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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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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制见于《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保险业法》中。日本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以保险人对保险契约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其违反该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进行构造,并有保险人消极说明义务和积极说明义务之区分。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保险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制模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于海纯 《保险研究》2009,(11):117-121
与说明最近之术语有告知、提供、揭示、披露、警示、通知等。关于保险缔约信息提供义务,普遍使用的术语是说明义务、告知义务、资讯提供义务。对说明与告知、说明与信息提供、说明与明确说明相关概念进行语义学辨析,有益于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意义认识。对说明义务究属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先契约义务或契约义务、主动义务或被动义务之讨论,对说明义务的实务运作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张好 《金融纵横》2020,(1):77-81
传统意义上购买保险是以补偿损害为目的的一种分散风险的行为,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外,还有众多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新型保险。相比传统保险,这些新型保险具有收益更高、风险更高、产品也更复杂的特点,针对传统保险的投保人保护制度,诸如说明义务、适当性义务、严重不公平条款无效等,难以实现保护投保人的目标,因此要在保险销售中确立保险人的产品咨询义务。本文从引入保险人产品咨询义务的必要性、保险人在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履行保险产品咨询义务三个方面分析德国保险产品咨询义务,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王海波 《保险研究》2011,(2):108-115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分和协调.上述角度的研究对于评价以及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范围、履行和法律效果是一种有益的...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随着保险业的技术化、垄断化发展,投保人的利益日益遭到威胁和损害,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呼声愈加强烈.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不力的,需要借鉴相关制度予以加强,使保险人真正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  相似文献   

7.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17,(3):103-113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8.
陈继平 《保险研究》2012,(6):95-102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其他责任人对同一损失同时负有补偿义务的情形时常发生,保险界对其如何处理至今尚未找到明确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或者法律依据,以致于虽然《保险法》第60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保险实务中仍然出现了包括机动车保险中"无责免赔"这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的约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也被不当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用于保险活动中,能够为保险竞合和包括保险人补偿义务在内的补偿义务竞合情形提供广为接受的处理方案,能够为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能够为"无责免赔"争议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9.
刘芳 《福建金融》2005,(12):47-48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互负最大诚信义务,就保险人而言,应向被保险人履行定约说明、及时偿付、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最大诚信义务,以避免动摇投保人对保险的信心。  相似文献   

10.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1.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活动的中最为重要的“基本规范”,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受其约束:对投保人的约束主要体现为告知和保证义务;而对保险人的约束体现为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可见,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是通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的,其主要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13.
<正> 保险企业作为经济的一个部门,其保险业务活动与法有着密切的关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这对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保险的美誉度不无裨益。一、保险实践无不体现保险的法律行为保险实践的法律行为是由保险性质所决定。保险的整个过程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用订立保险契约(亦即保险合同)的形式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完成。也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补偿责任或约定给付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保险法实施至今已有近两年时间,新保险法对与机动车辆保险密切相关的保险定价方式、保险过户、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中,保险公司的具体操作与法律规定尚有一定的距离,因此,需要对新保险法实施后与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一深入探讨,厘清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15.
杨琦 《北方金融》2020,(2):99-103
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强度按照一般合同—保险合同—互联网保险合同呈现递增趋势。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应从现阶段司法实践现存问题入手,结合互联网特性,以重要事项作为范围界定标准,不同条款内容设置不同的说明程度,采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同时借鉴保险法体系最为完备的日本法经验,建立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后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1,(5):117-127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就责任关系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保险人影响甚巨,故《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赋予保险人对和解协议认可与否的自由.相比不予认可这一事后救济手段,作为事前防御措施的和解参与权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案,保险实务中合同约定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做法已不罕见.在立法论上,和解参与权的规范构造包括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参与和解并表示认可的权利、和解参与权在诉讼和解与调解中的适用以及保险人未参与的效力等方面.为防止保险人滥用和解参与权,应对和解参与权作适当规制.考虑到我国保险实务的实际情况,不应全面确立和解义务,而应当在坚持权利定位的基础上,确认保险人参与和解的不真正义务以及和解参与过程中的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7.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罗璨 《保险研究》2013,(4):95-100,88
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群的立法经验,构筑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建议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为主的先合同阶段义务群机制,以缓冲说明义务制度的适用压力,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目标。  相似文献   

19.
随着互联网向各行各业渗透的速度、深度和广度的与日俱增,互联网保险备受关注.但是,网络销售环境的特性也会导致传统的面对面销售方式无法介入,以在某网站实际购买某保险公司产品为例,发现互联网投保过程中存在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以及保险服务不完善的问题,从而提出通过强制化阅读,以视频或语音方式讲解条款,建立数据库以及完善保险相关服务的对策.  相似文献   

20.
在互联网保险交易中,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行为的性质、实际操作人身份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分别关系到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实际履行、说明对象的认定和效力等问题。对此,新近立法或未对这些争议做出针对性回应,或与原先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司法裁判也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方式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不能仅以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知晓和能否控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的现实地位为基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并确定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实现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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