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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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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劳动保障》2006,(3):31-32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推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发展,根据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两定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查和处理“两定机构”在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过程中,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重庆劳动保障》2006,(3):32-34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重庆劳动保障》2006,(12):30-30
为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血友病患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将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管理,血友病患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80%支付。市级统筹以外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重庆劳动保障》2006,(3):36-37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200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努力,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努力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扩大了参保覆盖范围,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  相似文献   

5.
《重庆劳动保障》2006,(8):37-38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工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重庆劳动保障》2006,(4):39-39
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示》(涪劳社[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7.
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社保基金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规范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重庆劳动保障》2006,(5):31-33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重庆劳动保障》2006,(6):24-26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办法。  相似文献   

10.
《重庆劳动保障》2006,(9):34-34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重庆劳动保障》2006,(9):40-40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相似文献   

12.
《重庆劳动保障》2006,(9):39-39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全日制企业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相似文献   

13.
《重庆劳动保障》2006,(8):32-32
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的医疗待遇,经认真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重庆劳动保障》2006,(6):36-36
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重庆长江塑料编织袋厂离岗女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江北劳社[2005]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15.
《重庆劳动保障》2006,(9):37-37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为了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含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下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重庆劳动保障》2006,(7):38-39
在渝各技工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技工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技工学校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现行的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新增技师学院学费标准。现将调整制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重庆劳动保障》2006,(5):39-39
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辞职到企业工作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渝中劳社[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18.
《重庆劳动保障》2006,(9):36-36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二、三类行业企业进行费率浮动。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运行情况,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与合理安全使用,有效利用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现就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保障》2010,(5):60-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化解风险能力差,已成为制约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20.
《重庆劳动保障》2006,(1):38-39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今年以来,我市劳动保障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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