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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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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征纳》2010,(12):45-45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0,(12):F0003-F0003
<正>财税[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相似文献   

3.
现就所反映的对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10,(11):47-47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安徽水利财会》2006,(4):36-36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国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1,(1):112-112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现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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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税务》2010,(8):38-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9.
2010年的12月1日,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退出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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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从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12.
张德勇 《中国税务》2010,(12):19-21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终于结束了税制长期内外有别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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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韩洁  徐蕊 《中国外资》2010,(21):22-24
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对外资企业征收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最后一个不平等税收待遇被消除.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相似文献   

16.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当前"营改增"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下,地方税体系构建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城建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对政府资金筹集和地方财政支出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以靖江市为例,探讨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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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超国民待遇”被终结 12月1日,国家已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简称外企)及外籍个人征收1%~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简称“两税”)。此举一是宣告外企在税收政策上“超国民待遇”的彻底终结;二是会使得外企的利润缩减,“短期内要经过阵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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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我国“免、抵、调库”政策出台的背景 “免、抵、调库”政策的出台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实行密切相关。我国自1997年开始在生产企业推行“免、抵、退”税办法,替代了在此之前实行的“先征后退”法。“免、抵、退”方法中“免、抵”的增值税是原来“先征后退”方法下“先征”部分的增值税。按照财税体制,“先征”上来的增值税的25%归地方;地方还可根据这25%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如果两税(增值税、消费税)超基数,地方政府可按1:0.3得到返还。由“先征后退”改为实行“免、抵、退”后,地方应得的25%的增值税收入没有了,地方附加相应减少,地方税收增量返还也随之减少。如果不做相应的补偿,势必影响地方推行“免、抵、退”方法的积极性。“免、抵、调库”政策就是在准确核算地方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由国库部门办理调增该部分收入。“免、抵、调库”的目的在于准确、规范地统计因免、抵减少的收入,避免该办法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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