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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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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唐模村的永佃制是优于普通租佃制的租佃制度,其运行机制:一是永佃制下主佃之间的双向永佃租佃使唐模村的租佃形式比普通租佃更加灵活,并形成低永佃租率;二是永佃制在赋予佃农佃权的前提下促进了经营地权的流转;三是双层地权的运作使地权租佃成本降低,促进了零碎地块的整合以及劳动力和地权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2.
清代永佃权性质重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三谋  李震 《中国农史》1999,18(3):19-25
清代永佃制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关系。永佃权作为长久使用权出现的同时,又以一部分所有权的身份存在于世,它是对田主土地产权的分割。它是佃农通过与田主协议的形式或斗争的手段而获取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权益———既可长久使用,又与田主共同占有了所耕作的租田。从这个意义上讲,永佃农民与出租土地者是具有同等资格的两个田主。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农业中的永佃权最早产生于北宋淳化年间①,到明清时代,盛行于南方各省,在我国的租佃史上,产生过很大的经济影响和作用。此制的基本内容是:佃户长久承租一主之田,田主不得增租夺…  相似文献   

3.
民国时期福建政权的不断更替对永佃制造成了程度不同的影响:民初军阀混战使得永佃制的发展有所迟滞;红军和十九路军分田期间,永佃制出现了短暂的衰落;之后又因为原有永佃关系的恢复和国民政府推行永佃权而得到重新发展。中共土改时在承认农民田皮权的基础上归并皮骨,永佃制在福建最终消失。民国至新中国建立初期,福建永佃制经历了持续发展→发展迟滞→短暂衰落→恢复发展→彻底消失这样一种演变过程。  相似文献   

4.
押租特别是永佃押租,常与一田二主相牵涉一起,难以区分。押租其实相当于佃户典入田面权,也形成地权的分割和广义上的一田二主。永佃押租以及垦荒永佃形成的"相对的田面权",并非是永久彻底的地权分割,佃户可以退佃但不可以出卖田面,与"绝卖"意义上一田二主的"公认的田面权"相比,其实质区别是相当于土地交易中典与买卖的不同。因此,"相对的田面权"向转化"公认的田面权"的关键是佃户可以出卖田面,而同时地主不再为退佃及退还押租金或垦荒工本费负责,相当于完成典向绝卖的转化。传统社会民间土地市场中,地权可以多形态、分层次、分时段的交易。  相似文献   

5.
清至民国,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相应地徽州族田也受到总土地制度变迁的影响。清朝时期,宗祠或公堂逐渐失去了对佃农的强势地位;族田出现双层地权分化并逐步加深,单纯的宗法土地所有制被打破。民国时期,族田地权分化更加普遍,宗族主要掌握族田的田底权,田面权则主要被佃农分割;徽州祠堂只能作为一个普通土地拥有者参与土地租佃和交易。  相似文献   

6.
范金民 《中国农史》1993,12(1):46-51
清代前期,苏州地区的农业经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农业经济结构方面,形成了以农业为主的农副工兼营的综合型产业结构;在土地利用、田间管理、耕作制度和耕作技术等农业生产方面,有了明显的变化或发展,精耕细作的程度更为提高;在农业经营方面,商业性农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其程度和范围远超往昔;在农业生产关系方面,永佃制较为普遍,地权进一步分化。所有这一切,标志着清代前期苏州的农业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相似文献   

7.
明清时期的农业土地占有方式,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一样,有官田(公田)与民田(私田)之分。明清时期国有土地的农业经营方式主要采取屯田制经营。民田的经营形式,则有自耕农经营、地主佃仆制经营、地主雇佣制经营、地主一般租佃制经营、农奴制经营等各种具体形式。其中地主一般租佃制经营是最主要,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在封建农业土地关系上,它既继承了历代封建农业的基本制度,同时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特定条件,出现了一些封建社会晚期所孕育的特征:第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急速发展;第二、封建宗法关系减弱;第三、永佃制盛行。永佃制是租佃形态的发展,反映了中国封建经济所特有的弹性特质。  相似文献   

