险法》进行规范。但《保险法》应当对保单质押的权利质权属性做进一步的明确,保单质押应当选择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公示方法,方能顺应功能主义的立法风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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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青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9)
专利权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性和专利权保护制度的正当性.从专利权限制的法经济学分析,专利权权利限制的经济理性,在于明晰产权,遵循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原则,调整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配置关系,实现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谋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而专利权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平衡、协调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使用和传播知识产品的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