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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择性分销体系下限制网上销售的规定必然会阻碍市场竞争,不过也有可能因其合法目标而获得豁免。欧盟法院在两个先行裁决中曾通过禁止+豁免原则裁断了限制网上销售的合法性,其问题的关键在于限制网上销售是否属于核心限制,且裁决指出,维护品牌形象是奢侈品和其他高端产品而非一般产品的合法理由。我国也存在选择性分销体系下规定限制网上销售的情况,只是现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环境导致这种纵向限制被选择性地忽略了。随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水平的提高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限制网上销售的合法性问题变得不可避免。面对更加复杂的限制网上销售的情况,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判断限制网上销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时,也可参考欧盟法院裁判的思路和方法,根据禁止+豁免原则,构建相对明确的豁免规则,确立以维护品牌形象作为限制网上销售合法理由的具体产品类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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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是一种新型契约关系,并拥有独立的地位,特许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有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就业难的问题,有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有助于形成市场经济的新秩序。特许经营中存在着各种限制性竞争行为,特许人为了雏护网络的统一性和商业信誉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搭售、固定转售价格、销售地区限制、回授、竞业禁止等限制竞争的条款。建立特许经营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应遵循合理性原则、竞争性原则和消费者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3.
欧盟自1985年起施行专门针对汽车市场的竞争规则。目前,新车销售和汽车售后适用2010年《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汽车售后同时补充适用《汽车业集体豁免条例》。欧委会指出,根据汽车业竞争态势的变化和市场监测结果,欧盟市场上新车销售竞争激烈,但汽车售后市场(包括维修及配件供应)存在许多限制、扭曲竞争的行为,因此对汽车售后市场应适用更为严格的竞争规则。为帮助企业知法、守法,欧委会根据《汽车业集体豁免条例》同时发布了《汽车业补充指南》。针对汽车售后市场竞争规则实施中具有普遍性的疑点与难点,欧委会于2012年发布《欧盟汽车业反垄断规则实施常见问题解答》,涉及履行保修义务、租赁合同项下的维修保养服务、配件供应、工具使用与购买、获得技术信息、加入授权维修网络等6个领域。该文件针对性、实务性、可读性俱佳,所涉18个具体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于我国汽车售后市场,导致限制竞争效果和福利损失。因此,该文件对探索我国汽车业的反垄断规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目前,对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监管比较一致,都倾向于采取严厉打击、严格处罚的原则,我国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共识;但对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监管有严有松,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初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普遍存在,应当贯彻《反垄断法》,注重规制这种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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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专题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垄断协议或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有此种效果的协议或协同行为。根据不同类型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社会福利和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社会稳定所造成的不同影响,各国反垄断当局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采取不同的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也称“当然违法原则”,即某些行为本身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凡发生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也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抗辩。二是“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论,需要对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做出判断并予以认定。本期话题通过对黄勇教授的专访、毛晓飞博士对浙江宁海县煤气公司等限制竞争案的评析和浙江、重庆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关市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执法实践介绍,希望引起读者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关注。  相似文献   

6.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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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营销方式,其核心问题就是对无形财产的特许推广。因受许人的受许业务、受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极易引发限制销售区域、指定购买、搭售、限制转售价格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为规制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模式,明确列举特许经营中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建立特许经营的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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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欧盟及其许多成员国、日本、韩国等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标准。按照欧共体竞争法的规定,垄断协议要得到豁免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助于改进生产或者分销产品、或者促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二是同时使消费者获得相当程度的实惠;三是有关企业所受到的限制对于达到上述目标是不可缺少的;四是没有排除相关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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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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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可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豁免的结果会造成农产品市场竞争者利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受损。结合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可以从确立适用原则、完善现行反垄断法农业领域适用除外规定,以及在合作社法中增加与反垄断法的衔接规定等方面,完善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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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率性销售指销售商在现有产品或服务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几率组合,制定价格折扣,以达到引发、刺激消费者消费欲望和兴趣的销售策略.