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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正一般的交通事故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即便属于犯罪,也应为交通肇事罪。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交通肇事罪。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该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案例】2013年11月,刘某为其所购的家庭自用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限额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及不计免  相似文献   

2.
正超速行驶是一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大诱因。在处理因为超速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同样是因超速肇事,肇事者可能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不同的罪名,三个罪名在量刑上截然不同。本文试就超速型交通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一、超速型交通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伙同于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  相似文献   

3.
<正>一辆轿车在路边南侧停车,乘坐在后排的被告人王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欲下车,此时被害人袁某骑电动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撞到该车后排左侧车门上,袁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首先,在主体方面,被告人王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刑法》第133条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作出特殊限定,而根据《最高  相似文献   

4.
浅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交通肇事罪中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予以独立的刑法评价。唯有如此 ,对于交通肇事罪有关的几个的问题 ,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 ,未逃逸而不作为致人死亡的认定 ,故意杀人后逃逸的处理 ,刑法理论才能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5.
本刊今年第9期刊登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一案,经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黎斌有期徒刑15年。 原审法院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黎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要求改判。被告王黎斌则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相似文献   

6.
一、我认为杨国福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正确。其理由如下: l、根据《条例》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杨国福的行为属于借道通行。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占用对方车道,而他在发现对方摩托车时,已经无法采取避险措施,在紧急制动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2、《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该路划有中心实线,即车辆不准越线超车,杨的行为明显违反此规定。 以上两点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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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而日显猖獗,醉驾、追逐竞驶、重点车辆严重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被一一写入刑法,成为公安交管部门的重要打击目标。从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实践来讲,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常见,且这三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很容易混淆。笔者现针对这三种罪进行简单阐释,以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从而有助于公安交管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   

8.
正【案例】李某发现自用的小货车右前轮胎鼓包,但并未影响行车,于是照常驾驶。不料,在他驾车途中小货车右前轮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将行人郑某当场撞死。李某被吓得弃车离去。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李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刑罚并附带民事赔偿。那么,车辆爆胎属于意外事件,李某缘何会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9.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理解不一以及逐渐滥用的趋势。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形态应坚守具体危险犯。在此前提下,应当围绕“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综合、全面地判断。首先通过危险的样态进行形式判断,再考察有无实质的危险作为补充判断。通过“双层筛查机制”可以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若妨害驾驶行为的危险超越了“危及”的程度,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则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暴力”应从广义上理解,单纯的言语辱骂、威胁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本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应绝对排除小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同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只有当公共交通工具完全静止,且发动机已停止运作的情况下,才不属于“行驶中”。本罪的行为地点不限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车辆外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第一款的规定并非是真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10.
三个月前,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梁某驾车外出时,将车辆停放在某下坡处,未拉手刹即下车离开。不久,车辆发生滑行并将行人朱某撞伤。梁某返回后见状,担心被追责选择了偷偷离去。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朱某构成重伤。近日,梁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人问:案发时梁某并未驾车,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升趋势,已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一般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但笔者认为,倘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均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则有不妥之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现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以下剖析,愿同各位同行探讨。一个行为构成什么罪,构成几个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在肇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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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福建省长汀县俞其水驾驶厢式货车搭乘俞某往城郊行驶,途中俞其水感到刹车系统失控,乘员俞某慌忙跳车,而车辆因超载右侧翻,正好压住刚跳下车的俞某,使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俞其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俞其水主动投案,在交警的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7月28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其水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俞其水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认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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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是一个形象的约定俗成的叫法,泛指本着主观故意去刻意制造人身或财物损害,继而通过欺骗或敲诈的方式达到获取钱财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以伪造交通事故“碰瓷”最为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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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买短乘长”铁路逃票现象,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观点认为需要对该类行为中逃票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以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有偿服务”本身不能成为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这类案件中只有相应的对价请求权能够成为可能的行为对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语境下难以对此类行为做出诈骗罪或者盗窃罪的认定,而是应当做出无罪的认定,并由前置部门法予以预防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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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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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市陈某驾驶一辆载毛竹的四轮自卸车倒车时翻车.搭乘的吴某和吴某某当场死亡.陈某受重伤。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和吴某某无责任。陈某不服.申请重新认定。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的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原责任认定。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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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8日8时,浙江省湖州市东迁镇徐建峰驾驶摩托车送女友去上班,途中与本镇詹建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詹的车辆受损、后座乘坐的人负重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当事人徐建锋违章借道行驶,且无证驾驶,其行为违反了“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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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8日早晨6点左右,北京市昌平区刘某骑助力自行车撞到正在散步的张某后腰上,张某倒地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1天后死亡。昌平区交通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行走地点超过了距离路边一米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张某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3万元。4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按赔偿标准计算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3万元,确定刘某赔偿80%,即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骑车撞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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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9日,河南省卢氏县某镇土地所所长李某酒后无证驾车,将骑人力三轮车的宋某撞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授意下属杨某为自己承担事故责任,杨某便到卢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编造是他驾车的假口供。后在交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李某、杨某自知事已败露,便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了事故事实。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作假证明,包庇肇事者李某,妨碍了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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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交通设施,对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在理论上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该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行为,盗窃交通设施是一种常见的破坏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性;该罪可以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成立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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