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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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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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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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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引起这样广泛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尽管经过了四次审议修改,但当它干2003年10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后,还是引起了一场全国范围的争议。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4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其中的第七十六条更是成为社会和媒体的争论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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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作为保护第三者(即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制度设计,在抚慰、救助及赔偿受害者家庭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承担着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保护伞"功能,更是考量和检验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试金石"。交强险实质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及其立法历史来看,站在解释论立场上,我国现行法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者的损失填补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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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前 ,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 ,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二者完全分开 ,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 ,即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 ,但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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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法律争议与对策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强制保险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分配尤其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2006年国务院制定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上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下是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但是,<条例>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限制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合理界定赔偿范围,增加保险人的追偿权,以及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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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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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3月28日颁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它对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会对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该《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制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将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记录相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等特点。《条例》的出台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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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无责赔付”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条例(草案)》立即引起各方关注,由此,曾在一年前引发广泛议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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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救助基金制度亟待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此,我国确立了交强险和救助基金双轨并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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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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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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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别险种,在保险原理和规则运用方面,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影响。因此,应当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下,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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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04年《交通安全法》、2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构筑了较为完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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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交法》是第一部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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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但却未设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带来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同时,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不仅仅涉及保险公司,而且涉及其它的主体因素,如交警、受害人等。因此,强制保险费率厘定时必需兼顾几个方面的要求方能体现其合理性,如保险费不能超过一般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以避免大量的脱保现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等。因此,在厘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时必需对如下因素予以客观的认识和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