8.
人口,生态与地租制度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王建革 《中国农史》1998,17(3):79-87
影响地租制度变化的条件有多种,本文从人口和生态两方面分析了历史上特别是清末、民国时期封建地租类型和分布特点。从历史上看,随着人口压力的增长,分租制逐渐过渡到定额制,在晚期人口压力过度的条件下,出现了押租、预租等较为残酷的剥削类型。本文还指出,永佃制的产生和发展也与生态变迁、特别是土壤生态条件的变化有一定的联系。  相似文献   

9.
如何经济地利用有限的农田,发展农牧业生产,是今后大农业生产中一个必须探讨的课题。尤其在吕梁山区九县,既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增加粮食产量,又要退耕还林还草,改变水土流失的严重状况,恢复和重建生态平衡。“草田轮作”制则是一条发展我区农牧业生产的重要途径。 邓小平同志指出:“黄土高原要大抓人  相似文献   

10.
清代前期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卞利 《中国农史》1998,17(3):47-55
押租制是封建租佃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产生于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得到急剧发展。作为押租制发展的典型地区,江西赣南地区,其押租制在清代前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闽、广客佃的大量涌入,为赣南押租制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作者以赣南地区为个案,详细剖析了押租制在清代前期赣南地区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表现以及押租制对社会经济所起的作用与影响。针对学术界或肯定或否定押租制的作用,作者指出,对押租制这样一种新型的租佃制度,既要看到它的消极作用,也要承认其积极作用,不能因噎废食。它对佃农的剥削引起了广大佃农的激烈反抗,尤其是它和高利贷相结合,这无疑是消极的、反动的;而押租制对永佃权的促进,对田皮即土地使用权和田骨即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与瓦解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无疑又是积极的进步的。  相似文献   

11.
基于首次整理成功的卜凯第二次农村社会调查原始农户数据资料,本文在印证近代西北地区租佃经济整体落后的基础上,从佃农租佃原因入手分类探讨佃农租佃问题。研究表明,纯佃农与小型半自耕农租佃源自人地矛盾,是"维系生存型"租佃,租佃面积有限,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并强烈依赖农外就业维持生存;大型半自耕农因某些作物种植对土质的特定要求而租佃,是"改善生活型"租佃,需不同程度依赖雇佣劳动力,对农外就业依赖程度较轻。从租佃制度来说,西北地区分租制整体占优,但各地普及程度与佃农数量成正比,受生产责任、谈判能力、抗风险与地租敏感度以及生存压力与作物品种影响,两类佃农的租佃制度与地租负担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2.
方行 《中国农史》1999,18(1):29-34
本文以松江府为例,探讨清代江南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种棉织布的兴起,清代前期松江府农民的商品性生产总值超过了自给性生产总值,农民家庭手工业生产总值与农业生产总值大体相当。加以佃农耕地面积减少,地租负担减轻,并通过占有田面权与地主分享土地所有权,以及出现佃农中农化倾向,从而使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经济关系日渐减弱。同时,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以及米麦花三棉丝质当的兴起,佃农与商人间的经济关系则日益紧密。农村经济关系,已从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经济关系为主,转向以农民与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为主。这种深刻的经济变动,是市场配置资源、资源效益优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问题备受关注与争议。如何调整不适应的生产关系,找到一条适台中国国情的农村土地经营新体制,使潜在的土地资源释放出巨大能量,努力实现农民增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此,我们提出:今后土地实行永佃制,是实现中国农业的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通过今后三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逐步实行农村土地永佃制,来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在此提出几点粗浅看法与建议,与大家共勉。  相似文献   

14.
臧知非 《中国农史》2003,22(2):35-37
吴简的“旱田”、“熟田”并不是就农民所租田地的质量状况而言,不是指“受旱和正常收获的田亩数”,也不是指“种植早地作物”和“水稻田”,而是国家征收地租的专门用语:旱田是低产田,熟田是高产田。国家分别制定统一的旱田、熟田的标准亩产量,确定两种统一的田租额,征之于民,用调节农户旱田、熟田数量的方式调节因租种不同质量土地的农户的田租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相似文献   

