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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理解,导致双方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采用了不同的判断规则,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形成了转售价格维持认定的漏洞和缺陷。文章通过对竞争效果的分析以及规制原则的适用比较,建议我国采用统一的违法推定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进行认定,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细化完善纵向垄断的豁免条件,使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更加明确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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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重要保障,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对于规制原则的适用尚不明确。从1911年本身违法原则的确立,到2007年受到Leegin案合理原则的冲击,美国在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问题上积累了大量法律经验。通过了解美国经验,结合我国法律运行的本土资源,明确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规制,并在实践中不断细化经济分析的具体标准,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政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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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源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52-55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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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范畴,是反垄断法应规制的重要内容。对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并界定其概念,可以为反垄断法制定相应规制内容奠定合法基础.并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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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美国一直严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在2007年丽晶案中,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又适用合理原则。我国反垄断法14条中规定,严格禁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而对茅台、五粮液案判决更说明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有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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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维持转售价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和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一般都能够促进竞争并对消费者有利,所以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其不加以禁止;因此本文所论述的转售价格维持仅指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在过去的一年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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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2013年,国家发改委查处了白酒、乳粉两批纵向价格垄断案件,处罚金额分别达4.49亿元和6.68亿元,为明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对规范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经营者竞争意识较为薄弱,纵向价格垄断普遍存在,应立足我国竞争基础,依法实施《反垄断法》规定,推动经营者合规,促进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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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存在着诸多立法缺陷,发达国家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方面产生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概括禁止和特殊豁免,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等的成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从规制原则、豁免制度、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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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规制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垄断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难题。2007年美国丽金案确定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规制适用合理原则,但如何运用合理原则仍然面临不确定性。丽金案后美国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规制方案。本文着重介绍了分类型配置举证责任的方案,期望我国未来在立法与执法中予以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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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宇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9-20
目前,对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监管比较一致,都倾向于采取严厉打击、严格处罚的原则,我国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共识;但对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监管有严有松,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初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普遍存在,应当贯彻《反垄断法》,注重规制这种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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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4):44-46
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纵向固定价格协议,又称转售价格维持协议(RPM),即生产商或供应商要求独立经销商能够以前者规定的价格进行转售。第二类通常被称为纵向非价格限制,包括纵向划分市场、纵向客户限制、禁止某个经销商销售某种型号、禁止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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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7)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和执法实践仍未对以销售地域限制和销售客户限制为代表的纵向非价格限制划出一条红线。本文首先旨在结合现代分销系统实践,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纵向销售客户限制会限制销售商和消费者正常的套利活动,阻碍商品流通环节效率的自由扩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竞争;进而阐释这一限制可能造成的反竞争效果,包括便利价格歧视、容易成为固定价格的一种方式;最后提出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反垄断规制,建议可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制度,但具体哪几种例外情形可以适用,需具体考虑其对市场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等,运用合理原则对其进行豁免,这应当是今后予以关注和研究的方向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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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给潜在竞争者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市场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当前中国市场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纵向价格垄断问题,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完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总体路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细化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救济,明确执法考量等因素,提高在市场执行中的灵活性,细化罚款计算基础,为此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对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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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是近年来反垄断经济学及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核心问题,至今在反垄断执法中仍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分析方法和结论.我国很多行业中普遍存在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但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缺陷及执法、司法经验的不足,造成对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和结果,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在反垄断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可行的反垄断分析规则和执法政策,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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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转售价格限制是反垄断重点关注的纵向垄断协议,为了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中国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对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禁止重点、违法要件、举证责任配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应该逐步采用合理推定原则,执法机关获取的关键证据应为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而非协议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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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转售价格维持(RPM)是一类广泛使用的商业行为,它具有促进竞争和反竞争的效果。对于这类行为应采用合理原则的分析方式判断其合法性。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上海一中院在强生案中判决对转售价格维持均采用合理原则的分析方式。在这一原则之下可以发展出更加专注的结构型合理原则,以此可以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法律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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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对于转售价格维持案件的处理在立法和经济学逻辑上均备受争议。本文介绍了转售价格维持的国内立法和案例现状,并且从企业实施转售价格维持的动机、转售价格维持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以及社会福利三方面分析了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笔者认为在鼓励新产品、新企业进入市场方面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有许多积极的影响。但同时,转售价格维持存在限制品牌内部、外部竞争,增加市场进入障碍,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