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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加,法院在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态度坚定,但经营者高于法定赔偿的承诺是否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存疑。笔者认为,应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建立良好的市场制度的角度,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敢承诺假一赔十的经营者不应手软,法院对其重罚才可能产生威慑和惩罚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上议事日程的前提下,不妨借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适当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赔偿倍数,使其符合现今市场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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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在社会中的经济价值显得日益重要.虚假广告的出现,给市场秩序蒙上了一层阴暗的色彩,它不仅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市场信用危机,更直接的后果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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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所称“增加赔偿的金额”,实际上就是惩罚性赔偿,因为依照我国民法一般原更口,恶意欺诈导致合同失效,仅仅只是退还价款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了增加赔偿的金额,正是基于对欺诈一方予以惩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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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法律纠纷中购房者纷纷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首先从商品房是商品、为自己居住而购房的自然人是消费者的分析出发,讨论了购房者的消费者地位,从而奠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前提。继而,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对主张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观点进行反驳,分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后对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欺诈行为进行界定。最后,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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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教育属于公共经济性消费.公共经济性消费是公共经济的表现形式之一.我们在1993年制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私法性质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调整公共经济性消费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适应公共经济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建立包客公法争私法的新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应该根据公共产品的特点,修改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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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维权”的涵义“诚信”,就是要求经营者及市场中介机构在市场活动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商业道德标准和根本的行为准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全面、充分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义务,守诺践约,反对规避自身义务及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促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市场监督机制。“维权”,就是号召广大的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以《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法律的标准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市场交易中的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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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毅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5):96-98,112
近年来,消费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消费者”。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对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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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我国民事法律补偿性赔偿性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缺陷,根本原因在于这一制度本身规定的不完善。在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必须对此规定做相应的修改,以适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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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在我们面前,并且表现还很突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运行存在着明显的脱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就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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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约束经营者行为意义重大。然而,在经济发展及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一些缺陷。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出来。文章着重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即: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完善举证责任,旨在让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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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特别保护原则,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原则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中心主旨的确立、权利义务的设置、特殊归责原则的适用、惩罚性规则条款的创设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多样化等。与此同时,为防止特殊保护原则的滥用,还应遵循适度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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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商品以及服务层出不穷.但无法避免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也愈演愈烈,许多商家为了取信消费者而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方面做出各种高于法定赔偿的承诺,例如"假一罚十";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也不断增加,学会了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引发争议的极端情况-专业"打假卫士"的出现也为"假-罚十"问题的研究增加了必要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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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有有关的不足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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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惩罚性赔偿本质的认识不一,导致各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差异。我国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在立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有关该制度的本质问题也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惩罚性却依然以补偿功能为主的特殊民事责任。在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修改工作中,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和补偿功能作出新的权衡与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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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消费关系中,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而实践中经营者是否享有选择权争议较大.本文通过试论经营者享有选择权的法律依据及经营者行使选择权的限制,推出在生活消费关系中,经营者应当依法享有选择权,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以纠正市场缺陷带来的市场失灵,维护市场主体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公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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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民事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出台之前,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行事的。与《民法通则》比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确立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二者在交易活动中应遵守的原则,特别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弥补了《民法通则》中的不足。因此,消费者应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学会以此保护自己。这就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究竟在哪些方面发展和完善了《民法通则》。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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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效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就必须明确责任主体或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赔偿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有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五,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