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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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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根据该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组织拍卖扣押车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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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04年1~6月,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共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202起,其中特大事故6起,重大事故41起,死亡185人,受伤60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9.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频率、死亡频率、受伤频率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上升了41.67%、16.67%、27.91%和39.9%。事故原因除了驾驶员违章操作,临危处置不当等外,还有就是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机械故障(即机械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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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某运输企业只在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的数额内承担有限责任。该企业积极履行判决后,却又被法院追究责任,从其账户中扣划存款,并要求协助执行扣押车辆。运输企业为何要承担这样的责任?该案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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