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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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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直是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的焦点问题。《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的含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郭融 《现代经济》2009,(9):111-112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其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小区车位及车库的归属和效力。为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空间,比如对停车位缺少类型化定性,权属划分标准仍然模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体系构架尚欠完整等。本文试从这些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和解决车位纠纷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小区车库权利归属问题是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主要纠纷之一,《物权法》的出台试图结束这一纷争,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并未完全注意到我国小区车库的权属现状,对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不对等以及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欠缺考虑。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小区车库的法律归属进行全面分析,并对车库进行分类规制显得异常重要,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应当成为解决车库纠纷的立法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4.
刘守熙 《现代经济》2005,(10):10-11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业主共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区划内作为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归属却比较模糊或含糊其词.作为新建住宅小区,按千人指标配置的附属建筑设施,不光是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还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综合便民店、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社区服务中心、学校、文体设施等.这些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按千人指标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5.
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且有特殊属性,在城市建筑中广泛存在。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人防工程被用于经济活动比如房地产开发。与此同时因其所有权归属,使用收益权不清等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例如人防工程地下室改造成车库出租出售,但无法取得产权证书;小区地下人防工程被改造成小旅社从事经营活动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等等。  相似文献   

6.
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且有特殊属性,在城市建筑中广泛存在。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人防工程被用于经济活动比如房地产开发。与此同时因其所有权归属、使用收益权不清等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例如人防工程地下室改造成车库出租出售,但无法取得产权证书;小区地下人防工程被改造成小旅社从事经营活动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等等。 居民住宅区域的地下人防工程到底属于谁?小区人防工程能否出租出售?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对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经营?……由于目前我国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小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予以明确界定,有业界专家建议.审议当中的《物权法(草案)》应对商品房小区配建防空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止纷息诉。[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小区中的停车位和会所所有权的归属是物权法制定中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目前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不利于业主利益。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对于不同的小区,应设计不同的权利归属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现代经济》2003,(4):66-68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地下车库(位)转让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外,对可单独拥有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租售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以下简称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包括分期实施的商品房项目,下同)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二、附属地下车库(位)需转让的,应在商品房转让合同中与本商品房小区内的预购人或买受人约定明确;需出租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租赁给本商品房小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各类小区人防工程纠纷纷纷见诸于报端,例如人防工程地下室改造成车库出租出售,但无法取得产权证书;小区地下人防工程被改造成小旅社从事经营活动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等等。由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一系列的讨论。如,小区人防工程能否出租出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草案进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据媒体报道,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相似文献   

11.
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物权法》第74条确立的“约定归属”制度模式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也不利于业主权利的救济。由此,建议对于共用部分车位、车库的利用,能否办理权属证书为直接依据,采用设定“专用使用权”方式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各类小区人防工程纠纷纷纷见诸于报端,例如人防工程地下室改造成车库出租出售,但无法取得产权证书;小区地下人防工程被改造成小旅社从事经营活动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等等.  相似文献   

13.
河北青青源小区是2005年入住的普通商品房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约56,000平方米.共有16栋楼房,共计居住480余户.楼房都是六层高,一层为小房或车库,二至六层居住.  相似文献   

14.
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其中对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疑,制度的设计者们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价值理念和取向,试图明确现实中纠纷不断的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让不同主体去“自由”约定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很不合理。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私法理念的核心,是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关系的可能性,其真谛是自由的价值观。而契约自由又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其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小区规划、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建筑体型、建筑内部区划、自行车库的布置、楼梯的设置等几个方面,简要介绍了目前昆山住宅建筑的常见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6.
物业小区共有资源主要包括业主组织办公设备、聘请的社会机构、车库、公益项目收入、公共维修资金、业主组织经费等.  相似文献   

17.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停车位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一项具体制度,该制度的设计不仅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小区的和谐。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试图结束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车位和车库权属纷争,但其表述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笔者试图从民法理论出发,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对共有权的性质,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以及对《物权法》规定中的“需要”、“首先满足”等做简单的分析,界定。  相似文献   

19.
百家谭     
《现代经济》2008,(5):5
“这好比把某人家里的卫生间变成公共厕所.此人会认同吗?” ——《新民晚报》记者周骏评论“上海绿缘公寓小区公共区域被行政部门划为与其他小区共有”时如是说。2005年浦东新区建设局(现建交委)发出公告,将绿缘公寓和相邻两个小区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绿缘公寓业主认为。这一划定将自己小区内的绿化、车库、道路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变为与小区外居民共同享用的财产,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确认了私人的所有权界限,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的权责。它的出台消除了业主们对自己房屋产权的忧虑。此外,物权法还在小区车位、绿地、道路、物业用房等细节方面明确了业主的所有者地位,为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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