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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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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使用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的行为定性前提是考察与厘清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实质与所涉法律关系。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复杂性,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行为定性存在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和无法克服的缺陷,诈骗罪说是较为可取的路径。具体而言,一般盗窃和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观点都存在不符合盗窃罪基本特征等问题。由于支付宝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分析不同行为类型与厘清第三方网络支付模式的基础上,将定性节点移至最前端能够避免诸多问题,简化、统一此类行为的定性问题。在理解"机器可以被骗"的基础上,此类行为本质上是三角诈骗,支付宝公司是被骗人,用户是受损人。资金来源不同不改变交易过程,只是资金调拨指令内容的改变,应统一定性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当在甄别前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把握行为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进而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深度链接不直接链接作品,只是绕过被链网站首页,属于间接地信息传播侵权。这种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将信息传播行为视为复制发行具有类推解释之嫌,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深度链接入罪须谨慎,可先以民事等手段救济。同时,深度链接不符合盗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深度链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4.
浅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交通肇事罪中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予以独立的刑法评价。唯有如此 ,对于交通肇事罪有关的几个的问题 ,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 ,未逃逸而不作为致人死亡的认定 ,故意杀人后逃逸的处理 ,刑法理论才能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5.
<正>柏拉图曾说过"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一直受关注,是因为一方面它修正了公民行为准绳,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风尚、民众意愿的穿衣镜。此次修正案中对交通违法犯罪的修改受到了广泛关注。《刑(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修改完善,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在道  相似文献   

6.
擅自侵入铁路线路行为中,擅自侵入者通常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但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擅自侵入者没有承担与之过错或者危险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在阐述擅自侵线行为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对擅自侵线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评析,提出擅自侵线行为阶梯化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即民事责任部分应体现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消除行政处罚中法律适用的冲突、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上应完善附属刑法的规定,以在铁路法律体系中构建完善合理的责任体系,增强法律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7.
规避挑衅驾驶。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往往容易被他人挑衅或者发生挑衅他人的行为,挑衅行为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甚至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员在行车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一些可能导致挑衅他人的行为,比如,不要不打信号灯就并线,或者做出“甩尾”的动作,  相似文献   

8.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2013年4月4日施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对于特殊盗窃类型进行了解释。结合立法目的和盗窃罪特点,其中"多次盗窃"的规定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且与多次抢劫区别,一次的认定可坚持同时同地原则;"入户盗窃""户"范围可以参照"入户抢劫"进行规定,集体宿舍和宾馆的客房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户;"扒窃"的场所和对象应该进行细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应该具体认定携带与凶器。  相似文献   

10.
“关、拔、提、摆、拆”等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因其具有发案率高,涉及面广,危害大,实践中对其对列车行车安全的危害程度的认定极为复杂、困难等特点,而被称为铁路“五类典型案件”。分析、比较外国刑法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体系本身的疏漏、法律规范的不明确、理论上的误读是造成实践中对“五类典型案件”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判别标准失当的重要原因。“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案件,如果判定其行为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自然应按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进行认定;即使没有或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造成线路的毁坏和危及铁路设施附近或周围地区的行人安全,造成紧急停车、中断行车等严重后果,同样是判别“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单就围车叫卖、随车叫卖行为本身而言,它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在实施围车叫卖、随车叫卖行为时,还可能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在旅客车站、列车上以暴力、威胁手段对旅客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旅客提供服务或者强迫旅客接受服务的犯罪行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称谓各不相同,立法内容也较为复杂。在我国,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各不相同。现行《刑法》第2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正确判定在旅客列车、车站强买强卖行为的性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具体认定时应重点考察行为的手段和交易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升趋势,已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一般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但笔者认为,倘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均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则有不妥之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现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以下剖析,愿同各位同行探讨。一个行为构成什么罪,构成几个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在肇事…  相似文献   

13.
公路行政部门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必须查清事实——也就是证据,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一旦做出的具体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就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4.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非法营运)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没有对认定“非法营运”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取证难和认定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据此,责任认定实际上是行政确认行为。2000年公安部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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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目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具体实践中更是见仁见智。针对“是借道通行,还是违章逆行”一案,我谈点拙见。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的认识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开始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畴,使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性质的认识问题更加凸现。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对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之间作用力…  相似文献   

17.
“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生活中必须要做到的.如果违反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构成“侵占私人财物罪””  相似文献   

18.
对于我国《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仅仅指利用本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制约关系,也包括利用上下级工作单位及工作人员之间、亲友之间的非制约性影响关系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但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应作为斡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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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该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此次修正案对青少年犯罪起刑年龄、证券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类犯罪做出了最新修订。但是,公路交通行业呼吁多年的"超限入刑"并没有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实现。有专家指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刑法罪名无法启动,而涉及损害公路的司法解释缺失,是目前难以用刑法手段规制超限行为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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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的认定 1.无形资产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我国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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