15.
论土地国有永佃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安希极同志的这篇文章,就我国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永佃制。这一观点尽管不是首创,但其论述确有许多独到之处,特别是对土地产权中的政企混同弊病的论述,实属精辟。  相似文献   

16.
解放前江苏省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使广大农民丧失土地,沦为佃农或雇农,不得不忍受地主的繁重剥削,从而使江苏省的租佃关系也较为发达。江苏农村地租有实物、货币和劳役等三种地租形式,地主无论采取哪种地租形式,其租额都较高。佃户除了向地主交纳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等正租外,还要向地主交纳押租和副租。佃农不仅给地主纳租服役,而且还要给政府交纳繁重的苛捐杂税,使农民生活更加困苦,不得不借债度日,忍受高利贷的盘剥。因而广大农民的生活已陷入绝境,农村经济十分枯竭,生产力停滞不前。欲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必须推翻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  相似文献   

17.
土地租佃是佃农生存之本,也是地主获得土地资产性收益的重要方式。欠租撤佃这项租佃习俗大量见诸民国佃约,并受到了民国民法和土地法的充分肯定。欠租是否必然导致地主撤佃、撤佃后可否追租、欠租是否可以撤永佃、不欠租时地主可否撤佃等等,在民国法律、地方佃俗和租佃实践中差异甚大,体现出了在地主撤佃权之规范上国法的审慎和佃俗的宽容。呈现在欠租与撤佃关系复杂性之背后的是业佃间的利益博弈以及业佃双方的理性和无奈。  相似文献   

18.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但是,经营权流转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值得探究。本文梳理了家庭农场孕育和成长的缘起,家庭农场与小农户之间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租佃关系,其从发展之初就带有佃农化的基因。利用统计资料与实际调研两个层面的数据,分析家庭农场佃农化现象所引发的问题,并从理论层面剖析家庭农场佃农化形成的内在机理。研究表明:佃农化的家庭农场陷入经营权交易难度高且不稳定和土地租金成本过高的经营困境,衍生诸如土地经营的非粮化倾向增加、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成倍提高以及农田基础设施的投资减少等方面的负面效应。家庭农场佃农化正是土地承包权固化的结果,而地租水平的快速增长,迫使土地承包权的财产属性显化,加剧承包权凝固的状态。为此,文中提出探索适应现实需求的土地承包权退出政策管理,以期增强家庭农场土地产权稳定性,进而破解家庭农场佃农化现象所引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通过唐前期西州户籍文书中所登载的租税数额,可以发现西州地区的租税数额较为特殊,对于西州"计租六斗"租额的认识,目前学界尚存分歧。本文结合敦煌"宽乡"与西州"狭乡"地区的给田基准额以及相关史料,对"计租六斗"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租二石"和"租六斗"均与不同的给田基准额有关。正是因为西州"狭乡"丁男的给田基准额是6亩永业田,所以应输纳的租额是6斗。"计租六斗"既是西州赋税制度特殊性的体现,又与唐《赋役令》的规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20.
新闻克拉玛依地处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边缘的戈壁荒滩上,是随着石油的发现和开采而建立的新兴工业城市,生态环境极度脆弱,在长期计划体制下,形成了以地下油气资源开采、加工为主业的较为发达的石油产业。第一、三产业相对较为落后,特别是农业一直被作为副业,加之水资源匮乏,农业生产一直徘徊不前,由于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寻找并尽快发展其替代产业已迫在眉睫。2000年10月竣工的“引额济克”工作给克拉玛依发展农业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农业生产摆脱了长期的水资源限制,地域内46.6万公顷宜农荒地焕发了生机,农业无可非议地变成石油的替代产业。如何开发利用这些宜农荒地资源,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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