这是一种比较独特的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也是一种比较新颖的销售策略.文章基于效用理论从消费者角度进行的研究表明,进行几率性销售有利于获取消费者剩余,使销售商从消费者偏好的差异性上获利;几率性销售属于不透明销售,不受销售能力限制,无需另外增设渠道,可利用销售商现有渠道进行销售,不会对销售商现有渠道造成影响;几率性销售可以降低消费者需求的不确定性,降低经营风险.在营销实践中进行几率性销售时,应销售效用差异较大的商品,而销售效用差异较小的商品效果并不明显.几率性销售受产品比例、价格折扣、购买倾向等销售商可控因素的影响,可以通过捆绑销售、阶段性销售、扩展产品线等来实施几率性销售策略.几率性销售发展前景广阔,将成为一个普遍的营销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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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因具有限制竞争的客观优势和主观冲动,是滋生垄断的温床,各国反垄断法都对其进行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主要方式是价格垄断,因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强制性、高效性、稳定性等特点,对其进行认定的难度较大。实践中应当从价格垄断的行为构成入手,通过精细化的分析对是否构成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进行界定。同时,要把握好认定原则、豁免制度、责任形式和宽大政策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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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工商机关首次依照《反垄断法》,提出书面行政建议纠正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件。广东省工商局在进行了大量外围资料的收集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查明某市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的背景、具体要求及对竞争格局造成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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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RPM)是一种典型的纵向协议,包括最低限价、固定价格、最高限价和推荐价格等多种形式。其中,最低限价和固定价格的RPM协议是指通过协议禁止分销商或零售商以低于某一固定价格或某一最低限价的形式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在传统上,这被认为是对市场竞争具有严重的限制作用,因而落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执法分析的范围。然而,近年来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RPM是一种很可能同时产生促进竞争效果(正效果)和限制竞争效果(负效果)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显得过于机械和严苛,反而会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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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竞争者以单独或联合、协议、协调一致等方式,凭借市场仇势或者其他行为,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垄断的目的是具有层次性的,在竞争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数个竞争者通过合谋实现垄断的目的,多为避免竞争风险,力求稳定经营环境、在竞争者通过兼并扩充规模,增强市场优势时,垄断的目的往往是限制竞争,求得持续的销售量和有利的价格,其目的多为获得垄断利润。归根到底,限制和排除竞争是其直接目的,而获得垄断利润则为其最终目标。 国家除了对一些关系国家安全的特殊部门或行业给予法律适用的豁免以外,垄断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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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销售人员如果能在销售实践活动中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更具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于其自身的销售业绩和公司的盈利都有积极的影响,另外,销售人员的工作状态对于客户与企业间的合作关系的影响也十分重要。因此,通过对管理、激励的角度分析,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业绩和提高公司的盈利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于销售管理汇总的激励的原则和具体的销售措施进行深入的分析,旨在为销售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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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并以阻碍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协会的决议和一致行动,均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欧委会就规制纵向协议而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集体豁免条例,具体规定可适用集体豁免的纵向协议的类型和条件。1999年欧委会发布了《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对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的适用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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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生活中的价格歧视是一种定价策略,只有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社会效应时政府才能依法规制。价格歧视的反竞争效应是判定价格歧视违法性的基点。纵向市场与横向市场中价格歧视存在的形态对价格歧视违法性的认定有较大影响,应区别适用违法性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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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模式多样化是适应中国汽车市场发展态势的必然选择。目前规制中国汽车经销业的主要法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与行业发展之间呈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其明示或默许的各类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法》相冲突。本文评析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现状以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梳理了欧美实践和对中国的借鉴,从针对汽车经销业制定《反垄断法》配套法规的指导思想、整体思路和具体规则上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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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中的消费者保护有其特定的含义,它不仅包括通过维护和促进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内容,还包括防范与禁止厂商欺诈行为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运用直接价格干预的方法保护低收入个人消费者的内容.文章提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应专注于促进竞争、提高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并通过政策目标和竞争例外范围的设定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相互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低收入人群保护的问题,避免竞争政策执行过程中因目标和标准冲突而造成的混乱和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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