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俊梅  王丹 《经济研究导刊》2013,(9):230-231,236
美国民事没收诉讼中权利请求人的诉讼资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诉讼资格(statutory standing),一种是宪法第3条规定的诉讼资格(Article Ⅲ standing)。法定诉讼资格是关于权利请求人在对民事没收诉讼提出异议时必须满足的某些程序方面的法定要求。重点论述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的诉讼资格,即在民事没收诉讼中能够表明自己对被诉财产享有某种权益的权利请求人,包括对被诉财产享有占有权权益的权利请求人和对被诉财产享有所有权权益的权利请求人。  相似文献   

2.
美国民事没收应受到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的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判断民事没收是否违反过度惩罚条款的标准是“总体不相适应”标准,但具体适用时,根据没收对象的不同略有不同。如果是对犯罪收益和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没收,就不必考虑没收是否过度的问题;如果是对犯罪工具和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的没收,则需要将没收财产的价值与导致没收犯罪的严重性之间作比较,以便适用总体不相适应标准来判断没收的数额是否适当。  相似文献   

3.
美国民事没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都非常广泛。在美国,可适用民事没收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诈骗犯罪、贿赂犯罪、贪污犯罪、盗窃犯罪、谋杀犯罪、绑架犯罪、非法赌博犯罪、纵火犯罪、抢劫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淫秽犯罪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覆盖了联邦的、各州的、外国的各种罪名,总数多达250多种。而美国民事没收的适用对象,则根据罪名的不同而不同,但总的来说,可以予以民事没收的有犯罪收益、犯罪工具、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所有财产。  相似文献   

4.
美国司法民事没收诉讼中的无辜所有者抗辩有两种,一种是事先无辜所有者抗辩,是指在导致财产没收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即对该拟被没收财产享有权益的权利请求人,提出的其对导致没收的犯罪行为一无所知或者虽然知道但已采取在当时的条件下所能采取的所有合理的措施来终止其财产被用作犯罪的抗辩;一种是事后无辜所有者抗辩,是指在导致财产没收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对拟被没收财产享有权益的权利请求人,提出的自己是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或出卖人,并且其在购买或出卖产品或提供或接受服务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可能会被没收的财产。  相似文献   

5.
美国民事没收面临的违反正当程序的抗辩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被没收财产所有人是无辜所有者;第二,拟没收财产被扣押前,联邦政府没有事先告知和举行听证;第三,拟没收财产被扣押后没收前,联邦政府没有告知,并且没有及时地向法院提出民事没收诉讼。  相似文献   

6.
美国民事没收不受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的限制,因为美国民事没收诉讼是针对财产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提起的诉讼,对物实施的民事没收既不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犯罪行为的第二次起诉,也不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犯罪行为的第二次刑事惩罚,因此民事没收行为不受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的约束。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作为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意味着对于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的一种保障和补救.考虑到平衡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功能,其证明责任的分配同其他诉讼间存在.本文从分析行政诉讼双方证明责任的承担入手,旨在研究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问题来源于对持有型犯罪中“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或“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的立法功能理解。它们是追究持有型犯罪的关联犯罪的诉讼环节中出现的经验事实,被立法者规定为持有型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一种前提性的附加条件。在规范解释意义上,它们本质上是实体的。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问题其实是一个伪问题。  相似文献   

9.
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的问题引起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与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相比,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争议不大。但是对同一案件或同一类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合议庭每个成员或一审和二审或各个法院的判决持己见已经屡见不鲜。尤其是看似简单的借贷合同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意见很难统一。运用具体诉讼具体分析、参考国外先进诉讼制度的方法探究与论证:合同案件中,客观证明责任分配不是考虑分配给原告还是被告,而是以诉讼请求为单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配的。通过验证:以上证明责任分配基准通用于各类合同案件。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是最重要的诉讼活动。传统的刑事诉讼认识论,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对此提出挑战的是法律真实观。从客观真实角度出发,刑事诉讼分为实体证明和程序证明双重标准,从法律真实角度出发,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两种诉讼真实观并不矛盾,我国应以两种真实观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1.
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单位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犯罪责任主体的复式性及犯罪行为的整合性,决定刑事诉讼中单位被告人应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现行刑诉法未规定犯罪单位可以参加诉讼,无独立的诉讼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建立诉讼代表人制,以保障其代表犯罪单位独立行使诉讼权,维护犯罪单位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论合同无效之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处理的规定只有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无效将产生三种法律后果(责任):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没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追缴财产).  相似文献   

13.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证据的属性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三属性的内涵对司法实践缺乏具体指导。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证据属性的考察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并确立了以诉讼证据的证明能力(相关性)和证据能力(可采性)为基础的证据规则,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因而有必要将证据属性的考察纳入到动态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并借鉴外国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为证据立法时制定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证据规则提供概念基础。  相似文献   

14.
林琦 《铜陵学院学报》2011,10(3):73-74,91
表见证明是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涉及实体法上的规定,只是在诉讼中对经验规则适应的评价。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引入表见证明,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护弱势学生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了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法官也要充分保障学校对表见证明提出反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通用再次坐在了原告席上,而被告仍然是奇瑞.自2004年起,这已经是通用第三次把奇瑞送上法庭. 诉讼的核心内容依然没变:QQ乃抄袭Spark之作.通用在这次诉讼中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除了"绝大多数零部件具有相互替换性"、"外型相像"等业内熟知的证据外,新的证据是奇瑞公司曾采用伪装的通用大宇的Matiz车而不是QQ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碰撞测试,获得了政府颁发的生产证和销售QQ车的许可证.  相似文献   

16.
公司诉讼风险、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企业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2006—2012年沪深A股高新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公司诉讼风险这一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并采用被告涉诉次数和涉诉金额作为该因素的两个衡量指标,分别研究了资金类诉讼和产品类诉讼对被诉企业创新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这一影响的不同干扰效应。研究发现:(1)资金类诉讼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显著的负向抑制作用,相反,产品类诉讼却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2)总体来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会干扰公司诉讼的结果,从而对企业创新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会大大加剧资金类诉讼对被诉企业创新活动的抑制作用,而且会显著削弱产品类诉讼对被诉企业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本文不仅揭示了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机制,同时也为推进我国的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实现司法公正,进而推动"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7.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落实中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审限制度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实现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途径。从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及相关背景着手,分析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8.
《经济师》2021,(1)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得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公益诉讼适用情况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推动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未对等对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基本程序、保障措施、配套工作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影响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文章建议从基本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草案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俊峰  张颖 《经济评论》2006,142(6):51-58
由于没有考虑到垄断侵害、反垄断诉讼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重大差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陷严重,难以实施。法经济学的分析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实践均证明,单纯依赖专司机关的行政执法,难以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反垄断法应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的最佳倍率虽难以准确测定,但不妨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立法例,同时根据实践需要,以特别法形式对惩罚性赔偿适用除外的情况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0.
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