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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叶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0,(8):38-39
存单质押是指以存单这一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为担保债权履行一种权利质押。由于存单质押贷款比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等其它贷款在操作上更为简洁、方便,在实现债权上更为安全、迅速,且其具有风险性低、效益可观等特点而成为各家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质量而乐于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但存单质押贷款并不能排除信贷风险的存在,特别是少数基层业务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淡薄,在操作中不能做到每一笔、每一个环节合法合规而造成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隐患。因此,为了使此项业务的开展在正常的轨道上稳步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对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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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银行(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例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由于扩大经营规模急需向银行申请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但是该公司成立时间短,经营规模小,属中小企业范畴。银行从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同意发放动产质押贷款。该公司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以其库存存货(建筑装潢材料)作为质押物资,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银行委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旎质押资产管理。首先,由银行(质权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质人)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三方共同签订动产质押托管合同。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对其质押资产展开市场调查、分析,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质押资产价格评估,代办公证和保险,并要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质押资产转移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仓库,实施移库占有,协助银行占有质物,对质押资产进行专业、跟踪管理。银行根据质押资产价格评估报告,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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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贷款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单、国债质押已非常普遍;报纸上经常有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也大量接受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方式(俗称"以票换票");其它诸如提货单、保险单、出口退税、企业应收账款及各种收费权质押新品种也不断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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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开展权益质押贷款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在银行贷款担保问题上,一些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除了采用传统的保证、抵押、动产质押及以存单、仓单、提单等为出质标的的权利质押方式外,敢于尝试,勇于创新,依照法律规定并充分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开展了以收费权、经营权为出质标的的权益质押贷款业务。据内地兄弟行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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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质押贷款时,主要以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居民定期储蓄存单四种权利凭证作为质物设定质押担保贷款。其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涉及法律问题最多。本文结合案例,从法律视角考察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程序,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实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发放数额问题、质押合同是否是一种要式合同、已提供质押的同时还能否再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方式、能否以“共管账户”中的存款设定质押等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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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难点和可行性,并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特点总结了知识产权质押货款评估的特殊性,以发挥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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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良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3):39-41,46
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中出现的动产质押贷款为例,以经济学观点说明在这种贷款方式中如何增强合同治理结构,有效防止贷款风险,由此引出改进信贷管理更好地适应信贷业务市场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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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仓单质押贷款的发放,可以使从事自营买卖的交易市场及会员单位用一笔资金作几笔生意,获取更多的贸易利海商品交易市场则可以利用能够代理会员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会员单位;银行因为有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作为抵押,贷款风险大大降低。由此可以看出三方各有得益,仓单质押贷款不失为一种“三得利”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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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和文化部等九部门于今年4月份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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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质押存单的范围、期限、折扣率.一是规范作质存单的种类.为控制作质存单带来的风险,存单的种类选择上应限于未到期的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单、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以及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活期储蓄存折、单位存款证实书、凭证式国库券、信用卡、银行结算户存折和结算卡等情况复杂,较易产生风险和纠纷,因而不宜作为质押物.对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异地存单不便管理,也不得作为质押物;二是结合实际,灵活掌握存单的出质人.出质人应以借款人为主,但不应限制出质人,关键是要由贷款调查人员亲自取得出质人同意出借存单,并按<担保法>规定到期代为偿付贷款债务的合法证明;三是规范贷款的折扣率.为规避贷款风险,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中不得收取利息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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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该解释为不动产收费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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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分支行信贷业务过程中,发现近期法院冻结已作为商业银行还款“保证”的出口退税款项的案件越来越多,已经影响到商业银行出口退税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此类贷款窨竟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若是担保贷款又属何种担保方法?法院可否冻结扣划出口退税款项?即使法院可以冻结出口退税款项,能否采取更加灵活适当的方式?商业银行又如何防范此类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