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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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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2.
雷啸  郭祥 《农村经济》2020,(10):22-2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依托,其治理模式的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是以经济功能为首要功能、以资本为联结纽带、"政经分离"、跨区域的综合型营利性法人组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可以代理行使集体资本的所有权、对集体资本成员资格的认定权、集体资本收益的分配权等权力。权力机构设计的重点在于集体资本份额的确定及其权力的行使;市场化选聘核心管理人员和建立多重审计制度是构建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重要手段。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模式旨在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工商登记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民事现任的法人实体制度,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基本框架。其核心是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法人登记要到位,法人实体要健全。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缺位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泰兴市现有24个乡镇,887个行政村,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进行法人登记,而出现了许多深层问题和矛盾。诸如市场主 不规范;法律诉讼难履行集体资产受损失;依法管理缺抓手,出资主体难落实,等等。因此,尽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制度,是实现依法施政,依法治经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4.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其次必须以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来培育经营主体,再次必须考虑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结论:(1)明确土地产权结构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2)借鉴现代社团法人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3)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行政治理和经营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体”还是“共有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进行辨析,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研究方法:系统推论。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体",与股份制组织存在本质区别。研究结论:应正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维系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共同体"。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要坚持集体所有制底线,谨防形式上的"保留";要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无法人地位的现状;要以完善成员权为重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建设;要加强当前农户个体与集体理性行为研究;经济效益不应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要完善"生不增、死不减"政策。  相似文献   

6.
<正>第一,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法律制度。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法构造时,一方面可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成熟制度对其规则加以设立,另一方面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特殊性作合理规制。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保护,消除成员权纠纷接受司法审查的障碍和赋予成员自由退出的权利等多个方面建立成员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基于文献梳理与实地调研,系统阐释了日本农村集体组织的历史演进和实现方式。研究发现: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的权利行使主体,其实现形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日本目前存在非法人形式的任意团体,私法人形式的营利法人、中间法人、公益法人和特别法人,以及公法人六种组织形式。一方面,各类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市场主体法各自形成了成员认定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另一方面,集体成员通过订立章程等方式重新调整公益权能和自益权能,全部或部分保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备的成员社区性、“一户一票”和“全体一致同意”的民主管理制度等基本特征,较好发挥了维护集体财产边界和实现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建议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明确人合组织属性,突出“特别法人”的基本特征,持续优化财税、土地、经营等相关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8.
研究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及其在土地征收中权益的实现途径分析,以期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基础参考。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与系统推理。研究结果:(1)成员资格的认定及内涵的界定,是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而成员权的高含金量决定了成员身份认定的复杂性;(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与特征表现为:土地是维系成员权的根本,成员权的财产边界意识强烈,成员权强调"家庭"单元,社会成员权应优先于经济成员权,成员权以传统伦理为基础。研究结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遵循自治性、保障性、唯一性和尊重性4个基本原则;(2)成员认定及成员权内涵界定,应综合考虑户籍、承包权、权利义务、土地保障等多种因素;(3)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平衡;(4)土地征收中成员权的实现要坚持村级留存和直接分配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9.
当前,农民集体成员权问题是农村地权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民集体成员权问题主要体现在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的关系上。从制度建设上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对实现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坚持土地承包制的稳定性和长期性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农民集体成员权面临的问题一般所说的成员权,属于民事法调整的身份权的范畴,如公司制度中股东的成员权。国家立法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上,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农民集…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土地"三权分置"深刻影响着农村治理。土地"三权分置"包含承包权确权、经营权配置和所有权实现。"三权分置"带来的农村治理环境变化包括治理基础的市场化、治理边界的开放化、治理过程的契约化;其带来的农村治理主体变化有集体组织的治理功能强化、集体成员各阶层参与治理的程度分化、非集体成员参与治理的作用加强;其带来的治理机制变化有权力格局开放化和决策程序民主化。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流动性逐渐增强,涉农纠纷亦日益增多,而大多数涉农纠纷牵涉到农村集体成员权(以下简称成员权)的界定及保障问题。可以说,如何合理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以及如何有效地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困扰我国城乡一体化及和谐社会建设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于2010年对全国12省36县实地调查所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描摹出农村集体  相似文献   

13.
新政     
中共中央、国务院: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5月1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相似文献   

14.
集体成员权视角下的农地产权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农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法律构造为视角是研究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成员权的法律构造与农地产权具有内在关联,在“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之下,应厘清集体与农户作为不同层次的农地产权主体各自的权利边界.以农户的成员权及其法律保障的系统化、明晰化为基础,集体农地产权层次、土地流转模式与土地收益的分配结构都能在现实条件下得以优化.  相似文献   

15.
集体成员权的构造是新一轮农地流转改革需要明确的重要命题。现行成员权的法律设置存在诸多法益价值的混同,成员权重构首先要从集体所有权的发展走向中找到其在未来整个地权结构中的定位。应以农村土地国家独占为权利搭建基础,从农地流转的理念、成员权身份性与契约性的协调、成员权的组织形式、成员身份认定、成员权的权能设置、成员权的补偿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重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相似文献   

16.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效率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农村集体资产可粗略地分为三大类 :以土地、山林等为主的资源性资产 ;以乡村集体企业资产为主的经营性资产 ;以及以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为主的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与其他公有资产一样 ,其产权有一个基本矛盾 ,那就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任一成员 ,既是本社区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 ,任一成员不能单独行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这一矛盾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通过某一组织来实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社区内成员的当然代表 ,管理和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社区农民作为…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关于人的结合之类型序列。由此,《民法总则》第99条应被理解为,具备法人成立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反之则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于主体形式的选择,传统民法奉行类型强制,但当前国际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缓和趋势。中国法人法定主义原则的学理解释过于严格,立法解释应采缓和模式。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一种法定主体形式,同时通过结构创新缓和类型强制。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不应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但须基于其特别法人性质,在成员权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加强规制。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生产生活、为集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但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顾,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备,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逐渐降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这种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并专注于土地所有者职能的发挥。特别法人的定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过度阶段,最终应当向营利法人方向靠拢。  相似文献   

19.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相似文献   

20.
研究目的: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面临的法理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人身性的社员权;农地经营权流转面临受让主体的身份障碍,制约了农地财产功能发挥。研究结论:"三权分置"后农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呈复合性;无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受让人可设置为新型成员权;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建不同种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用地的共有权和专有权,且保障新成员与原社员在用益物权上平等;在条件具备时完全以物权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代人身性的社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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