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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在柄霞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发现农村宅基地存在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宅基地闲置以及规划混乱等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并针对不同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超标宅基地退出、房屋作价补偿,超标宅基地有偿使用,闲置宅基地收取闲置费,宅基地有限期使用,加强村庄规划等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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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将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到全部33个试点县(市、区),贵州省湄潭县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试点单位。近两年来,湄潭县在收回、分置、腾退、转让使用方面探索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的路径和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收回闲置宅基地,解决一户多宅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是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的重要方式,湄潭县研究出台了多个文件,明确"一户多宅"的农户只能认定一处合法宅基地准予登记,多出的宅基地按规定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龙凤村已收回宅基地15宗3.6亩。针对已在集镇购房、只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农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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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坚持因地施策、分类指导,为生态移民区、城市规划区、山区窑洞、走耕农业建房等特殊的宅基地制定了"山川有别"的确权登记政策,尤其是对"一户多宅""超面积""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户多宅"宅基地确权处理宅基地"一户多宅"在宁夏普遍存在,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一是农户新建住宅未拆旧宅。这是宁夏"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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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退出机制解析——以江苏省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农村宅基地利用中普遍存在规模大、面积超标、一户多宅、闲置低效利用以及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面积不减反增等一系列问题,加剧了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压力。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缺失是目前宅基地利用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建立以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宅基地退出机制,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破解"保发展、守红线"两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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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2021,(8):46-53
宅基地有偿使用是实现宅基地优化配置的有效措施。为调节存量宅基地利用和促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试点政策将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限定在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一户多宅及非本集体成员占用的宅基地。为实现宅基地公平分配、健全收益权能,试点地区在宅基地初始取得环节开展了成本价取得、"择位竞价"等试验,在保有环节开展了用于经营性用途和跨集体流转有偿使用试验。试点自发开展的有偿使用探索在群众接受程度、理论基础和应用前景方面均优于国家部署的试点内容,同时,宅基地有偿使用存在缺少上位法支持、有偿使用标准缺少科学依据、有偿使用范围过宽和农民集体主体地位难以体现等问题。在新一轮改革试点中,应健全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内容、明晰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框架,并通过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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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两年来,贵州湄潭县在收回、分置、腾退、转让使用方面积极探索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的路径和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收回闲置宅基地,解决一户多宅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是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的重要方式,湄潭县出台多个文件,明确"一户多宅"的农户只能认定一处合法宅基地准予登记,多出的宅基地按规定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龙凤村已收回宅基地15宗3.6亩。针对已在集镇购房、只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退出宅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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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推动入市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理论革新与实践推动成为农村土地新一轮改革的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12省30个村庄宅基地数量、取得方式、使用权证发放、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普遍存在的一户多宅、闲置率高、取得方式与实际发展不符、登记发证工作落后等问题。结合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政策与调研中反映的农民诉求,可从适当突破一户一宅原则、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健全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以及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机制等方面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的应然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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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程度及其成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土地科学》2019,(12)
