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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眼下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开始把购房目光投向农村,但记者了解到,在农村投资买房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在农村买的房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据辽宁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解释,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交易,即只能卖给当地村民,而不能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员。2004年6月28日新华社消息——城里人到农村买房不受法…  相似文献   

2.
研究目的: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典型案件,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制化改造路径。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司法理论上,现行《物权法》、2004版《土地管理法》以保障农户生存发展权为立法原意,虽将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为用益物权,却限制了宅基地收益权能的实现。2019版《土地管理法》虽允许宅基地有偿退出与盘活利用,但框定受让范围与主体也扼制其收益权能的变现;司法实务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裁判结果趋于一致,而农民渴求土地变现并自发流转宅基地的行为,往往会跨出司法审判严格框定的允许范围。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彰显宅基地私益财产属性的可行路径,在立法技术上亟待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言语转换为法律语言,进而在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及社会主体间形成三权兼顾的清晰配置格局。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退出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近年来,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日益突出,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现有法律框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有限,给解决当前宅基地闲置问题造成一定难度。在此背景下,理论与实务界均提出了构建宅基地退出机制的设想和建议。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要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可以说,"宅基地退出"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宅基地制度建设一直是围绕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一大难题,现行法上的规则设计大抵是沿着公法的路径,按照行政管理的模式在发展。虽然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设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则授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去规定(《物  相似文献   

5.
正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宅基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已是定论。而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其权能有哪些?在派生出使用权后如何保障和获得收益?其中"三权"的权利主体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并形成法律与政策。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权能的界定宅基地所有权。《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改革要探索的是所有权如何在"分置"过程中在管理和  相似文献   

6.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可看出其放弃了继续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持完全禁止的态度,但也没有突破既有立法,仅仅是为将来立法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留下了空间。这不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宅基地流转制度成为一种迫切。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以专章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原则性规定,但未涵盖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农村房屋所有权主体研究关系农房确权登记以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农房交易,对该问题的思考除法律保护的选择,更需考虑我国传统"家"文化的传承。  相似文献   

8.
研究目的: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表达与法律构建。研究方法:文献资料分析、综合分析法。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后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新变革,政策层面与法律层面含义的不同彰显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立统一;法律含义和法律结构依赖于分置模式的选择,总体上形成"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利用权"的权利架构。研究结论:"三权分置"的关键是宅基地利用权的法律构建,焦点是资格权的法律翻译,需要在法律上设计出既满足法律形式理性之要求,又契合当下中国之实质理性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相似文献   

9.
"一户一宅"是中国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宅基地分配和享有规则,包括3个逻辑层次,即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享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不可以再申请其他宅基地,超出一处或一定标准的宅基地不为法律所承认。"一户一宅"规范建构以生活保障为基础,但是,它不单包含了"户"的因素,也包含了"人"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适应实际一户多宅、住宅更新、拆迁安置等情况的需要,在保障生活的制度指向下,一户一宅正在从土地保障到居住保障,再到权益保障转变。此外,一户一宅兼具民事规范与行政规范功能,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一户一宅在转变中要回归平等的基本逻辑。  相似文献   

10.
<正>依据我国土地法律的有关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任意处置。由此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需要重点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文章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应是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身份性请求权,不能予以不动产登记。将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包含资格权与不含资格权的设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又增加了制度的认知和执行成本。各个试点地区的做法也不一致,进展缓慢,与此有关。结合《民法典》等规定,不必拘泥于原始的文本表述,可从"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和"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的角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新思路,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相似文献   

12.
宅基地制度有偿改革是针对过去宅基地无偿取得和使用而展开的市场化改革,包括宅基地制度的有偿分配、有偿使用、有偿流转、有偿抵押、有偿退出等。各项有偿改革是一个整体,贯穿了宅基地权利的“得丧变更”。其所涉基础权利应定性为“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所涉客体的不同,存在两条基本路径。在“一户一宅”或者“户有所居”的路径下,该权利所具有的收益、处分权能与《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所肩负的居住保障功能冲突尤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应派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并可依《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框架为其立基者,但其行使应受到审核批准、用途规划、登记、物权法定等法律制度的约束,并且其物权效力和法律效果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新政     
正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起实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14.
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明确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的系列措施,尤其是针对侵害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作出四条禁止性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相似文献   

15.
目前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一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物权法》的实施结束了理论界关于宅基地性质问题的争论,其中明确了农村中的宅基地使周权是用益物权的性质,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本文通过对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存需求,体现城乡居民享有公共服务的公平化.  相似文献   

16.
正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首次明确规定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时至今日,"一户一宅"制度已实施18年,但其落实情况令人担忧。在农村,"一户多宅"、"违规扩建"、"空心村"等现象普遍存在,到底是法不责众还是法律尚待完善?笔者经过对一些省份农村的实地调研,试图对"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困境和解决思路进行思考和分析。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至今经历了巨大的历史变迁。根据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100多个乡村的"百村调查"得出结论:农户对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认知度较低;农户对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物权法》认知度不高;农户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期望值较高。政策建议: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法制宣传教育。  相似文献   

18.
改革和完善的重点在哪里?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宅基地制度集中进行规定,一些制度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此都有规定.《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相似文献   

19.
农村宅基地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我国历史上,农村宅基地从来都是农民私有的,共和国开国后,农村宅基地经历了从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演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日益显露出严重的弊端和矛盾,造成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低,宅基地供需矛盾,空心村、一户多宅现象大量存在以及"小产权"房问题,并引发政府与农民、房地产开发商与农民和政府、城市居民与农民和政府的利益冲突。应着眼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与公平,通过立法,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还农民,变农村宅基地无偿取得为有偿取得,以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促进农村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相似文献   

20.
<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法律调整实施的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被简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2015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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