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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指因过失而引起危险状态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过失危险犯的价值应当得到认可.在渎职犯罪逐渐趋向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现状下及时设立渎职类过失危险犯有极大的立法意义和司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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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对公共安全极具危险性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借助一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措施,并对醉酒驾驶所引出的刑法解释问题附带作理论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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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为背景,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设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的一般理论问题,对危险驾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就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定罪、量刑和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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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醉驾是否单独定罪的争论已无悬惫.而关于“醉驾”认定标准、“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醉驾”量刑的争论远未止息,本文局限于篇幅所限,基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的普遍性,仅就此类型犯罪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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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日益严重,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现在对于水资源的管理主要是行政、民事的法律制度,这样还远远不够,刑事立法还十分不完善,如没有具体水污染犯罪的罪名、犯罪的主观心态、是否引入危险犯等等.这些我们可以在刑事立法的角度来对于此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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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学界的主要分歧在于危险状态之于危险犯到底是其成立还是既遂的标准。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危险犯如何定义,也关系到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危险犯是否存在既遂形态以及既遂的存在范围等问题。本文围绕着这个问题从学说的争论焦点方面进行分析,并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认为危险状态的存在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而不是危险犯成立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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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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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总是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评价犯罪,认为犯罪人应当对犯罪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但是,犯罪从本质上讲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产物,正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发生的作用是极其必要的。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到被害人责任的影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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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开始生效,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有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加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危险驾驶罪处理这类案件也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此次,危险驾驶罪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只有认清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性质,才能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本文从抽象危险犯入手,分析并厘清了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形态、醉酒标准等方面的认定,并提出了该罪的相关立法修改建议,旨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有助于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更为妥帖地适用刑法处理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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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美国刑法中都没有关于酒后驾驶概念的规定,多是通过其他法律对BAC界定一法律标准,超过此标准的则为酒后驾驶。在适用的罪名上,美国有独立的罪名惩罚酒后驾驶行为,而我国多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酒后驾驶行为予以惩处。在法定刑上,我国和美国对酒后驾驶的法定刑较为严厉,最高都可达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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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给公共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近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关于酒后驾车犯罪的定罪问题存在普遍争议,有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为了更有力的打击酒后驾车行为,有必要加大对一般饮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醉酒驾驶罪",以明确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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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视角转向中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从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概括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理论问题,较以往研究具有优势。《刑法》第306条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需要通过具体危险犯对之进行限缩。对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主观故意的把握,关键在于对"引诱行为"之界定,此界定需要以"广义利益引诱说"以及与"威胁"具有等置性为标准。此外,本罪中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而2012刑诉法修改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影响,为法律人变得愈加博爱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