研究目的:基于全国典型村庄调研,分析不同地区农村宅基地闲置程度和成因,为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和乡村振兴提供建议。研究方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研究结果:(1)调研村庄宅基地闲置现象普遍,2018年闲置程度平均为10.7%。(2)各地村庄宅基地闲置程度差异明显。分区域看,东部村庄宅基地闲置程度最高,中部村庄最低;分城乡区位看,村庄离城市距离越远,宅基地闲置程度越高;分地形看,平原村庄宅基地闲置程度最高;分是否为贫困村庄看,村庄宅基地闲置程度随村庄贫困程度的加深而升高。(3)宅基地闲置是乡村人口结构变化与宅基地利用失衡的结果。长期外出务工、城镇有住房、"一户多宅"、宅基地损毁引起宅基地闲置的成因占比依次下降。(4)农村宅基地闲置受乡村地域内外宏微观因素综合影响,经济增长和城镇化引起的就业非农化、人口市民化是宅基地闲置的直接动因,现行城乡二元制度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宅基地闲置的根本原因。研究结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需要因地制宜推动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健全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创新城乡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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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云南省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洱海流域综合整治相结合,与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相结合,与"多规合一"试点相结合,与村民自治试点相结合;在"基础工作、试行制度、户与宅认定、农村房地管理、有偿使用"五个重点领域取得新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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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流动人口越来越多,闲置宅基地问题越来越引发关注。通过文献分析法和实地调研法,归纳了农村闲置宅基地的主要类型,分析了形成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调研发现,现阶段农村闲置宅基地主要有继承宅基地闲置、外出务工季节性闲置及建新不拆旧闲置等。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农村宅基地的执法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宅基地流转不出村限制、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建议加强监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构建镇域或县域范围内的市场流转机制;完善配套机制,减少农民后顾之忧,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信息登记制度,依法构建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注重农民退出后的社会保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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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规模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可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更加准确的决策依据。本文综合农村居民点用地和社会经济数据,构建农村居民点整治理论潜力和现实潜力的测算模型,并对实地调研获取的农户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潜力规模进行统计汇总,定量分析了榆中县20个乡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规模。结果表明,(1)2018年榆中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6 042.04 hm2,农村居民点整治理论潜力为1 138.246 hm2,农村居民点现实潜力为683.46 hm2。(2)榆中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共2 975户,研究期内农村闲置宅基地面积达63.31 hm2,其中北部山区闲置宅基地面积9.59 hm2,南部山区闲置宅基地面积4.11 hm2,中部川区闲置宅基地面积49.61 hm2。榆中县需要综合考量地区经济实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整治,协调村庄规划与建设,优化乡村建设用地分布,从而盘活乡村闲置宅基地,促进全县乡村振兴与产业经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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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基于全国典型村庄调研,分析不同地区农村宅基地闲置程度和成因,为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和乡村振兴提供建议。研究方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研究结果:(1)调研村庄宅基地闲置现象普遍,2018年闲置程度平均为10.7%。(2)各地村庄宅基地闲置程度差异明显。分区域看,东部村庄宅基地闲置程度最高,中部村庄最低;分城乡区位看,村庄离城市距离越远,宅基地闲置程度越高;分地形看,平原村庄宅基地闲置程度最高;分是否为贫困村庄看,村庄宅基地闲置程度随村庄贫困程度的加深而升高。(3)宅基地闲置是乡村人口结构变化与宅基地利用失衡的结果。长期外出务工、城镇有住房、“一户多宅”、宅基地损毁引起宅基地闲置的成因占比依次下降。(4)农村宅基地闲置受乡村地域内外宏微观因素综合影响,经济增长和城镇化引起的就业非农化、人口市民化是宅基地闲置的直接动因,现行城乡二元制度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宅基地闲置的根本原因。研究结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需要因地制宜推动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健全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创新城乡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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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激活农村发展动力,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长期以来,农村外部环境改善与内部需求变化推动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车轮转动,在此过程中,改革的诱因虽一再更替,但与宅基地改革相关的主体性要素却始终未变。新时期,厘清宅基地相关性主体关系是科学、协调和可持续推进"三权分置"改革的出发点和突破口。本文从宅基地的相关主体性要素出发,基于主体性关系变化阐释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在逻辑与溢出效应,并为制度改革提供了突破方向。研究表明"因人成户,因户需宅"的关系构成了宅基地使用的系统稳态,"人""户""宅"的关系变化又进一步推动了宅基地制度改革。因此不同地区实施"三权分置"应当根据"人""户""宅"关系变化而产生的不同问题,因地适宜的施行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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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对新时期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了具体部署。《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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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市场:宅基地财产化改革的制度实践及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实践和理论层面理解宅基地财产化改革的最新进展及深层逻辑,有助于准确客观评价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反思流行理论框架。实践中主要有五类宅基地财产化路径,包括:宅基地有偿选位、宅基地内部流转、农房抵押贷款、闲置农房盘活、宅基地入市,不同路径有不同运行机制,同时有严格约束条件,形成宅基地配置的"有限市场"特征。限制宅基地财产化的深层逻辑包括:宅基地制度的功能仍主要保障户有所居,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农村土地管理,宅基地制度要和中国土地制度的整体宪法秩序相协调。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评估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需要多元标准体系,消除单一赋权标准造成的片面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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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同时又牵涉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自发流转、私下联合建房、违法占地等问题,给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依法调查、规范发证,牢牢把握相关法规政策是做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的如何登记
严格把握"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对于继承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