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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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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6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复检不合格可否再申请复检》一案,介绍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一复混肥料企业生产的36吨高浓度复混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  相似文献   

2.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一复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共36吨高浓度复混肥料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查,经随机抽样并委托市质检机构检验判定:该批复混肥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是  相似文献   

3.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今年第7期刊登的《复检时应如何取样》一文所载的案例在目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该案例提出的问题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确具有代表性,而且很容易被忽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等都规定被抽查的企业具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是,复检时如何取样,法律法规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抽样时的一般做法是:取样时  相似文献   

4.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县的一机砖厂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进行抽样,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机砖厂收到此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异议,要求复检。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复检,并以第一次抽样时的另一份所留样品进行了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且以此为主要依据对机砖厂下达了行政  相似文献   

5.
抽样述评     
本文在对现今抽样中存在的弊端、缺陷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抽样工作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运作要求以及记录要求,设计了抽样(报告)单格式,供质检机构或检验实验室抽样参考。  相似文献   

6.
刘小龙 《监督与选择》2004,(10):A015-A016
有企业这么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我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我请求对原来的产品重新抽样进行复检,但质监部门一定要用留样,不同意我的请求,而质监部门又拿不出复检必须使用留样的规定同时又对我实施处罚,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有企业这么说:“质监部门来检查并抽样检验,我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  相似文献   

7.
《中国技术监督》2008,(4):24-25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委托检验不合格能否施罚》案例,介绍了某食品公司购进“特一粉小麦粉”40吨,用于加工生产蛋糕。他们将抽样样品送至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此时,小麦粉已使用了4吨用于加工生产蛋糕,但未销售。如何对该公司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2013年3月11日,A省B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收到E省F市工商局寄来的一份《关于移交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检验报告的函》及相应的《检验报告》等材料,该函通报了B市乙肥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违法行为,要求B市质监局根据《检验报告》等材料对乙肥料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处理。案件具体情况是:F市工商局于2012年9月18日对该市W区Z镇甲肥料购销部销售的一款复合肥料(氮磷  相似文献   

9.
质检机构的质量体系中抽样和检测是两个重要的环节。以往的工作中,大多数质检机构将抽样与检验交由检测人员一并完成。但是,由于抽样本身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对抽样人员也有具体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设定专职的抽样人员,并实施定期轮岗,是十分必要的。抽样人员只负责抽样,不参与检验工作,使抽样与检验相对分离,避免由一 离人完成抽样和检验可能带来的不科学、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从另一角度讲,在质量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各项质量活动及其结果都可能发生偏离规定的现象,因此实施抽样和检验分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  相似文献   

10.
在行政执法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中,经常需要判定监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质量总体水平,我们利用抽取代表样品的方法,用样本的质量代表监督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总体水平,这是一种具有高技术含量的技术监督一环。当我们面对不同的监督总体抽样时,都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  相似文献   

11.
截止到去年底,江苏省镇江市已有个体工商户61928家,私营企业4712家,年度总产值达44.5亿元,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已成为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的重要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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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监督检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个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如何更好地运用这一武器?笔者以为,还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处理好行政主管机关与质检机构的关系——在整个监督检查过程中,质检机构要为其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负责,但它们更关注的是自身获取的经济收益。行政主管机关则不同,它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并自始至终地承担着监督检查的最终责任。因此,行政主管机关没有理由放松对质检机构的监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省政府的直属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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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销售的一批复混肥,未标总养分含量,只标氮15、磷15、钾15,单一含量±1.5;执行标准GB15063-2001(现在许多企业都采用这种标注方法)。执法人员按规定对这批肥料进行了抽样,送质检部门检验,检验结果N13.8%、P_2O_512.2%、K_2O14.5%,3种养分累计为40.5%。其他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对上述结果,是判合格还是判不合格,是否应该给予处罚呢?执法人员中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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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刊登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7年第8期"抛砖引玉"栏目中的《销售无证钢筋我们有权查处吗?》一文,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个体工商户张某所经销的钢筋全部是无证产品,而且曾因涉嫌质量问题被工商部门查处过,但仍在市场上销售。对于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由于对国务院的"三定"方案理解不一,有人认为我们有权查处,有人认为我们无权查处。文章刊登后,得到各地读者的普遍关注。读者的观点多数集中在第一种意见,而对第三种意见几乎无人问津。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文章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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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应该向谁申请食品复检》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09年12月20日,根据A县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甲公司生产的饮料进行抽样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有生产日期标注为2009年12月12日的饮料共610件,每件24瓶,对外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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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电信部门从外地购回一批钢绞线用作架设通讯电缆的辅助材料。当地质检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该钢绞线为不合格品,于是将其定性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对电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是执法人员对该法律条文理解的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所指的“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过程中直接向服务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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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县化肥总厂复混肥分厂生产的复混肥实施监督抽查,经市质检所检验,判为不合格,不符合GB15063-2001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氮、磷、钾含量实测值只有22%,低于其明示值≥25%。经执法人员调查证实:①复混肥分厂负责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承认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②化肥包装袋标示的厂甸为县化肥总厂复混肥分厂,且总厂与分厂的厂址在同一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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