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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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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水利财会》2005,(3):44-45
案例 周女士看中了位于广州市东风东路一个楼盘,便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不久,她与某银行黄埔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同》,以她新买的房子向该银行申请抵押贷款45.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简称等额法)按月归还银行贷款。1998年年底,银行将45.4万元购房款划到了开发商的账户上。周女士住上了新房子,并开始按月还款。  相似文献   

2.
1997年6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云台支行农业所(简称农行营业所)与连云港铜材厂(简称铜材厂)及连云港市云台乡丹霞采石厂(简称采石厂)三方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营业所贷款25.5万元给铜材厂用于购材料,采石厂提供保证担保,合同中还特别约定贷款方向可应上级要求将债权在系统内转移管辖等内容。1997年11月12日,农行营业所与铜材厂及采石厂、连云港市云台乡丹霞村委会(简称村委会)又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营业所贷款10万元给铜材厂用于归还乡财政贷款,采石厂和村委会共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与第一次签订的合同相同。  相似文献   

3.
刘楠 《银行家》2012,(7):122-124
正基本案情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24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1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2004年3月9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字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41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 1997年3月1日,农行某县支行(以下称“县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县支行向B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为4.92‰,B公司以其所有的门面房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利息支付方式为按季结息。合同签订后,县支行依约定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B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1997年9月20日。县支行经多次催收无果,  相似文献   

5.
A信托公司(以下简称“A信托”)与B公司(融资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其持有的某不动产项目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A信托成立收益权信托计划。C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信托投资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投资该信托,投资资金由B公司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和调整财务结构。为保障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按时足额支付,B公司将项目资产抵押给A信托。同日,A信托与B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限、金额、利息等条款与《信托合同》基本一致,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项目资产为信托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其后由于B公司违约,A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则辩称该笔业务应为经营性信托而非借款,《信托贷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无效,A信托依据《信托贷款合同》收取的融资服务费等费用应予返还。  相似文献   

6.
案例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利昔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该笔贷款未发放。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7.
一、产品简介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符合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条件(工程机械除外)的人民币贷款。借款人可为个人客户,也可为法人客户,所购买汽车包括家庭轿车、客运车、货运车、工程机械等。二、贷款程序到农行金融超市或营业机构进行业务咨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银行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和放款手续———银行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再从借款人账户将款项划入汽车经销商账户作为支付车款———借款人提车上路和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三、贷款条件(1)个人客户的:持…  相似文献   

8.
案件介绍:1994年10月12日,遵义某工贸公司向农行遵义某支行申请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贷款20万元给工贸公司,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1995年10月11日止。该借款合同由遵义某水泥厂为该笔贷款出具了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农行于同日将20万元贷款划到工贸公司在农行开立的帐户  相似文献   

9.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军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笔贷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军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价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某银行签订了与某女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40万元,期限10年。此前,该女曾与其丈夫某男一同到该银行询问贷款手续。借款合同约定以某男名下的2套房产抵押,某男出具了同意抵押承诺书,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给借款人自主支用。贷款本息起初尚能按时得到偿还,后来由于家庭经营不善而被拖欠。银行多次上门催收,某女却提出贷款是某男冒用其名义申请和使用的,其未在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签章,拒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并声明其与某男已离婚,抵押房产已协议分割归其所有,否认银行抵押权利有效。某男承诺还款,但最终无法落实兑现。事后查明办理贷款时某女确未签章,贷款实际投入家庭经营。  相似文献   

11.
黄斌 《中国金融》2000,(4):46-46
案情简介1 996年 4月 ,B实业公司欲向C物业开发公司购买金座广场的房产 ,双方签订了期房销售合同。除自交首期款外 ,其余部分由B公司向A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1 996年 6月 ,A商业银行与B实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其后 ,A商业银行依约放款。但合同履行期间 ,由于C物业开发公司开发资金不足 ,不能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约定的交房义务。纷争之中 ,B实业公司对A商业银行也开始拖欠月供 ,并且于1 999年以C物业开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 ,返还已支付的购楼款 (不含贷款部分 )。经审理 ,双…  相似文献   

12.
半年前,何先生在一次房展会上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子,觉得户型设计、位置和价格都不错,与自己的理想很接近,且"五证"齐全,便二话没说,当时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还交了总购房款1/3的定金4万元人民币,只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一到,就可以迁入新居了.但是过了半年,开发商仍交不了房,何先生当初的兴奋劲也随着这半年来频繁地找开发商的过程消失了,换来的只是无尽的烦恼.气愤之余,何先生想到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便找律师咨询.在对其合同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律师发现,下列条款对何先生极其不利:  相似文献   

13.
所谓“假按揭”个人住房货款是指不以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或是开发商虚拟若干购房人,以这些购房人的名义与其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再以这些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从而套取银行资金。这样.开发商能够尽快“销售完”房屋收回投资,乃至实现获利。  相似文献   

14.
陈静梅 《新金融》2002,(3):29-30
1995年11月26日,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该市正华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正华公司向营业部贷款500万元,月利率12.06‰,期限自1995年11月27日至1996年11月30日,具体发放时间以借据为准,同时合同还约定由正华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正华大厦一至三层的使用权和转租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于1995年11月27日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  相似文献   

15.
时下,全国各地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催收贷款方面的操作日趋规范。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挑剔”地看,有些金融机构在一些环节上尚有漏洞,对维护金融债权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不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粗略归纳,列出以下6条毛病,金融机构不妨对照一下,这类毛病自己有没有?1借款合同约定内容存在歧义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使用自制格式的合同办理借款业务,虽然方便了业务开展,提高了办事效率,但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往往导致诉讼时债务人、担保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譬如,有些金融机构自制的担保合同中规定:“本担保系不可撤销的信用…  相似文献   

16.
某色剂厂(以下简称色剂厂)主要生产洗涤化工产品,经营效益良好。1998年11月1日该厂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于1999年3月30日向色剂厂发放了200万元贷款。  相似文献   

17.
案情:2002年6月22日,原审原、被告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以座落在本市洪山区东湖工业园东湖路108号第A幢9号房为抵押物向原告申请购房抵押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月利率4.65‰。原告办妥抵押登记后,于2002年7月5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1万元。但被告未依时供款,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03年8月11日,尚有贷款204719.75元未还。2003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18.
1998年10月,李某向银行申请借款8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李某遂请好友张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张某同意将自己以女儿名义(12 )存款1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李某的借款担保。银行在分别与李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办妥有关手续后,按约向李某发放贷款8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对质押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9.
主要风险(一)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1.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行为。一是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它用途或携款而逃;二是“虚拟售房”,即开发商与虚拟的“购房人”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并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取得贷款之后不  相似文献   

20.
本文首先根据“假按揭”中有关合同签字的真伪以及银行是否知情对“假按揭”进行了分类,分析了各类型“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当事各方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作者认为:对于有借款人真实签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而言,根据银行对“假按揭”情形是否明知,借款合同应分别属于有效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在法律责任方面,开发商和借款人应对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刑法》对贷款诈骗打击不力,只能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追究开发商和借款人的刑事责任。最后,作者就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以及《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完善等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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