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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05,(1):8-13
2004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55起,造成852人死亡、877人受伤。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4起,上升34.1%;死亡人数增加207人,上升32.1%;受伤人数增加310人,上升54.7%。其中四川发生8起,广西发生5起,重庆、贵州各发生4起: 1月7日14时10分,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晨光村驾驶员王道兵驾驶渝AU0619号万达牌旅行小客车,乘载26人(核载14人),行至秀溶公路(县道)一下坡转弯处,因雨天路面湿滑,避让前方对向行驶车辆时,车辆侧滑,坠入公路左侧78米深的坡下,造成11人死亡、15人受伤。1月11日10时20分,四川省甘孜州康定汽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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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造成807人死亡、705人受伤。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8起,下降14.5%;死亡人数减少45人,下降5.3%;受伤人数减少172人,下降19.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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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比上年减少67635起,下降13.1%;造成98738人死亡,比上年减少8339人,下降7.8%;造成469911人受伤,比上年减少10953人,下降2.3%;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比上年减少5.1亿元,下降21.2%。万车死亡率为7.6,比上年减少2.3。分省区看,湖南、新疆2005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增加,其余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比2004年下降。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河南、贵州6个省降幅超过10%。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份分别是广东(死亡9959人)、江苏(死亡7603人)、山东(死亡7050人)、浙江(死亡6881人)、河南(死亡4587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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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云南交管人,虽生活在四季如春的高原,却遭受了最为寒冷的2006年,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0起,位居全国第一。面对异常严峻的道路交通状况,记者目睹和亲身参与了该总队一系列的大规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整治战役和活动,那时见到主管事故处理的副总队长刘新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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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成果:集中整治期间,截至10月30日,山东省发生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2.7%、5.34%、19.5%、27.6%。实现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工作目标,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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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素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今年2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3月,公安部交管局又下发《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出17项严格驾驶人教育管理措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创新管理举措,改革、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路面执法管理和宣传警示教育,取得了初步成效。5月份以来,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1万起,共造成7848人死亡,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造成死亡人数分别下降8.9%和16.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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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杭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从源头抓起,从驾考开始,紧紧围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这一中心,严格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突出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三个重点环节,建立健全严训、严考、严管机制,不断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驾龄1年以下的新驾驶人肇事造成死亡人数从2004年的89人下降至2011年的10人。严训提素质为了方便驾驶人选择合适的驾校,杭州车管所每月对驾校培训能力、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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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至2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推进实施2011年"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加强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现撷取部分省市交警总队领导会议发言,供大家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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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新疆自治区积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全面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水平。实行复杂路况和恶劣天气驾驶考试。自2011年元月起,新疆已开展长距离复杂条件实际道路考试,并且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完成了3条实际道路考试路线的选定工作,并设置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目前正在完善相关的标志、标牌。鉴于目前新增的场地考试项目对场地和经费要求高、建设标准和评判方式未确定的情况,已和运管部门协商,拟定在乌鲁木齐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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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现状目前,我国立法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并未作概括和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只是笼统的称之为"机动车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